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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时间:2021-04-08 00:01: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现代生活中,这也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并在我国的债权法和物权法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当前公众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理解还不够深刻,在实行的过程中也有很多的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适用性也存在着一定的疑惑。本文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生和变化过程,并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对城市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途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城市信用原则;内涵;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043-03
      作者简介:陈畅(1995-),女,汉族,辽宁锦州人,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本科生在读。
      一、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现状
      (一)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实守信向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有很多成语,如“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都体现出了诚实守信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性。儒家的诚信治国理念也体现了对诚实信用的重视。但是尽管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得到了极大的重视,但是在古代我国并没有制定与诚信原则相关的民法,诚实守信更多的是作为一种传统道德在社会中发挥作用。
      (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立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商法中的基本原则。我国于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首次对诚信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其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我国之后颁布的《票据法》、《保险法》等都涉及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也是各项法律原则中的“帝王条款”。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主要在四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首先是在情事变更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缺乏法律公平性的基础。情事变更原则就相当于英美国家中的合同落空原则,其作用是消除一些意外情况而导致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的现象。当合同需要进行解除或变更时,就需要应用到情事变更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了,当情事发生变更时,当事人不应当承当责任,而是应当将这一变更看作是一种无法事先预料的意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不采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或变更原先的合同,就会导致当事人遭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债权法中设置了情事变更原则,允许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责。
      第二种适用情况是合同意义扩张。合同意义的扩张是为了平衡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的概念和内容也有所变化,并由此延生出了一系列新的合同义务和权利。为了保障市场制度的完善与和谐,必须更新合同的相关理念,并规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当前的后合同义务、无效合同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当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个适用的方面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同中承诺履行的相关原则就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旦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合同中的内容是不能进行随意的更改和解除的。合同签订双方都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诚信原则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变更解除的过程中都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换句话来说,诚信原则是合同签订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项适用范围时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与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成为我国立法中的三元并立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不仅在法律范畴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且还具有一定的道德指导价值,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制定相应的赔偿结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中西方有着不同的理解。西方国家主要是从字面上解读这一概念,当前国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主要存在四种概念学说。
      第一种是主观判断学说。这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是一种最高的判断标准,并且是以人的主观感受最为主要的判断依据。主观判断学说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人类相互关爱和尊重的一种方式,只有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断标准才能真实合理的判断一项法律是否适合于当前的社会。若法律与人类社会的和谐相悖,那么就可以摒弃这项法律。
      第二种学说是默示条款学说。这种学说提倡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默认的条款,可以在各项民商事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需要双方签订明确的条约,而是在需要应用时直接应用即可。
      第三种学说是无实质意思排除说。这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实质上的内容和意思,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将民商事主体的行为分为两个对立的方面,即诚信和不诚信两个方面。人们只需要明确哪些行为是不诚信的,其他剩下的行为则都可以被看做是诚信的行为。
      第四种学说是利益协调说。这种学说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权衡利益的标准。这主要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标准。利益协调学说不允许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占据绝对的主导权,因为一旦一方的利益过大就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占。而应用诚信原则可以有效的协调双方的利益。
      以上几种是国外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种解说,而我国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主要有以下几种概念。
      第一种概念是语义说。这种学说主张在所有民事活动过程中,参与者都不应当遵循民事活动原则,不得出现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语义说主要是从字面上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读,没有涉及到其深层的法律意义,也没有对其在社会上的意义进行挖掘。但是语义说在诚实信用概念的解读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至少准确的传达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字面上的意义。
      第二种学说是一般条款学说。这种学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起到与一般条款想用的作用,与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效力。这种学说没有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意义,也没有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相关概念,以及这一项原则的相关内容,但体现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一般条款的地位,因此赋予了这一原则一般法律条款所具备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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