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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时间:2021-04-10 12:01: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往往存在某些问题。现有的主流观点都在解决大多数典型案件时能起到作用,但也并不是不存在漏洞的。本文作者以犯罪构成为基础,从客观要件出发,综合考虑主观要件,对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 盗窃罪 侵占罪 犯罪对象 危害行为
      作者简介:何维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80-03
      早在我国成文法经典——战国时期的《法经》中就把“盗”罪列为首篇,可见人类社会对侵犯财产罪的高度重视,而盗窃罪又是侵犯财产罪中的典型。所以对盗窃罪的准确认定以及将盗窃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罪相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在此,笔者想主要谈谈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
      一、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意义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我国刑法中,对盗窃罪的处罚量刑幅度很广,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对侵占罪的处罚,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有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区分某一行为触犯的究竟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不仅直接关系行为人所受责难的严重程度,而且由于我国刑法中将侵占罪明确规定为亲告罪,即要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进行惩罚的前提,所以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还可能影响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流观点
      (一)从对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角度来区分
      该说认为,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行为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 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脱离物侵占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这个观点可以解决部分案件,但并非对所有的案件都能做出统一的结论。因为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分清楚。例如:案例一:张某雇佣三轮车工人刘某将其摔坏的冰箱拉到修理店修理,刘某蹬车在前面走,张某骑车在后面扶着。途中经过一家修理店时,张某让刘某停车休息一会儿,自己进修理店去问价钱,刘某乘张某进店之际跳上车猛蹬回家,将冰箱占为己有。
      对于本案,学者均从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的角度分析,得出了不同的结果。有的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判断财物归物主控制或者归行为人控制。由于物主一直跟在行为人后面,所以无论是在行为人还是物主的主观上,都认为财物在物主的控制之下,尽管财物表面上是受行为人支配,但这种支配只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作用,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所以此案中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而有的人认为张某进店前已经以默示的方式将财物委托给刘某保管,一般来讲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委托保管的意思应以明示,但在其未明示委托保管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社会通行的观念能够推定其具有委托保管的意思,也应当认为所有人或持有人实际上已经将财物的保管权暂时转移给事实上掌握其财产的人,所以应认定为侵占罪。
      由上述分歧可以看出,对于占有和持有的认定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所以从对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角度难以完全、准确的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
      (二)从非法占有目的与持有财物的时间先后关系来区分
      侵占罪是以自己已经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对象,即把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而盗窃罪是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犯的对象,即以秘密窃取的犯罪方法将他人持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概言之,侵占罪的表现形式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也即“自己持有+非法侵吞”,而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为“他人持有+非法侵吞”,由此可以合乎逻辑的推出以下结论:侵占罪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产生于行为人控制财物后,侵占罪侵吞的财物与此前合法持有的财物必须是同一物。而盗窃罪则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后,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控制。
      这种观点过分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主观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向来是难以准确把握和认定的。如前文所述案例一中,三轮车工人刘某可能在到张某家后把冰箱搬上车前这段时间里便产生了非法占有之目的,他计划在路上人迹稀少的地方采取诸如暴力等方法取得冰箱,或许刘某是在张某中途的离开时产生了这是刘某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个时候就难以说清,所以此观点也存在着缺陷。
      三、笔者观点
      上述两种主流观点在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问题上都或多或少遇到了问题,主要原因是把这两罪各自构成要件中的某一要件单独抽离出来进行比较。而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所谓有机整体就是说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整体。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犯罪构成中某一要件的不同,不单单是这一要件的事情,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也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只不过和其中某个要件的关系多一些,与另一个要件的少一些。但绝不是孤立地拿出相对应的方面来加以比较,更不是把这样比较所得出的结论作为经典来加以套用。上述两种观点的错误就在于此。
      在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中,犯罪客体和其他三个要件并不处于同一层次,犯罪客体是被反映、被说明的现象,而客观构成要件说明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不仅如此,法益实际上对确定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犯罪主体的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 所以认定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从客观构成要件入手,考察其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法益进而认定构成何种犯罪。那么在认定某一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也应该遵循这个逻辑顺序,从客观行为开始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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