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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视角解读《新版回购主协议》

    时间:2021-04-09 12:06: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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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对《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版)》的设立目标、原则进行了解析,重点对该协议的四大支柱条款在法律关系、适用条件及风险防范方面进行了解读和评价。
      关键词: 《新版回购主协议》 核心条款 风险管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3年1月21日公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版)》(以下简称《新版债券回购主协议》)。这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事件,标志着债券回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市场参与者管理债券回购业务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本文基于参与回购主协议起草工作实践,对《新版回购主协议》的核心条款进行评析,厘清其基本起草思路与重要原则,以期为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提供帮助。
      《新版回购主协议》文件架构的基本条款
      (一)基本目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发布,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下称为质押式回购)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以下称为买断式回购)并存的债券回购市场。
      此次起草《新版回购主协议》的一个基本目标,是采用一个主协议的统一文本,同时适用于两类债券回购交易。这样既能节约交易与谈判成本,又能体现对债券回购交易的整体风险管理思路,从而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因此,《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基本起草思路是采用“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在主协议中以通用条款加上特别条款的“一拖二”形式,实现了对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类债券回购交易在法律文本方面的统一。此外,还设计了补充协议机制,允许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双边谈判选择和添加适合各自风险管理需求的个性化条款。
      上述基本目标体现在《新版回购主协议》通用条款第一条第(一)款。根据该款约定,“本协议”是一个总括概念,指“交易双方关于债券回购交易的协议”,由四个部分构成:(1)通用条款;(2)适用的特别条款;(3)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4)交易有效约定。其中,第1项和第2项(即通用条款与适用的特别条款)定义为“主协议”。
      (二)起草思路
      理解上述《新版回购主协议》文件架构的关键,在于作为基本起草思路的“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主协议通用条款中体现两类债券回购交易的共性之处,以及对两类债券回购交易均可适用的法律与交易机制,而在特别条款中体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各自在法律性质、交易结构与机制等方面的特别之处。
      首先是共同条款的确定。在准确认定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本质的基础上,从处理融资交易的普遍法律原则和市场惯例出发,将可适用于两类债券回购交易的条款列为共同条款,包括适用范围、陈述与保证、交易履行、违约事件、终止事件、事件等级、违约事件的处理、终止事件的处理、罚息以及协议常用的一般条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贯彻整体风险管理的思路,《新版回购主协议》的违约事件条款统一适用于两类债券回购交易,而且尽量与管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下称《衍生品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在结构、认定标准和措辞上保持一致,尽量避免同一交易主体发生的某一事件在《衍生品主协议》下构成了违约事件,而在《新版回购主协议》下却不构成违约事件的冲突局面。虽然《新版回购主协议》与《衍生品主协议》针对不同的产品,但归根结底都适用于金融交易,都是签约方管理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及文本风险的核心工具之一,因此理应尽量避免两份标准文本不匹配的风险。
      其次是有分别的条款的设定。在充分考虑到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具有不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针对质押式回购设计了质押债券的替换和调整机制,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则的质押债券处置机制;针对买断式回购设计了调整与履约保障安排机制,以及在违约事件处理中体现“单一协议”原则的终止净额计算安排。因此,按照“先通用条款(一般规则),再特别条款(特殊规则)”的路径,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适用两类债券回购交易的法律机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鉴于目前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量占债券回购市场交易总量的绝对多数,为了避免由于启用新的法律文本而导致交易量萎缩(甚至导致某些中小金融机构无法顺利通过回购市场融资)的问题,《新版回购主协议》沿用了质押式回购的现有法律规则和操作模式,只是在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有关处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而将引进的若干创新机制(如违约事件中是否适用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是否选择以担保品动态调整为目标的调整机制)留给市场参与者通过双边谈判补充协议进行选择。换言之,市场参与者通过多边签署模式实现《新版回购主协议》的签署后,即使没有签署补充协议,也不会影响到按照目前模式正常从事的质押式回购交易。这样的条款安排可以将过渡期的震荡降低到最小程度,基本上可以做到无缝对接。
      《新版回购主协议》核心机制的四大支柱条款
      (一)适用于质押式回购的“完整协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原则,质押式回购在本质上是以质押债券为质物的担保融资,主债权表现为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提供的资金,债权人为逆回购方,债务人为正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作为出质人,由作为质权方的逆回购方在其持有的债券上设定质权,担保物为质押债券。因此,质押式回购具有“一笔主债权,一笔质押债券(担保物)”的基本特征。基于此,《新版回购主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对本协议下每一笔质押式回购而言,主协议、补充协议和该笔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就该笔质押式回购的完整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笔质押式回购”而言,主协议、补充协议和适用于该笔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了交易双方对“该笔质押式回购”的“完整协议”。换言之,确定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的交易有效约定,是记录交易双方之间就一笔质押式回购的合约关系的载体,其以援引并入的方式,将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的条款纳入该合约,用以规范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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