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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

    时间:2021-04-05 12:04: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法学是安邦定国的根基,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法学与思想文化、政治环境、社会形势等因素有着密切是关系,二者互相作用,互相推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理论与形态都随之变化,我们把法学内部各要素在发展中的联系称之为法学发展规律。研究法学发展规律对我们认清社会发展状况及规律大有裨益,这不仅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社会学研究的课题之一。鉴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法学研究的切入点,进而分析探究了新中国法学发展之规律。
      关键词: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
      一、法学研究的切入点
      研究事物的过程中,选择了正确的视角,那么研究就成功了一半。鉴于此,我们在研究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的过程中,首先任务就是选择合适的视角,也就是找准问题的切入点。下文我们就具体探究相关的研究方法:
      (一)抓住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现象与本质是事物矛盾发展的重要元素,是探析其发展规律的根本要素。在探究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的过程中,我们也需抓住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从而作出相对客观的判断。根据马克思唯物辩证主义的阐释,我们不难看出,现象与本质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关系表现在“现象是感官直观获取的信息,其是表面化且易变动的,而本质则是需要抽象思维理解的事物内涵,是隐匿在事物内核且十分稳定的特征;其统一关系则表现在“现象与本质是共同依存的”。具体到法学规律研究中,我们也可以立足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开展研究工作,譬如我们通过研究学习,了解到了“中国法学分别借鉴了法国、德国、英国、日本、苏联等国家法学”这一现象,然后通过抽象化分析,则不难得出“法学发展过程需要不断的学习继承其他法学精华”的本质规律。
      (二)辨析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关系
      根据唯物辩证主义的观点可知,事物具有偶然性与必然性,且事物的偶然性与必然性也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的对立面在于地位、根源、作用的差异,即必然性起决定作用而偶然性起从属作用等差异。其统一性在于二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在法学发展规律的研究中,我们立足上述视角同样可以获得有趣的发现。譬如我们根据博洛尼亚注释法学派的兴盛于衰败,并从其发展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分析入手,则不难得到“任何法学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法典的注释”这一规律。
      (三)特殊性和普遍性
      特殊性与普遍性也是事物发展的基本特征,二者同样是对立统一的。事物发展的的普遍性是指,事物发展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矛盾运动。事物发展的特殊性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矛盾运动各不相同。在法学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作用的特点。
      二、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探析
      上文我们主要论述了研究法学发展规律的视域与切入点,在此我们需要结合新中国法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而综述其发展的规律,具体如下:
      (一)新中国法学确立过程的曲折性和反复性
      任何法学的发展都带有曲折性和反复性,这是法学发展的普遍性规律。新中国法学发展亦然如此。新中国从建立到建设过程中充满了艰辛,法学的发展也是困难重重,这就是新中国发展发展的特殊性规律。新中国法学确立过程的曲折性与反复性规律的成因在于,我国近代历史的动荡性。当外国列强以炮火轰开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大门后,一个统治中国2000年的封建社会宣告倾覆,与此同时,我国也踏上了创建新中国的道路。自新中国建立后,政治局面、社会生产刚刚恢复稳定,法制体系亟待建设。于195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拉开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帷幕,但由于“大跃进”、“文化运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学的发展道路又变得曲折反复了。
      (二)大力移植外国法学
      正如上文我们谈及的那样,法学的发展需要借鉴继承其他法学。这一规律,从我国古代发展对传统法学的继承,以及欧洲近代法学的互相借鉴学习等案例就可见一斑。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发展过程中同样也存在大力移植外国法学的规律。在1949年至上世纪50年代期间,我国处于学习借鉴苏联法学的阶段,即全面苏化的法学发展时期。尔后,随着我国与苏联政治关系的破裂,两国间的政治、文化、经济交流陷入停止状态。在此背景下,我国法学体系建设即轉向于学习移植外国法学。于1978年至今,我国法学对外国法学成果学习借鉴案例不胜枚举,这也就形成了新中国法学发展的新规律。
      (三)对本国历史上法学遗产的吸收
      中国是世界历史文化底蕴最盛的国家之一,传统历史文化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瑰宝。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法学的确立与发展虽然存在借鉴学习外国法学的事实,但同时也开展了吸收历史法学遗产的工作。当然学习借鉴古典法学不仅仅是新中国法学发展的规律,其也是世界各国法学发展的普遍性规律。
      (四)进行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
      我国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文化发展的巅峰,在此期间就出现了广泛地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历称“百家争鸣”。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学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在不同发展阶段也都出现了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异常广泛地现象,譬如在我国法律体系建立初期,出现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热潮,此后又相继出现了“法的本位”、“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等问题的争鸣热潮。随着法学讨论氛围的升温,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瞩目的成就。由此可见,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无疑是我国法学发展的驱动力,同时也是其发展过程的重要规律。
      (五)法学方法论的自觉
      方法论的运用从方法的单一向方法的多元发展,这也是法学发展的规律之一。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法学研究方法论主要以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为主体,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多元化的方法论随之出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学的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规律,例如法律确立的反复与曲折、对国外法学的移植学习、对历史法学遗产的吸收等。深入有效的探究法学发展规律,对我国法制体系建设有着指导性作用,我们对此问题应该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1]何勤华.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J].中国法学,2013(3):134-148.
      [2]陈景良.新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立足于1957~1966年的考察[J].法学研究,1999(3):111-123.
      [3]谢婧辰.法概念视角下:新中国继受苏联法的经验思考[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2012(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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