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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人性论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

    时间:2021-04-10 20: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文章梳理了先秦诸子的人性论观点,无善无恶说,性善说,性恶说,绝对性恶说。论证了人性论对中国传统法制的影响:“性善论”导致对皇权刚性约束规范的缺失,“性恶论”——重典治吏的逻辑起点。 “性善”与“性恶”这两种矛盾的人性论,被后世的王朝統治者们交替采纳,当辩护君权独大,不需要法制层面的刚性约束时,“性善”论是人君的有力武器,当论证重典治吏,严酷处罚违法官吏时,“性恶”论是不二之选。对于人性的矛盾认识,使得中国古代约束君权和约束官吏走向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
      【关键词】 性善;性恶;约束君权;重典治吏
      有关人性问题历来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所热衷探讨的重要理论问题,“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确切的说就是人性的本质是什么?——向来是中国哲学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1]人性论不仅是作为一种思想,而居于中国哲学思想史中的主干地位,并且也是中华民族精神形成的原理、动力。[2]先秦诸子们对于人性的认识基本是按照“善、恶”的框架来展开的,先秦诸子对人性善恶的激烈争论,深深的影响了后世的传统法制。
      一、先秦诸子的人性论观点
      从夏代起,统治者便利用“天命”来进行统治,所谓“有夏服天命”。(《尚书·召诰》)认定夏王“受命于天”。一切万物都是由天或上帝来主宰。一切权威由天或上帝来承载。人事是渺小和卑微的,对人性的讨论淹没在对天帝的崇拜之中。西周时期,情况有所改变,周王为了论证统治的合理性,将统治的目光转向了人事,提出“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稍稍纠正了夏商两代对天的崇拜,但是还是没有怀疑和否定“天命”的思想,“天命糜长,有德居之”。天命会转移和变化,但是本身还是存在的。真正对“天”思想的责难,来自西周末年,随着旧的统治的崩溃,新的思想产生了,“天命不彻”,“下民之孽,匪将于天;尊沓背憎,取竟由人”。[3]郑国的子产也认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对民的真正重视,对天的真正远离预示着新的制度的产生,也预示着新的人性哲学的开端。
      先秦人性论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部分,占有重要地位。先秦时期对于人性论的讨论,是古代人们对自我认识的新篇章,是将人从夏商周三代神秘的宗教天命观念解放出来的关键,通过先秦诸子的论述,人们开始在社会现实中认识人的本质。传统观点认为先秦诸子对于人的认识,对于人性的探讨,基本是以“善——恶”为标准进行的,依据善恶的有无多寡,大致可以分为性善说,性恶说,有善有恶说,无善无恶说四种。
      1、无善无恶说
      先秦诸子思考的焦点随着由天到人的变化,对人性论的讨论也是由浅入深,由空洞到深刻的,无善无恶说的代表人物是告子,他认为,性是人生而固有,不学而有的本性。“生之谓性”、“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即饮食男女等是天生就具备的,人的本性就是吃穿的需要和性的需要。因此,谈人性,无关乎善恶。“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孟子·告子上》)告子所谓的人性更多的是针对人的自然属性,他用白羽、白雪、白玉的共同属性“白”来表征人性。认为道德或者说人性的社会属性是后天社会环境造成的,并非人生而就有。
      2、性善说
      性善说的代表人物是孟子,他同时也是先秦诸子中对于人性问题进行系统探讨的人,他批判总结了各家关于人性论的观点,提出了性善说。孟子认为:“人性之善也,由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孟子超越了告子的人性自然属性观点,在之上提出了,人区别于禽兽的重要标志,就是人有人性。孟子认为“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轶也,性也。”(《孟子·尽心下》)认为人的本性有自然属性,生理上的享乐就是人性。除此之外,孟子还提到了人性的社会属性,他认为人有生而为善的天赋,也就是四端,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孟子·公孙丑上》)没有这“四端”即“非人也”。拥有了这“四端”加上后天培养,“扩而充之”,可以发展成“四德”即仁义礼智。孟子与告子的最大不同在于,孟子认为人性先天具有道德性,有善的属性。这种属性超越了口舌之欲的人性自然属性。孟子甚至认为人性来源于天,通过自身的后天努力,人人都可以转化为圣人,即“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
      3、性恶说
      荀子作为战国后期诸子学说的集大成者,其人性论观点批判吸收了告子和孟子的思想。一方面,荀子继承了告子和孟子的关于人性具有自然属性的观点,认为,“性者,本始材朴也”。(《荀子·礼论》)“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凡性者,天之就也”。(《荀子·礼论》)在荀子看来人性像是最原始朴素的材料,本质就是天然。另一方面,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生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荀子·礼论》)因为人性的自然属性就是求得自身的舒适,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和社会礼仪道德不符,会导致冲突和斗争,是一种恶。所以荀子认为人性是恶的。但是荀子相信人是可以转变的,通过后天的教育和学习,“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王制》)孟子和荀子的人性论虽然出发点不同,但终点却是一致的,所区别的是,孟子认为人性和天是相通的,只要后天积极努力,保持善的天性即可。荀子却认为天人相分,天性的恶,只要后天努力也可以变为善,所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4、绝对性恶说
      绝对性恶说是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观点,在先秦法家看来人性就是“好利恶害”,比如《商君书》的观点:“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4]厌恶劳动,安于享乐是人的本性。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更是将人性视为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在他看来“人人皆挟自为心”,就是说人人都是自利的,人之常情就是“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总的来说,先秦法家是前秦诸子中对人性自私自利一面揭露地最为深刻的派别。遗憾的是,先秦法家只看到了人性的恶,却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不可改变的,道德教化后天学习根本不起作用,只能因势利导的通过刑赏的手段来控制,正因为人都是恶害的,所以需要重刑,“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法家的人性论完全否定了社会环境的后天影响,因此是一种绝对的性恶说。这种绝对的性恶说自秦之后也渐渐消失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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