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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职业言行规范中的情绪劳动管理

    时间:2021-04-25 12:01: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情绪劳动与管理现象在法官办案与信访接待中已大量出现,但法学界与法官们对其关注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从真实案例出发,可以看到几乎每天发生的法官面对当事人情绪失控、有对法官不尊重的言行甚至人身威胁时,基于身份和职业仍设法稳控当事人与自身情绪,进而法院领导代表组织对该情绪稳控行为作出积极评价的情绪劳动与管理现象;从法院与法官两个层面,论证司法为民、司法公信内在要求法官付出情绪劳动、法院对此加强管理;针对法院内部情绪劳动与管理不足影响司法公信的现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提升情绪劳动管理与司法公信的设想。
      关键词:情绪劳动;职业言行;形象公正;司法公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110-03
      一、两类案例:法官职业言行中存在情绪劳动管理
      (一)案例
      案例1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自2006年起齐心在外地承包工地,数年中家庭积累了上千万的资产。2011年下半年,因男方张某不慎感染某病毒,双方自此分居。2012年上半年李某起诉离婚被法院依法判决不予准许。2013年年初,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对儿子抚养权、工程承包中对方是否转移财产及工程是否负有债务存在重大分歧。第一次庭审前后,张某即有口头威胁法官及女方的表现,主审法官除及时口头警告与制止男方不当言行外,也提醒李某对方可能因情绪失控威胁甚至侵害其人身财产安全。第二次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双方因故发生争辩,张某顿时怒火中烧,拽起原告席上的录音话筒砸向李某,并扬言儿子抚养权要定了,债权债务必须按照其提出的方案处理,否则其不会自己去死的,一定会带上李某;同时威胁合议庭成员称,今天不把债务事情与离婚一起处理好,这个庭明天、后天,5天、8天也得开下去,你们一个也别想逃……幸亏李某躲避及时方未造成伤害。此时合议庭的法官保持镇定,一方面安抚双方不要激动、注意控制自己情绪,一方面联系法警到庭维持秩序。法警到庭后张某依然态度强硬,说还没有开庭,法警无权站在他身边,并当场将其数月前写好的遗书交给其代理律师等等。为了缓和气氛,法官示意法警在法庭内继续维持秩序,大约一刻钟后,男方态度逐渐缓和,合议庭方才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同时善意提醒因其损坏了法庭话筒,录音效果较差,让他开庭发言时不要激动、注意语速。张某感受到了法庭对他的尊重,开庭时较配合,直至双方最后陈述完毕、开庭快结束时,合议庭明确宣布对其毁损法庭财物、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庭后主审法官向庭长与分管院长汇报上述情况,领导首先肯定合议庭做得对、缓和了紧张和对立情绪,同时分析了张某主要针对李某及毕竟系其家庭矛盾引发等情况,鉴于其病情及容易激动的情绪,建议及时与张某的家属联系,让其代为赔偿并做好思想工作,责令张某写出书面检讨,告之法庭将根据其认错态度等因素考虑免除其罚款、拘留等处罚。事后,张某情绪稳定,不但照价承担了赔偿并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反省深刻的检讨书;男方家属及女方均十分感谢法官对当事人及自身情绪的控制恰到好处,避免了现实的人身伤害危险,也使庭审能得以顺利进行。
      案例2 张某信访怒砸烟灰缸被依法制裁案
      2009年某天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左右,某老信访户张某来院执行局信访,要求当天必须执行到位其作为申请人案件的全部执行款,但拒绝支付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款。张某与赵某因摊位等原因相打,双方均受伤,但赵某构成轻伤,张某依法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起诉赵某承担医药费等近2 000元,两判决生效后均申请执行。张某因对法院判处其刑罚不服,多次到各相关部门信访,且有多次当众辱骂相关接待人员等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办公秩序,受到相应的拘留等处理后多次串联他人进京无理信访的先例。接待法官向其解释张某本人也是被执行人,需要支付更大金额的执行款时,她大发雷霆说:“我去北京,那么多大官对我都这么客气,象山法院算什么,你们院长又是什么东西?无故判我坐牢,她打伤我又想不赔钱?”说完,拿起办公桌上一个大的有机玻璃烟灰缸拼命往地上一砸,烟灰缸中的烟灰污水四溅到墙壁上,玻璃溅了一地,地板砸了一个大坑。其他同事闻声纷纷跑过来劝说,未果,张某滞留该办公室以死相逼,该接待法官等人没吃晚饭、一直耐心陪护、说服至深夜12点,其所在乡镇领导和村委会干部赶到承诺第二天代对方付执行款后才离开。后张某因其信访被依法认定为无理访、且其多次多处严重闹访行为被依法劳动教养一年。
      上述二案是我院在开庭审理、执行或信访接待中当事人等情绪失控、辱骂或威胁法官,法官较好地控制了情绪从而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的真实案例。
      (二)人民法院情绪劳动的基本内涵
      从上述案例可见,为了更好地办理案件、与当事人等进行有效沟通,一方面,法官需要对自己通常情况下会有的某些情绪进行符合职业要求的调整;另一方面,法官需要对当事人等的某些不良情绪予以引导、一定程度的容忍甚至暂时放任,以避免(扩大)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损失及降低当事人与公众对法院、司法的信任度。此外,案例1与案例2中法院领导及时与受辱干警谈心、肯定、安慰、鼓励等,也是对内部人员某些受扭曲情绪的调节、干预与释放。前述案例中,法官对自身与当事人情绪加以稳控与引导,法院(领导)对法官和干警情绪压抑后进行内部释放,从两个层面对法官情绪进行符合司法文明、司法公信要求的调适和管理的过程中,法官付出了有别于体力和脑力劳动的第三种劳动形态——情绪劳动,法院和领导对法官的这种情绪劳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
      关于情绪劳动,最早发端于美国社会学家Hochschild正式提出情绪劳动的概念,他将情绪劳动表述为个体通过对自身情绪的管理以创造出一种公众能够觉察的面部和身体表现”。①此后,Grandey、Brotheridge和L e e等学者对情绪劳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②国内关于情绪劳动的通说为“情绪劳动是指员工要在工作中表现出令组织满意的情绪状态,是与情感有关的一个概念”。有情绪劳动需求的职业有:护士、医生、服务员、演员(比如要在电影中表演接吻场景),以及空乘人员等。③可见,中外学者们对情绪劳动的表述存在差异,然而,他们都几乎一致认为情绪劳动是组织成员基于其组织中的特定身份和角色对自己的情绪加以调节和努力的行为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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