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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主义:马克思主义法本质的再探析

    时间:2021-04-08 16:04: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当前中国法学界关于法本质的各种理论大致可归结为两类:一类就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论;另一类是科学主义法本质论。这两类法本质论都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必然会有害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事实上,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历史主义的,即法是由专门机构保证实施的人类共识性的正当社会秩序,它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种新的法本质论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历史;马克思;法本质
      中图分类号:B0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5—0008—03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很多法学者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本质即统治阶级意志论进行批判和质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极富启发性和建设性的观点,这些观点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但是近年来有关法本质的讨论热度锐减。探究其中原因,真的像西方后现代法学者所说的法没有本质,故而在中国产生了学术疲惫吗?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能否有一个共识?如果有,这个共识是什么?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积极意义?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之中心及目的所在。
      
      一、当前中国各种法本质理论的方法论检讨
      
      本质乃一事物规定其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属性。西方后现代法学否认法的本质,主张用多元化的思维方式从一种非本质主义的视角来解读法律。后现代法学实质是批判法的现代性,但是后现代法学没有也不可能给我们指出一条通向未来的道路,否则它就不是后现代主义法学了[1]。更重要的是,后现代法学并没有跳出意识哲学的窠臼,而意识哲学的方法论缺陷和局限我们将在下文述及。与后现代法学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有自己的本质,它把“本质”和“现象”相对应作为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来对待。当前我国学界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解以及方法论的不同,导致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理解也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类法本质观:
      一类就是众所周知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论即统治阶级意志论。其基本内容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一本质主要体现一下要点: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法与国家密不可分,法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在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里没有法律。从思想基础和方法论上看,统治阶级意志论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法学界教条地照搬前苏联的法律理论的结果。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我们会发现他们没有系统地写过法学著作,自然没有明确地提出法的本质,对法的论述也散见在他们的社会批判理论中,并且是服务于其社会批判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后继者们如果以这些只言片语作为立论的依据,便极容易得出片面的结论。前苏联学者即是如此。他们也试图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解释法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但与马克思主义貌合神离。他们错误地将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社会的法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本质的论述误解为整个人类社会的法本质;误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的批评当做整个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误把马克思恩格斯宣扬的革命时代所坚持的以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方法解释法律的方法生硬地套用在解释人类社会的任何时期包括和平发展时期的法律。这种法本质论在我国可谓影响深远,虽在法学的舞台上屡屡被喝倒彩,但仍自娱自乐,感觉甚好。至今我国权威的法理学教科书仍然坚持这样解释法的本质。由于当代中国无法划分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多数教科书在论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时不再使用统治阶级意志的论断了,而认定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这样的论述既把法说成是人民共同意志,又强调其阶级本质,这本身就是矛盾。更甚者,本质是贯穿事物统一体的,如把法的本质分成两段(阶级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于说法没有本质。目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成为执政党的执政纲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论的逻辑结论必然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极易造成践踏人权而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这种法本质不利于人们形成对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重和认同的态度;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形成自觉的守法意识。
      第二种是科学主义法本质论。我国一部分学者怀着对祖国法治建设的高度责任心,在批评传统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论的基础上提出种种新的关于法本质的观点,例如周永坤教授提出的“意志与理性的复合体”[2]张衡山教授提出的“契约论”[3]等等。笔者认为,这些法本质论的绝大部分属于科学主义法本质论。应当说科学主义法本质论对于解释人类社会的法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对于当代我国法治建设也有重大促进和指导意义。但它们的方法论是科学主义“元叙事”。 这种“元叙事”认为,普遍理性是引导人们走向自由解放的法则,是带领人通向幸福之善的法则,是塑造历史使之通向完美终点的法则,遵循它即可使人顺利地从必然王国通向自由王国,从而实现人的解放。在现代社会,法律本身就是这一“元叙事”之下的话语,对法律本质的考察遵循“元叙事”自然便是法学者们的一种宿命。这种科学主义方法论“作为现代人生存命运和现代社会基本构架最为重大的塑造力量,它所设定的深层的 “解放逻辑”和“元叙事”,在根本上乃是独断主义的权利话语,在解放的名义下蕴含的是统治和压迫的意志。”[4] 科学主义方法论从抽象的意识出发,以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看待法现象,这必然得出一个所有的法最终都能诉诸的永恒的非历史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一个严密的逻辑上自洽的法律体系。它对一般观念或抽象观念特别的钟情和迷恋,妄图用“一”来统治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它不讲界限、不讲差异、不讲情景、不讲条件。这种方法极易导致教条主义,政治极端主义和原教旨主义。如果以这种科学主义作为方法论来探究法本质。不仅会产生理论上的霸权,而且对法治实践也有害无益。在西方历史上,理性说不是在为宗教战争辩护吗?意志论不是在为希特勒的暴行助纣为虐吗?
      
      二、马克思主义法本质的历史主义内涵
      
      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为思想方法研究法律的学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思想基石是实事求是,核心观点是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和其他一切哲学的分水岭。马克思反对一切形式的形而上学,它认为哲学不再是本体论,而只是方法,历史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即体现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又体现为社会历史实践。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不是从意识的人、孤立的人、抽象的人出发,而是从具体的人、历史中的人出发考量事物(法律);不是以主客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而是以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思维方式考量事物(法律)。马克思主义既承认法有本质属性,同时又以历史的眼光看待它,重视法本质展现的历史过程。
      人为了生存就要和自然、他人打交道。“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5] 现实的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在实践中感性地对象化自己,实现自己的本质,促进了人性的发展;人性的发展又产生了新的需要,从而推进实践的发展,如此反复不已。人在改造世界的同时,也改造了自己。可见,人性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呈现历史形式。人性发展的历史形式决定了社会的道德评价和法律规范必然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所以,法律的本质也具有历史形式。列宁说道“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不但现象是短暂的、运动的、流逝的,只是被假定界限所做的划分,而且事物的本质也是如此。”[6] 法律不单是一种社会事实,需要我们仅仅用科技理性的眼光去探究有关它的真理。它还是人文现象,它要表达生存意义和人的价值等这样的人文关怀。人的开放性存在即人性的不断发展赋予法有不同的的人文关怀,因此法并没有一个普遍的、永恒不变的本质。同样的法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或意义。在不同的情景下,同样的法对同样的人也会有不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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