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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校园师生关系

    时间:2021-04-06 16:01: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该文首先论述了学生权利保护与构建和谐校园师生关系的联系,认为研究与保护学生权利是融洽师生关系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学生权利的现状与问题及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原因,探讨了学生权利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和谐校园;师生关系;学生权利;权力
      
      1.学生权利保护与和谐校园师生关系的构建
      
      建设和谐社会是我们国家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而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接班人的基地,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的和谐与否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笔者认为,师生关系是学校内部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核心问题。就目前而言,在学校这块圣洁的园地上,不时迸发出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不和谐的声音,学生为保护自身权利状告学校和教师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研究学生权利保护现状,落实依法治校原则,对于构建和谐校园师生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目前的学生权利现状与问题
      
      2.1学生权利现状
      2.1.1法律视野下的师生关系
      我国学者指出,师生关系的法律属性有二:一是宪法、民法等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平权型关系,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教师与学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教师与学生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教师与学生都不能侵犯彼此的权利,也不能妨碍彼此的义务履行。二是教育法等专属法律针对两种特殊人群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特殊关系,教师为达到教书育人目标而依法享有的教育管理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惩戒权等,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权利。教师与学生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相互矛盾的对立面,要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就必须处理好教师权利和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法治社会,权利和义务总是对应并且相互依赖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1.2学生应具有的权利
      学生具有的权利是广泛与丰富的。其一,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八类基本权利以及由此衍生的权利,在此不作一一列举。学生是我国公民的一部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其二,是作为受教育者的特殊社会角色的权利。后者一般可见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教育规章的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教育设施设备使用权、学校管理制度等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奖贷权、就业权等。
      2.2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传统以来,中国教育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
      新闻媒体所披露的种种案件证明了这一点。一些教师对所谓的“差生”使用“笨蛋、傻瓜”等粗俗的语言,侵犯学生人格权和名誉权;一些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唆使他人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一些教师对一些调皮捣蛋或迟到的学生常常将其赶出教室,剥夺了学生的上课权利,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一些教师强行检查学生日记,私自开拆学生信件等等,甚至公开学生的成绩排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一些教师不断地给学生加班加点,布置各种工作任务和课外作业侵犯了学生的休息权。
      总体而言,在教师管理学生权的行使过程中,学生权利的缺损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实质性权利的缺损和程序性权利的缺损。前者常包括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休息权、人格保障权、平等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缺损;程序性权利的缺损则表现为获取相关信息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咨询权、听证权等)、表达意见权(包括提出异议权、陈述申辩权、提供证据权等)、参与权(包括依法参与决策权和民主参与学生管理过程权)和权利救济权(包括申诉权及相关的一些权利)的缺损。
      学生权利受损,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师生关系的定位错误。教师总是施教者,学生总是受教育者;教师总具有控制学生的权利,学生总是服从者,要听从教师的指导和要求。这种传统的师生观过分强调教师的尊严,忽视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理应予以更新,但它却在教师的潜意识中根深蒂固,使教师在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总是本能地维护自己的权威地位,禁止学生对此有所怀疑和反抗。部分素质不高的教师把教育管理权视为无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以致酿成不少悲剧。
      二是学生的主体意识不强,维权意识整体水平不高。虽然近年来,从教育的诉讼案中反映了学生特别是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但是从整体上说,学生的维权意识并不强。学生一直习惯听从和被动服从,往往把教师视为绝对权威的持有者,并不了解自己与教师之间有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学生手册》的学习过程中,教师重点强调的是学生应承担的义务,而较少提及学生享有的权利,学生对学生手册的内容也不够重视,对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模糊不清。也不知道自己完全有权利向劣质教育说不,不敢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当权利人不敢伸张正义的时候,权利必然会受到损害。
      
      3.学生权利保护措施
      
      3.1教师应转变观念,明确自身权力界限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这是中国法治化的重大事件,教师应先于社会理解“人权”入宪的意义,明白师德的基础是建立在尊重和保障学生权利之上的,明确师生权利平等的观念,树立学生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
      此外,还应明确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的界限,权利应该受到尊重,特别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乱用,给权利舒张的广阔空间,实现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和良性互动,才能维护学生的权利和尊严;把学生当作公民,当作法治社会的价值主体,确立权利至上的法治理念,正确行使权力尤其是正确行使处理权,即通过正当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充分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实现。
      3.2学生应强化法律主体意识
      权利者对于权利接受到何种程度,权利者就将权利运作到什么程度,直到权利者奋起抵制或者其他强大力量干预阻止权利扩张为止。①在我国,学生作为21世纪国家法治化的生力军,应该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利,树立现代法治的权利至上理念,认识自身的法律主体地位,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观念,可以通过普遍的普法与维权活动激发学生的主人翁精神,主动争取与维护自身权利,在实践中实现权利的行使。
      3.3立法保障
      目前,在教育领域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在这些立法文件中,除了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专章规定学生权利外,其它相关立法只是概括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立法,甚至可以考虑为学生这一群体单独立法,建立一部比较科学、民主、规范的《学生法》,以法律的形式把学生权利写入保证书。
      3.4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构
      建立相应的学生权利保障机构是重要组织保障。为保障学生的权利,可以参考教育部在2005年3月颁布自9月1日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的要求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做法,在各级各类学校成立学生权利保障机构。
      3.5建立权利救济渠道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②,为保证权利的正当行使,有权利的地方必须设立相应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毫无疑问,权利救济是权利应有到现实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随着法治的演进和权利保护的发展,法律对于师生关系中可能会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可以而且应当救济。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学生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对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实施救济。
      权利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指当学生的权利受到教师侵害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构、学校、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申辩和申诉,请求其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复查,并要求根据复查结果重新作出新的决定和处理,学校和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学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司法救济则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学生权利争议问题。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参考文献:
      [1]陶范,孙艳萍.刍议教师侵犯学生权利问题.青少年保护.2002,(5).
      [2]郑杰.法律视野中的师生关系.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3).
      [3]李剑.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8).
      [4]冯碧元,路海华,王雪梅,王剑,郭昕,谢春晖.构建“以人为本”的大学生权益保障体系.教育研究.2006,(8).
      [5]符娅.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行使.管理与评价.2006(3).
      [6]张春梅.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及建议.武警工程学院学报.2003(2).
      [7]高勇,徐国想,陈文宾.宪法权利与大学生权利保护.法学研究.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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