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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目的性扩张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功能

    时间:2021-04-15 20:00: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由于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加之法律具有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其无法满足个案的需求,而且人们对现实的认识又是有限的,因此很难制定出一部完美的、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法律。社会是高速发展的,而法律必须相对稳定才能使人们信服,维护社会健康发展。这些就决定了法律存在漏洞的必然性,肯定会遇到一些案件找不到法律的相关规定。西方有法谚:“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在出现法律规则适用的真空时,需要有不同等级的法律适用准则以处理。本文将从许霆案来引出目的性扩张对法律漏洞填补之作用,主要论述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漏洞的界定以及补充的性质;第二、法律漏洞填补的依据;第三、实践中解决方式之目的性扩张。
      关键词:目的性扩张;法律漏洞;填补功能;许霆案
      案件回顾:在2006年4月21日晚10时,曾经发生社会影响颇大的许霆案。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由于错按100为1000,结果确实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户里只被扣了1元,许霆经不住诱惑,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此案原审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在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议。争议原因主要是刑修八之前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罪的立法原意主要指犯罪分子潜入银行、储蓄所等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盗窃,其社会危害极大,因此刑修八之前规定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许霆案是由于存款机出现错误,此属于立法之漏洞,因此判处无期徒刑引发争议颇大。
      此案涉及到法律漏洞问题,那么法律漏洞填补依据是什么呢?实践中解决方式又涉及到什么?
      一、法律漏洞的界定及补充的性质
      (一)法律漏洞的界定
      由于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有限性和以及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漏洞成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的问题。就法律漏洞的概念而言,国内外学者成果甚多,下面仅介绍几种代表性观点。
      德国学者魏德士认为法律漏洞的概念是“以整个现行法律秩序为标准的法律秩序的‘违反计划的非圆满性’” 。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法律漏洞描述为“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而作为法律基础的规整计划,则必须透过法律,以历史解释及目的论解释的方式来求得。我国台湾的学者梁慧星在《民法解释学》中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中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整性。此外他在《裁判的方法》中将法律漏洞界定为: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找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先生认为,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法律漏洞的认定是一个在法律上进行价值评价的过程,要在待定事实,法律规范,立法者原意之间进行目光的流转往返。法律漏洞又分为体系内漏洞和体系外漏洞。体系内的漏洞是由于立法者的技术上的失误和错误形成的,依立法原意可以避免,包括明显的漏洞和隐蔽的漏洞。隐蔽的漏洞主要指法律对某些法律问题已有规定,但是对某些特殊情况应该做限制性规定而没有做限制性规定。体系外漏洞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发展所形成的,立法者原意是不包括的,这种漏洞依照事物的本质应该予以规定。
      (二)法律漏洞补充的性质
      法律漏洞出现需要对其进行补充,那么其性质就成为我们不可避免需要思考的问题。法律的宗旨是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协调各种利益的冲突,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梁慧星在《裁判的方法》中将法律漏洞界定为: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找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的情形。法院作为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机关,就有着补充法律漏洞的义务。
      法律漏洞的补充性质如何界定呢?主要是以下两点:
      第一、法律漏洞的补充是法律的延续,不是立新法,是一种续造。出现法律漏洞,无法解决案件难题,这时法院就需要寻找法律依据,解决法律漏洞存在的特定的案件事实。
      第二、法律漏洞的补充是法律解释的继续。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将法律漏洞纳入广义的法律解释中。法律漏洞是在法律解释发挥其功能难以满足现实要求时才出现的,其是法律解释的继续。
      二、法律漏洞填补的依据
      (一)是实现现行法律的功能
      现行法律的作用在于运用,在于其所承担的“责任”。而法律漏洞的填补主要作用就在于实现现行法律的功能。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适用法律,填补法律漏洞也就成为其适用法律的需要。而社会在不断变化中,法律规则必然会存在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因此法律漏洞的填补就成为适用法律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
      (二)民法中的“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要求
      前面已经提到,西方有法谚:“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民法中的“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要求在出现法律规则适用的真空时,需要有不同等级的法律适用准则以处理民事纠纷。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审判,因此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就成为适用法律的必要途径。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体现
      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就是因为出现了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不能适用法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遵循一定的价值,法官在根据法律规则适用法律时就是为了实现这种价值,当实现受阻时,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就成为实现法律价值的途径。
      三、从目的性扩张谈许霆案
      (一)目的性解释以及其与扩张解释的区别
      目的性扩张和扩张解释不同,扩张解释是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它是指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在扩张解释的情况下,解释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这种超出条文字面含义的解释之所以是合法的,主要是因为所解释的法律条文上的概念与被解释的事实上的概念之间具有法律性质的联系。其扩张的根据是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即立法当时设想的适用范围[8]。而目的性扩张,是指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的内容,它是属于法律漏洞。台湾学者杨仁寿认为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区别之所在,端视是否在文义之“预测可能性”之内,之内,如依照碧海纯一之“射程”理论而言,在文义射程之内者,为扩张解释,如所扩张之文义,非原有文义所能预测,己超出射程以外,则不能为扩张解释,而只能为目的性扩张"[9]。譬如许霆案,法院为了裁判这个案件,找出来相应的法律条文,按照它的适用范围和立法本意都不包括这个案件,但是将其包括在内,是因为它符合立法的目的。所以目的性扩张的依据是立法目的,区别于扩张解释依据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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