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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报道失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时间:2021-04-06 00:04: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司法报道事关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又事关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司法报道属于法治新闻之一种,对其报道应当严格遵循法治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必须保证报道具有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作为法治新闻报道,还应当维护法律尊严,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审慎地给报道的案件定性,不能因法治理念缺失而引发司法质疑、不能用主观化报道来掩盖法律事实、更不能因法律知识欠缺而造成释法障碍。要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用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思想来引导受众尊法、爱法、守法,塑造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司法报道;报道失当;司法公正;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9)04-0001-05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如何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毋庸置疑,法治宣传报道是一个重要渠道。如何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不仅事关人民群众能否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事关司法活动公开、事关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形象塑造的重要问题。媒体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把握新闻报道尺度,严格审核和报道案件及其审理的真实情况,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但随着网络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出现,法治报道中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不专业的现象屡见不鲜,法治记者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甚至根本缺乏法律素养的情况也大有存在,结果往往导致了事件的报道与审判结果背道而驰的情况屡屡,并因此而在受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不仅误导了受众,更是有损法官的专业形象、有损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更是有损于依法治国的国家形象。本文将以“南北稻香村”案的报道为例,对当下司法案件报道中的报道失当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探寻解决之道。
      一、司法报道失当与“南北稻香村案”
      司法报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司法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六个方面基本上都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得以实现,关于司法公开的报道就是司法报道。司法是事关公平正义、事关国家司法形象、事关依法治国的大事,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地报道司法全过程是媒体法治报道的重要使命,任何不这客观、为真实、不全面、不准确的报道都是司法报道失当,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效应,因此,媒体在人事司法报道时,一定要严控报道失当,用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来审视报道内容。但前一些时期,关于“南北稻香村案”的报道就出现了严重的报道失当,误导了受众,误伤了司法公正。
      2018年9月10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公司”)诉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宣判:被告北京苏稻、苏稻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糕点、粽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及“扇形图形”标识、停止在电商平台等商品详细介绍中使用和销售包含“稻香村、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及“稻香村”扇形标识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當竞争行为,赔偿北稻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万元[1]。一个月后的10月12日在江苏苏州,苏州园区法院对原告苏稻公司诉被告北稻公司及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裁定,判决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2]。
      先后一个多月时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针对两起诉由不同的案子做出了判决。判决之后,数十家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就案件进行了报道。传统媒体总体来说还能比较客观地进行报道,但是有一些新媒体则有意无意地带着“情绪”对此进行偏向性报道,特别是一些“标题党”开始用“同案不同判”、“主场必胜”等充满噱头的“概念”来吸引受众,而没有用法律思维、甚至法理思维来分析、解剖这两个案子,更没有结合法治宣传的要求进行释法,而是完全凭借情感或经验进行报道,结果这些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报道刊发后,一时间舆论纷纭,引发了受众的疑惑。这本是两个不同的案子,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本属正常,但是就是这种经不起法理推敲和质疑的报道,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消弱了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二、司法报道应慎重给案件定性
      法治新闻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新闻报道,如果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会在报道中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叙述,而如果对案件的判决定性不当,就会引起公众对司法的质疑,引发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就以南北“稻香村”两起诉讼来看,这两起不同的案件被媒体错误地定性为“同案不同判”,结果就引发了有关司法公正的传情。这两个不同的案子为什么会被冠以“同案不同判”呢?要想厘清这两个案子的区别,理清“同案不同判”的概念就至关重要。深究“同案不同判”的定义,本质上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何谓“同案”?另一个则是何谓“不同判”?
      “同案”是指同一个案案或同类案件。判断“同案”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诉讼主体是否相同?作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即原告与被告),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结束,如果案件中诉讼主体有明显差异,就不存在同案的可能性。其次,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相近?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基于司法保护予以判决的请求,是审判一个案件的核心。根据处分原则,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法官的审判依据及审判结果的产生具有重要作用。再次,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两个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产生了裁判依据不同或者裁判结果相反的判决,那就不符合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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