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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中的法律场景与情感重构

    时间:2021-04-10 00: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民初小说《春阿氏》源于清末北京发生的真实事件。此案一出,各种“群体”如文学、报纸、法律等的积极参与,使得此事件成为众声喧哗的多元“文本”实践。一、从文本大量引用案件判决及摺子等可看出作者的用心,那便是借助小说重构或重建真实的法律场景;二、整个小说从开场到终篇始终呈现个体的哀怨与伦理叹息。它成为文学这一解释性群体的文化标识,亦对人类价值观的生动提醒。
      关键词:文学 媒介 律法 解释性群体 公案书写
      一、引言
      文本的意义由何决定?编纂者、阅读者抑或批评者?这是令文艺评论家着迷的问题。尤其当书写的文学作品涉及历史记载时,围绕虚构与真实、修辞与实录等的讨论益加丰富,其意义恐似“狂欢的文本”令人炫目。长篇小说《春阿氏》便是这样一部多元意义叠加的文本典范。《春阿氏》写作于民国元年,民国二年(1912)由爱国白话报馆刊印,题名“时事小说春阿氏”,作者署名冷佛。小说此后多次再版,甚至京剧、评剧均有改编演出,可谓传播甚广。此书距今已经过去了整整一百年,几乎尘封于岁月深处,鲜有人问津。近些年来逐渐有学者开始关注它。文学学者从其京味语言、旗人风俗等方面进行分析,突出其作为早期京味文学的文学价值;此外,也有法学学者从清末律法的角度对其中所涉案件进行分析。小说情节源于当时真实案件。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即1906年7月19日,满族姑娘三蝶儿受母命嫁给镶黄旗下文光之子春英为妻,成为春阿氏。婚后数月,春英半夜被人以刀杀死于床上,春阿氏被夫家以谋杀亲夫之罪扭送至官府,左翼正翼尉乌珍接到此案去现场勘察,并提审春阿氏。春阿氏坚称自己与夫口角误杀了对方,要求速死。之后此案又经步军统领衙门及法部审理,最终移交大理院,大理院以疑案将春阿氏“监候待质”。1908年春阿氏病死于狱中。此案一出,一时轰动朝野,不仅小说、戏曲进行改编,甚至当时的一些报纸如《京话时报》《大公报》等亦积极参与案情的讨论。文学、报纸、法律等诸多“解释性群体”的参与,使得此事件成为众声喧哗的多元“文本”实践。它已超越“时事小说”的范畴,彰显出不同“解释性群体”的意义。下面试从两方面论之。
      二、重构的法律场景与审案品格
      小说《春阿氏》共十八回,前九回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及审理细节。从文本大量引用案件判决及摺子等可看出作者的用心,那便是借助小说重构或重建真实的法律场景。我们先看看审案官员及相关审理程序。最初接手案件的是负责满族事务的官员左翼正翼尉乌珍,案发后他第一个赶到现场勘探。小说这样描写他:“话说左翼正翼尉,姓申,官名乌珍,表字恪谨,是正白旗汉军旗人。学识过人,处事公正。对于地方上,极其热心。在前清来季,官至民政部侍郎、九门提督,是时在翼尉任内。因京城警察,正在初创之时,便就着旧时捕务,斟酌损益,把翼下的技勇兵,编成队伍,打算人渐次改良,以为扩充警察的预备。是日查夜回宅,忽有厢黄满官厅,前来报称:该甲喇所属菊儿胡同内,小菊儿胡同住户文姓家内,有儿媳阿氏不知所因何故,将伊子春英砍伤身死。乌公见报之后,忙的吩咐小队,将文家一千人证一并带翼,并传谕该甲喇,好好的看护尸场。……又想着社会风俗,极端鄙陋,事关重大,不能不确实访查。”{1}他办案十分谨慎,先去仔细勘察,而后再拘案鞠讯,可谓十分尽心。当有民众及报纸认为春阿氏冤枉应将其释放时,乌公说:“阿氏屈不屈,是法律上的事,不能以哲理论断。”
      在深入调查中,文光的妾“盖九城”及文光好友普云逐渐引起了人们的疑心,尤其市隐、淡然两人认为,“盖九城”本是妓女,风流成性,嫁入文家后又与普云嘻嘻哈哈,两人一定有私情,为掩盖私情而杀死文光之子春英并嫁祸春阿氏。这种推论十分符合传统语境下的案件审理进路与民众的道德诉求。我们在无数包公案、施公案等作品中会见到类似的道德评判方式,只要案件中出现长相贼眉鼠眼或风流妩媚的多半是犯罪嫌疑人。而在《春阿氏》中面对众人对“盖九城”杀人的怀疑,乌公却说:“这事可不能仓卒,一生评论非到盖棺时,不能论定。究竟这件事,尚无一定结果,你焉能速下断语。”简短的话语中充满了冷静与谨慎,这在传统公案叙述中是极少有的。
      案件之后又提交到法部,法部官员蔡硕甫又亲临现场侦查,并询问各位亲属。每一位亲属的陈述都不尽相同,而春阿氏本人除了哭仍是低头啜泣,一会说自己还不如早死,一会说是自己误杀。在此情形下,案件仍无法水落石出,蔡硕甫又命令巡警厅探访局慧甫、砺寰、黄增元三人调查文光的亲友和阿氏的家庭背景。同时,刑部承审官员宫道仁也提出让社会上的侦探介入案件调查中,他说:“全此案中真相,非用侦探调查,不能明晰。若仅据阿氏口供,万难断拟。”对此葛尚书深表赞同,并提出:“另叫各界人士,指出错谬来。方为合法。如今朝廷上锐意图强,力除旧弊,倘书役皂隶们再有虐待犯人及受贿徇私等情,必须查明究办,勿稍循隐。”{2}可见除了社会热心人士苏市隐等人之外,还有体制内外不少系统的人或明或暗合力调查此事,呈现出晚清法律叙述的多元风姿。
      就在春阿氏案件审理柳暗花明之际,晚清司法体制的改革也拉开序幕。当年(1906)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9月20日,裁定方案为“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任审判”{3},法部与大理院成立之后,两者却也开始了相互争夺权限的斗争。法部力求沿袭刑部旧有的司法权,而大理院则强调审判权应包括对案件的受理、复核等各项权力,维持司法独立。{4}1907年4月13日,大理院和法部办理移交,此案交由大理院办理。大理院经过详细推究并与法部、侦探等多方合议,案件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大理院张侍郎于是向葛尚书提出有关此案件的解决方案:
      古来疑狱,有监候待质之法,现在之现行例,强盗无自认口供,贼迹未明,盗伙又决无证明者,得引监候处决。则服制人命案件,其人已认死罪,虽未便遽行定诚,似可援监候处次之例,仿照办理,葛公等亦深以为然。随令司员等先与侦察机关缮具公文,令其妥派侦探,细心采访。并令官道仁等查检旧时例案,有与此案相同者,好援例比拟,具奏请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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