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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1-04-16 12:05: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有极大的相似性,二者均通过对语言表达的研究来讲法说理。法律修辞以不确定性为起点的理念易于掩盖不当法律行为,而法律文书如今也普遍存在说理性差的问题。文章认为,通过比较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可以得出作为制度修辞的法律文书学包含于法律修辞学,后者所具有的讲法说理的基本特征必然为法律文书学所应具备,以弥补其说理性差的弊病。所以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呈现相互补充、促进的发展趋势,二者将作为法律思维表达的载体符号精确化,增强其表达效果,实现决策的精准预期,从而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文书学;法律修辞学;比较分析;制度修辞
      一、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在法治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与认可,但是法律修辞学滥用、掩盖不法行为的现象,以及法律文书学说理性差的问题不容忽视。法律修辞学与传统的形式逻辑并不相同,它所采取的是一种以不确定性为起点的理念。“往往把这种不确定性的理念作为逻辑起点容易与中国传统法律思维中的重实体轻程序、先考虑主观价值判断而非严格逻辑推理的特点暗中相合。”所以法律修辞作为说服听众和社会接受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应当被警惕对待,以免其被利用而掩盖不当的法律行为。同样境况的是,司法文书说理性差,甚至多采用套用模板的方式,成为降低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的重要原因。而法律文书往往作为法律判决、法律裁决等司法决定的宣告性文件,呈现说理过程并得出结论,是人们行为时参考的重要依据,无疑具有示范与教育作用。然而如果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以及逻辑性不能说服受众,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巨大的。法律文书学与法律修辞学存在极大的相似性,都试图以讲法说理的方式使得决定或司法裁判产生正义的、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基于以上提到的法律修辭学与法律文书学之间存在的问题,通过辨明二者的同异,把握二者的研究对象、研究论域、研究边界,深化对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二者理解并希望能够解决二者现存的紧迫性问题,以求在司法实践的过程提高讲法说理的规范性,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二、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联系与区别
      如上所述,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存在的问题具有紧迫性。为解决问题,提高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等的效力和可接受性,将二者进行对比以谋求解决途径。
      (一)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之间的联系
      1.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学科背景具有相似性
      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都是语言类学科与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法律修辞学以逻辑学为学科背景,与逻辑之间的关系不容忽视。修辞作为逻辑的起点,而逻辑是修辞的工具或者手段。法律修辞学既要建立在修辞学的基础之上,又不能抛弃逻辑学的方法。修辞学力图通过修饰语言行为来使得表达更加形象、准确。制作法律文书也是一种言语的表达,其更需要通过修辞对于其文句进行斟酌、推敲,以保证表达的准确性,防止出现表达歧义。法律文书中的说理既需要逻辑论证又需要修辞说服。当然新修辞学对于法律文书学的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裁判的依据以及裁判论点的说服力有较明显的促进作用,应强化说理效果,增强诉讼双方和社会大众对裁判结论的接受度。
      2.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都注重讲法说理
      法律修辞学中的修辞,“不仅仅是强调法律思维中的遣词造句,更主要的是把法律修辞当成一种讲法说理的思维方式。”虽然法律修辞学在形式上是指用法律语言进行有效表达和说服的技巧,但实际上要求说服主体融合法律、逻辑、用语等思维去论证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增强可接受性。在法律文书学中,讲法说理部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称为理由,是对叙述说明的内容进行法律评断。“说理处于事实与结论之见,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将整篇文书连成一体的桥梁。说理是一种理性思维,是以说服他人为目的的沟通活动。”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法学界人士对我国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提出了相关意见,比较集中于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布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的裁判理由,通过说明理由来增强可接受性,增强裁判的正当性。讲法说理在法律文书学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3.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都旨在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法律思维追求定义的准确性与判断的严谨性,致力于排除一切意外和臆断,杜绝自以为是的想当然。因此法律是及其讲究逻辑的。”法律修辞学就是通过双方的对话与商谈机制,运用言语(包括书面的、口头的)或交往行为对法律、法律行为、法律决定和法律制度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供论证。法律文书作为表达法律决定或者裁判的书面文件,代表法律的严谨性与权威性,要求具有严格的逻辑性,为结论的得出提供足够的依据。例如法律文书的公布就不仅仅是公布一个结论,更多的是公布文书中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该法律论证的论据,裁判者通过在法律文书中的论理说明,以求能够传达自己的意图,并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二)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区别
      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分叉点在于法律文书学是制度修辞,而法律修辞学则不是。法律文书是为法律制度下的决定、判断进行合理论证和说理的制度修辞,而法律修辞则在法律制度的视域之外。具体来讲二者的区别在于:
      1.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研究对象不同
      法律修辞学的研究对象较为广泛,并不拘泥于某一特定司法领域。但是应当指出,将法律作为修辞已然成为如今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因此,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等都是法律修辞学所要研究的对象。“法律文书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的理论规范,二是法律文书的实务操作。”显然法律文书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法律文书,而法律文书此时作为一种制度,使得文书学的研究范围限定在这一制度之内。
      2.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问题视角不同
      法律修辞学主要运用修辞手段对法律活动进行润色、修饰,其通过语言行为增强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的理性沟通行为以表达效果,同时使沟通双方的观点得到更明确的互动,以此来增强对话的可接受性,使该行为具有积极有效的意义。通过法律修辞这一非形式逻辑的论证,产生的良好效果就是弥补法律专业人士与普通大众之间沟通所存在的断裂,让法律决定因法律修辞的说服手段而提高可接受程度。此为法律修学的问题视角。法律文书学的研究对象既有理论层面的知识构建,又有实践层面的经验总结。研究法律文书学虽然要考虑到其他学科与法律文书学之间的联系,对比其他国家法律文书学的发展以及关乎法律文书学发展的历史,但是研究法律文书学的目的在于能够提高制作法律文书的专业技能,以实现增强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可归根结底其问题视角都是从法律文书这一起点出发的,并最终仍然归结到法律文书的制作上来,力求法律文书的表达合理,具有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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