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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当前中国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

    时间:2021-04-17 00:04: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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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目前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冲突。泸州“二奶”遗赠案反映了自由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冲突;“刘涌案”反映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死刑存废之争”反映了法律理想图景与现实正义观念的冲突。冲突的根源在于:现代性法律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前提预设,把人视为独立自由的平等个体,把错综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剪裁成单一片面的法律关系,要求尽可能地限制国家权力,甚至主张以“人道”规范一切;但是,社会中的人却不是独立自由的,而是受到多种社会伦理规范的制约;国家职能和社会规范都是多元的;民意具有现实性和综合性的特点。现代性法律与中国民意的冲突,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国家社会体制的冲撞。现代性法律只能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满足中国的部分需求。
      关键词:现代性法律;自由主义;个人主义
      中图分类号:DFO2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2
      
      引言
      
      近些年来,在中国众多的社会冲突中,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冲突——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冲突。泸州“二奶遗赠案”形成的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对立、刘涌改判死缓而爆发的民众反对法学家的事件、“死刑应当废除”理论在当前中国的遭遇等个案,都是法律人与非法律人、法律理论与民意之间相冲突的典型表现。这种冲突的特点有3个:一,不涉及物质利益的争夺,是一种纯粹的价值观念上的对立;二,尽管法学家内部和民众内部都存在少数异议,但多数法学家和多数民众仍然分别保持着“高度一致”;三,冲突双方各有道理,似乎不存在绝对的对与错,也不存在妥协的可能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学家所援引的法律理论及其作出的结论和行动无疑是合理的,但民意同样有着很大程度的正当性。这些冲突的爆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人和法学的声誉,对于中国法学的成长无疑是一件很不利的事;由此使中国法学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也受到很大怀疑,甚至法律理论的普及传播和中国的法治进程也有可能受到阻碍。鉴于此,有必要对这些冲突进行研究,以试图回答: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冲突现象?在这些冲突的背后,有没有什么深刻的根源?我们的法律理论是不是存在着局限性?
      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了解这些冲突发生的具体情况、冲突双方的争议所在,然后分析这些冲突背后的深层原因,最后在此基础上反思当代中国的法律理论。本文将循着这一进路,首先介绍上述3个著名的典型案例,指出这些冲突的具体性质;接着,本文将结合现代性法律理论和特殊的中国社会背景,分析这些冲突背后存在的深层体制原因;最后,本文将指出,现代性法律的适用具有局限性,还需要发展其他类型的法律理论,以适应中国社会的特殊需求。在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做出3个前提说明:第一,也许读者会质疑:法学家和民众内部的“不团结”会不会影响本文的分析?本文的分析将表明:法学家和民众内部的“不团结”不影响本文的分析,因为冲突的双方,分别是有着现代性法律理念的法律人与未受该理念影响的非法律人,而该理念对于冲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第二,本文所介绍的3个个案,分别是民法理论、诉讼法理论和刑法理论与民意的冲突。下文的分析将揭示出:这些不同的部门法理论都隐含着现代性法律的根本特征: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形式理性,因此本文可以对现代性法律的整体性质做一评述。第三,介绍法律理论相对容易,完整、全面地反映“民意”却较难。本文所指的“民意”,是指非法律人的意见,既包括广大工农群众的意见,又包括非法学专业精英的意见。有时候,“民意”难以精确测定,而且内部矛盾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还会因为调查方式的不同而受“误导”。这可能会使读者一开始就怀疑本文论证的精确性和严密性。不过,社会调研已经表明:“民意”中所反映的看待问题的核心价值和内在逻辑具有确定性;经过相互沟通,“民意”会汇合成确定的“共识”。为了准确、全面地反映“民意”,笔者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方式,如新闻媒体、网络和社会调查的方式了解民意。由于新闻媒体和网络只能反映部分人的想法,网络中还有可能出现“胡言乱语”,为此,笔者从2005年开始,就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对这些案例进行社会调查。笔者不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因为那容易流于形式、反映不出被调查者的真实意见;笔者对非法律人——包括农民、企业职工、教师学生、政府公务员等一进行访谈,介绍案件的完整情况,听取他/她们的真实看法,自己不做任何评价。相对其他调查而言,本文所研究的3个案例中的“民意”相对容易测定,也易达成共识,而且也能保持稳定。下面将按照冲突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介绍案例——有意思的是,案例越往后,民众越来越团结,民意越来越集中、鲜明,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程度,越往后越严重!一、泸州遗赠案:自由权利与伦理责任的冲突
      2001年轰动全国的四川省泸州市“二奶遗赠案”,是本世纪第一个较为显著的法律理论与民意冲突的案例。该案的案情是:被告蒋某与黄某1963年结婚,但婚后感情不合,因而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已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不过,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拒不给付张某受赠的财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于是,张某遂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财产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以遗赠违反“公序良俗”为理由,驳回了张某的诉求。张某不服,继而上诉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再次以“公序良俗”否定了张某的诉求。
      这个案件,经过《南方周末》和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媒体或栏目报道出来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反响。从“今日说法”的报道中可以看出:该案宣判的当天,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多数民众对本案判决表示支持。在他们看来,“二奶”本身就不值得“同情”,因为这个群体毁坏了夫妻感情、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睦,本来就不应该存在。“二奶”告“正室”,更是不可思议,因为,“二奶”不仅把和谐的家庭给破坏掉了,而且还“得寸进尺”,竟然想夺取家庭财产。家庭的财产,一般是为各个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如果男方不在了,其他的财产自然应该归属于其他家庭成员。还有一些人认为,不能让“二奶”得到财产,不然就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以后,其他“二奶”也会以此为借口“侵占”家庭财产。笔者作调查时,有些群众特别强调,有些女子就是出于贪图钱财的目的,才心甘情愿地做“二奶”的,因此不能让这种目的“得逞”。总之,丈夫承担了很大的家庭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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