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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春秋决狱

    时间:2021-04-09 16:05: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引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的微言大义与具体案例作为断案的依据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引用了《诗》、《书》、《礼》、《易》的内容。由于《春秋》所维护的大一统观念完全符合汉代统治者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使春秋决狱在汉代得到实现和发展。春秋决狱对中国的法制发展影响深远,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也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本文就其产生原因,特点以及影响略作论述。
      关键词 儒家思想 引礼入法 原心定罪 积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 I206 文献标识码:A
      
      一、 春秋决狱的产生原因
      
      春秋决狱这一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在礼法结合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春秋》经义体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原则恰好迎合了统治者要求大一统,加强皇权的欲望,加上董仲舒等一批大儒的推动,于是春秋决狱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了。
      (一)《春秋》经义符合统治者的要求。
      《春秋》一书是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是为稳定固有的君道、父道、臣道、子道、夫道、妇道,挽救礼崩乐坏,维护礼制而作的。它的基本精神是正名分,尊王室,诛乱臣贼子,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原则。这些精神正是要把臣民都归于一个自上而下遵照礼法的系统中,使统治更加名正言顺并且便利。由于《春秋》所维护的大一统观念完全符合汉代统治者推行强干弱枝、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这样《春秋》就可以用来解释现行法律,并且直接用于决狱。并且《春秋》这部书文字简约,文义隐晦,引用起来更加方便,可以按照统治者的要求随意解释。用这样一部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工具再合适也不过了。
      (二)董仲舒等学者的作用。
      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引起了汉初一批学者的反思,秦朝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本想传之万世,结果二世而亡。鉴于此,董仲舒的理论在关注制度的基础上更加深入,他认为应该恢复儒家礼的精神,他所设计的汉家制度就是礼的精神与政治制度的结合,以此达到儒家所希望的“文质彬彬”的境界。董仲舒认为要达到“文质彬彬”的境界应该注重主观精神、动机,而春秋决狱就体现了这一原则。经过几代的汉儒对礼制的倡导,特别是到了董仲舒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局面出现以后,儒家学说已成为主流思想,春秋决狱已是礼制建设的题中之义。
      (三)统治者的需要。
      汉初统治者奉行的是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实施休养生息的政策,这些政策在汉建立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使国力逐步恢复,为国家积累了财富。到了汉武帝时期,由于国力大增,年轻的汉武帝急于建功立业,不再满足于黄老之学那套无为的理论,要寻求一套可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的理论,这时儒家奉行的礼制,尊尊以君为主,亲亲以父为本,尊君为忠,亲父为孝,忠为孝本,孝为忠源的思想引起了汉武帝的重视,而这一套儒家教条在《春秋》得到集中体现。可见《春秋》不仅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表达了统治者重礼的意识,于是得到了汉武帝的认可。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是春秋决狱得以实施的关键因素。
      
      二、 春秋决狱的特点及其表现
      
      春秋决狱的最大特点就是引礼入法,将礼制与法相结合,即:出礼入法,礼之所去,法之所取,互为表里。 而引礼入法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原心定罪的原则。
      所谓原心定罪是指根据《春秋》的经义去考察犯罪的动机,以心理的善恶为标准定罪量刑,而将客观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放到次要的位置。《太平御览》曾引用以下案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 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案例中,儿子本意是要帮父亲而误伤了父亲,从本心上没有伤害父亲的故意,所以也不当以殴父罪论处。这一定罪原则使犯罪理论有了进一步发展,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定罪,而且更加注重的是内心的想法,并作为主要的定罪依据,是最为典型的原心定罪原则的适用。
      (二)为亲者讳,为尊者讳。
      为亲者讳,表现为亲亲容隐,“亲亲得相首匿”;为尊者隐则表现在更为广泛的方面包括对公族在内的隐匿。本来按照法律隐匿也是要连坐的,但是因为是为亲者,尊者隐匿是不应当连坐的。有案例如下:时有疑彼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螺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案例中父亲为犯罪的儿子隐匿不为罪,是典型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表现。为尊者讳的案例也有,《汉书•济川王传》:“有司案验,因发淫乱事,奏立禽兽行,请诛。大中大夫谷永上疏曰:春秋为亲者隐,今梁王年少,颇有狂病,始以恶言按验,既亡事实,而发闺门之私,非所以为公族隐讳。天子由是寝而不治。”为亲者隐,为尊者隐,都是以儒家的纲常说为理论基础的,经过引经决狱者的鼓吹使其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 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甚至作乱,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没有真正的付诸行动,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即使皇亲国戚触犯这条原则也要依法处置。例如,在讨论对淮南王刘安的处刑时,胶西王刘瑞便提出:“《春秋》曰:臣毋将,将而诛。安将重于将,谋反形已定,当伏法。” 又如,樊儵根据“君亲无将,将而诛焉”的原则,不顾皇帝震怒,杀死了广陵王刘荆。 这为汉代高层统治者的专制主义政治提供了保障。统治者将其看作是判断触犯皇权及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理论根据之一,是司法官员在断案过程中贯彻原心定罪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 春秋决狱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春秋决狱首先是开辟了儒法合流道路,然后也创造了一些司法制度、司法原则,对此后的中化法系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1、促进了儒法合流,同时吸收了其它各家学说,这样就改变了一直以来的由法家思想控制的法律制度的状况,开辟了儒法合流的道路,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道路,对此后几千年的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把礼制与政治相结合,使儒家的思想主张在法律适用上得到真正的实现,把儒家的法律思想付诸了实践。同时,“儒家思想中的‘忠恕仁爱’温良之风大大大淡化了法思想中的肃杀血腥之气。”
      2、重视道德的作用,这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有突出地影响。春秋决狱一原心定罪为原则,看中的更多的是犯罪者内心的动机,这就强调了道德的作用。以法律的手段迫使人们遵循基本的道德,从内心把道德作为行为的第一准绳。这样以礼入法,用道德来改善司法理念,使恶法转向良法。
      3、注重调解,强调息讼,和息纷争,更注重和谐的社会状态。“和谐”是中国社会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也是儒家所提倡的“文质彬彬”的境界的要求。春秋决狱正好符合这一点,由于以《春秋》的经义作为断案依据,就更多的以“礼”来处理案件,致力于调节当事人的分歧,使当事人的关系符合礼的规范,而不是以处罚为目的。这样就降低了社会成本,消除了滥诉的现象,使社会更加和谐。
      4、完善了古代的犯罪理论。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就是原心定罪,实质是强调犯罪动机、目的,合乎人情即使违反法律也可以减轻处罚,而心术不正,故意为恶的即使犯罪未遂也要加重处罚。这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不再是以前法家只注重客观行为的定罪标准,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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