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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初探

    时间:2021-04-14 16:03: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硕士(JM)教育是一种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是一种以实践为方向的学位教育,它是以培养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有竞争力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是在借鉴西方JD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国内实践的时间不长,传统的教学内容、方式显然已经不太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需要积极调整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使法律硕士真正成为社会实践领域全面的、应用型法律实干家。
      关键词: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高层次 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源于美国的JD教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社会价值、社会观念的多元化,司法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依法治国更加迫切的需要高层次的涉及各个领域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各行各业都纳入法制的发展轨道,急需大批既具备行业知识技能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应用型复合人才。自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我国专业学位教育领域里开始不断发展壮大,招生单位从个别试点院校扩大到2006年的48所院校,已经成为我国专业学位教育里的重要力量。
      但由于我国的JM教育制度是在借鉴美国JD教育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在国内的实践时间还不长,它需要与我国现实的法制建设相适应,与实际需要、现有的法律资源相结合,它的许多方面都需要继续改革完善,从而与各种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在这里,提出个人一些粗浅的想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简单介绍我国的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教育
      
      人们对法律硕士从最初的陌生到现在的简单了解,法律硕士生现在逐渐成为考研大军里一支庞大的队伍。而一部分人对它的认识也仅停留在简单的表面,甚至有些人误认为法律硕士教育就是法学本科的再教育。
      法律硕士(JM)教育是一种以法律职业为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是一种以实践为方向的学位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硕士人才主要从事特定职业领域的高层次技术与管理工作,需要经过较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它的办学类型目前分为两种:一是JM研究生教育,即全日制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是非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多数是应届、往届生;一是JM专业学位教育,即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多是法律实践部门的在职人员。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前者。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属于同层次、同水平但又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但却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却有着很大的区别:
      1.知识结构不同。法学硕士教育强调培养学生在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能力,注重法学学术研究,而且一般都是法学某一领域,例如: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等专业学术研究型人才,研究成果侧重体现法学学术价值。法律硕士教育强调培养社会某领域的高层次技术、管理方面的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以实践创新为主。在现实中灵活运用法律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处理问题,利用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在实践中创造新的价值,研究成果具有社会价值和应用价值。
      这是二者最大的差别,从这点来看,法学硕士教育更加注重学生的理论上的创新,在法学某一领域里深层次的纵向发展,法律硕士教育更加注重实际应用,利用法律协调处理社会各领域的关系,在法学各领域的横向发展。如果说法学硕士生从事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认识世界,回答“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那么法律硕士生的实践能力侧重回答“做什么”、“怎么做”、“对社会有什么用”的问题,其研究成果具有社会价值和应用价值
      2.生源结构不同。法学硕士的生源主要来自法学专业学生,它的生源结构相对较单一。法律硕士的生源必须是非法学专业,因此它的组成结构相对多样化。这是由法律硕士教育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它本身就是一种培养各个领域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专业学位教育,更好的发挥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桥梁作用。从现实的生源构成看来,法律硕士是很多在职工作人员的首选,他们看重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更希望在获取法律知识之后,解决他们在实践领域遇到的难题。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随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不足之处或者说与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硕士教学方面存在问题
      1.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
      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来看,其主要以培养各领域应用型的高层次人才为目的,但从各招生院校的实际情况看来,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的法学硕士模式很大程度上移植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来,由于人们对两类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差异性认识不够,造成实践中的“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从而导致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在课程设置上没有实质性差别,漠视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协调能力的培养。理论课学时过多,实践课程很少几乎没有,没有专门针对法律硕士专业特点的课程体系。
      2.教学方法缺乏多样性
      大多数学校采取的教学方法仍为传统的知识传授,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解释,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法律实践调查,与社会关系、利益、现实的结合却很少,没有注重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法律针对实际问题的协调处理能力,只是简单的传授知识,而学生真正对知识的理解掌握,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培养。
      
      (二)法律硕士人才与社会需要之间出现脱轨现象
      1.脱离司法实践的关门办学。现阶段的法律硕士办学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现实需要,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机制,没有建立起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共同办学机制,导致出现了一个现实的矛盾:法律硕士是培养法律实践部门人才的基地,但现实中公检法司法系统、律师事务所更多的将选拔人才的目光聚集到法学专业研究生、本科生的身上,对法律硕士生却拒之门外,他们认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更扎实,专业知识储备量更大。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在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上更向实际应用能力发展,目标是向司法实践部门输送人才的,但现实却没有与他们的人才选拔制度相接轨。
      2.法律硕士研究生所掌握的原行业专业知识技能在法律硕士专业领域里没有施展的空间。全日制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都来自非法学专业,原所学专业有英语、计算机、医学、机械等等涉及各个领域,它的特点之一正是不但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同时了解行业专业技能。但在实际的培养过程中,学生的行业专业知识却没有与法律知识充分的结合在一起发挥优势。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几点建议
      
      2006年4月,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向全国法律硕士各招生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在此,笔者结合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意见稿谈谈个人对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建立积极有效的协调机制。
      法律硕士教育不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复,是在本科教育层次上的提高。为了将法律硕士与司法实践更好的衔接起来,一方面可以与司法实践部门建立委托培养计划,同时也是提高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专业素养的有效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将司法考试纳入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中来,并将其作为法律硕士进入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绿色通道。实现法律硕士与司法考试、就业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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