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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服”制度的历代沿革及影响

    时间:2021-04-10 20:03: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五服”制度在历代朝代的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自周朝形成以来,就成为了统治者规范家族、宗族的工具,对于维护统治秩序和推动社会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本文通过介绍“五服”制度的基本内容,梳理周朝至明清这段时期“五服”制度的发展、演变的过程,最后审视“五服”制度对当代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 “五服” 内容 历代沿革
      作者简介:张伟,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4

    一、 “五服”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服”是指根据丧葬时与亡者关系的远近程度所穿着的不同丧服。与亡者关系越近穿着越粗糙,与亡者关系越远穿着越精细。“五服”制度是指以丧服为标准来确定服制亲属间的关系,它是确定古代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依据。最早关于服制的记载来源于《尚书·禹贡》中的规定:“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①该服制是指以王城所在地为中心、从内到外而划分的。反应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四邻的关系,这与汉朝以及西晋时期的“准五服以治罪”中的“五服”有很大差别。《尚书·禹贡》中的服制是一个区域范围,而西汉的服制是以家族关系为界限的。
      “五服”包括以下五个服制,以此关系渐远。
      第一,斩衰。服丧期为三年。其中《礼记·丧服小记》规定斩衰,用麻束发;如果是母亲,用麻束发,免却以布。齐衰,恶笄以最终丧失。男人戴帽而女人笄,男子服而女人用麻束发,祖父去世……,然后对于祖母守丧应为三年。为父母,长子叩头。大夫吊唁的,虽然鳃必定叩头。妇人为丈夫和长子叩头,其他人则不用。男主必使同姓,女主必使异姓。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不为母亲服丧。②对于服制斩衰和齐衰的着装、服丧期、服制亲属的范围不同。斩衰服饰要比齐衰的粗糙;③斩衰服丧期为三年,而齐衰的服丧期分为5等,其中最长为三年;斩衰的范围比较小,仅限于子女对父母,服期为三年,齐衰是除了父母之外的上数三代即高祖、曾祖、祖父母。
      第二,齐衰。如上所述其服丧期为5等即三年、一年、五个月、三个月。
      第三,大功,服丧期为九个月。
      第四,小功,服丧期五个月。
      第五,缌麻,服丧期三个月。
      “五服”制度是我国的古代父系社会的产物,亲属关系以父亲为中心而展开。此外这也是古代的“礼”法融合的表现。

    二、 “五服”制度的沿革


      (一)周朝的“爵制”与“服制”
      周朝在沿袭商朝的制度文化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特点。《国语·周语》中周襄王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这说明以王的都城为核心(即甸服)然后向四周扩散的地方就是公侯伯子男等的所辖区域(即畿服制)。这说明周朝时的分封爵位制度已经和服制相衔接④。根据《左传·昭公·昭公十三年》中记载有一次平丘会盟时,子产评论贡赋,他说各地区的爵位大小不同,其经济实力也不同,如果只以這个标准来让各诸侯缴纳赋税,有失公平。并且如果赋税过重,小诸侯将不能生存,这就是失去了会盟的意义了。子贡要求晋王以距离天子疆土的远近、地位的尊卑,来确定诸侯的地位高低、贡赋轻重。这从侧面反映了春秋时期的“服制”有着严格的等级差异且不同的“服制”所承担的税赋和权利也不相同。
      (二)西汉时期及晋代“准五服以治罪”
      西汉时期随着国力的强盛,人民安居乐业,这时期就不需要法家的严刑峻法来统治社会了,遂刘彻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在孔子、孟子思想的指引下董夫子提出了“春秋决狱”,它开创了将礼仪引入法律的先例,他把儒家经典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其中原心定罪是其核心,与现代的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相吻合,这无疑为引“服”入律奠定了基础。
      晋武帝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始泰律》(又称《晋律》),并将“服制”作为刑事与民事处罚的原则。将“竣礼教之防”,纳入法律,作为亲属之间民事关系例如婚姻、继承和刑事犯罪的标准。人身犯罪,如果是长辈侵犯晚辈,服制相近,惩罚就轻,同样如果是晚辈侵犯长辈,服制相近,惩罚就重。而财产犯罪,则与其相反。
      (三)唐、宋的中的“五服”制度
      唐、宋的法律沿袭了《晋律》中以“五服”治罪的精神。并且《唐律》中明确规定同居相隐不为罪即除了“十恶”前三种罪名外,大功以上的亲属相互包庇不是犯罪。但是《唐律》与《礼仪丧服》涉及的亲等有所不同。其中最大的差异是:一是将齐衰亲改为“期亲”。在《唐律》中“期亲”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期亲”法律上包括曾祖、高祖;二是《唐律》将“斩衰”的改成直接称呼亲属名称。
      (四)元朝时期“五服”与明朝的《大明律》服制图
      元朝时期的总趋势是崇尚轻罚。例如法律规定:“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相对于唐朝对谋反时亲属连坐的惩罚较轻。元朝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第一次将五服图载入法典,并为明朝的所延续。明朝将“五服”图置于律首,详细的规定了“五服”图的使用规范,并将其作为指导民事关系的指南。同时,明朝提出“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进一步提高了“礼”、刑关系,也使得服制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了。
      (五)清朝的延续
      清代的法律多是沿用了前朝的法律制度,当然“五服制度”也属于其中。但是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清王朝,清末掀起了以“礼教派”与“法理派”为代表的两大阵营的争论,其中就是否废除“干名犯义”、子孙对尊长是否享有正当防卫权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最后以“礼教派”胜利而告终。这个结果一方面反映了封建势力的强大,而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传统的封建思想已深入人心,服制的法律传统以融入国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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