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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会计制度初探

    时间:2021-05-06 04:00: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工作中,往往会涉及一些司法会计工作,这些工作贯穿于刑事司法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各个阶段,其能够有效帮助工作人员对案件的性质进行确认,同时也能够为刑事责任的有效划分提供重要的保障。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刑事司法会计制度的重视程度不高,相关工作的开展效果不佳,在新的发展背景下,需要对此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就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刑事司法实践;司法会计制度;应用
      一、刑事司法会计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有效进步,这使得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而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各种案件中包含的财会业务不断增多,且专业性强,涉及到的经济关系也在不断增多,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大部分办案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是缺乏相应的会计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这些司法案件工作的进行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证据的收集还是法庭辩论过程,无不需要会计工作的有效应用。当前,我国对于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打击强度不断增大,这使得司法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在不断提升。也正因为如此,在当前发展背景下,我国对于司法会计制度的应用会越来越多。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司法会计制度的应用并不是非常深入,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司法会计制度的应用并不是非常到位,并没有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在新的发展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增加对司法会计重要性的认识,持续推进司法会计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这是我国司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必然选择,是非常必要的。
      二、刑事司法会计制度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中,刑事司法会计制度的应用并不是非常到位,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系统的司法会计准入标准
      从实践应用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缺乏系统的司法会计准入标准,这使得刑事司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并不能够有效保障司法会计应用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会计的坚定,主体缺乏专一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些“证据”的严肃性存在质疑。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我国关于司法会计的主体的资格认定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议》的规定中进行了原则性的限制,也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业执业资格”之人可以作为鉴定人,可以作为“司法会计”,但是对于判断的标准却没有做好相应的规定,缺乏准入资格的有效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资格认定,也没有设定好针对性的行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主体的工作水平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加上司法机关对于司法会计实务的认识不足,使得相关工作人员的经验较为缺乏,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相关工作人员鉴定结论之严肃性与权威性。
      (二)当前司法会计缺乏独立性
      从我国的刑事案件实践来看,在司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司法会计的应用缺乏独立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实践工作的公正性,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需要维持中立的状态,以此来保证公正性与真实性。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刑事司法会计制度缺乏独立性,《民事诉讼法》中虽无直接针对司法会计作出规定,但其对于“鉴定人”的规定目前却是可以适用于“司法会计”的,即“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无法定鉴定部门者,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从这一点来讲,我国司法会计工作和公权机关是处于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在这种模式下,一些司法会计工作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地位会相对较低,这就使得一些工作人员产生迎合法官之预判来制作审查与鉴定的危险,从而可能造成检法机关的自侦自检、自诉自检,导致司法会计及其鉴定结论的中立性受损。
      (三)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存在不足
      目前,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使得司法会计制度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当前,我国有关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没有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司法会计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技术指导也往往由于司法会计主体的不同,导致其所采用法律与鉴定标准的不同,从而使得司法会计鉴定权威性大大受损,也使得司法会计的诉讼指导、辅助作用无从实现。但是当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存在不足,使得很多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且造成实践工作的混乱。可以说,在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存在不足的影响下,我国的司法会计工作的公平性受到了质疑,权威性也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不利于我國司法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
      (四)司法会计行业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行业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其相关工作的开展,从实践情况来看,司法会计交流平台建设不够到位,而且我国对于该行业的发展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司法会计工作缺乏必要的支持。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并没有系统的沟通和交流体系,这使得司法会计行业人员相关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管理工作较为混乱,各项标准缺失。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司法会计和鉴定制度的完善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我国的司法会计除检察机关设有相关技术门类外,大多数公安与法院却没有相应的设定,这使得司法会计的主体较为混乱,管理并不统一,而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其要高度统一,而在刑事司法工作中,这种司法会计行业机制不健全影响了相关司法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三、刑事司法会计制度的完善思路
      基于刑事司法会计制度应用的必要性,考虑到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会计制度应用存在的不足,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我国需要持续推进刑事司法会计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强化司法会计准入标准建设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会计主体规制建设,提高司法会计准入标准,逐步推进公权机关对司法会计的统一管理,对司法会计的资格准入进行有效界定。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也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会计的国际化发展,实现司法会计机构的独立与形式的公正。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客观国情,应该让司法部门牵头,将司法行政系统作为重要的主体,有效保留公权机关内设司法会计机构,但是要将其同其他社会司法会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的管理。此外,也应该对于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管理,对于司法会计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强化对主体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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