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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城建档案法制建设研究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1-04-01 00:00: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就目前而言,我国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仍然较为薄弱,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必须要针对其问题和不足给予解决和弥补。本文就关于加强城建档案法制建设研究进行了细致地分析。
      关键词:城建档案;法制建设;立法历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建档案的作用也愈发突出和重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同样的,加强城建档案管理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所以,若要真正发挥城建档案的作用,必须加强城建档案法制建设。
      1 重视对我国城建档案立法历程的研究
      我国城建档案立法经历了形成和发展完善的过程,并对城市的发展规划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下面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别对我国城建档案立法历程作概述。
      1.1 国家城建档案法制建设
      1957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进档案资料工作的方案》,在方案中对各个部门管理的档案资料方向作了明确规定,如:由农业部对农业建立资料管理工作、由地质部对地质建立资料管理工作等。
      1960年,国家档案局提交了《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及《关于如何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报告》,并于1961年获得了国务院的批转。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开始被国家重视和关注。
      1980年,我国发布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该条例中规定: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等技术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时,应该有科技档案部门参与,并对其进行鉴定和归档。《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颁布,使城建档案管理具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
      此后,建设部又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并不断对其进行了修改与完善。2000年,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中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2 地方城建档案法制建设
      (1)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我国各个地区逐渐建立了城建档案管理体制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而这一时期一般需要缴纳一定的城建档案保证金,目的是保证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能够主动报送城建档案。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建档案工作的进行。
      (2)2000年至2004年
      这一时期,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都已逐渐取消档案保证金制度。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为城建档案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契机,逐步建立了工程档案预登记制度以及工程竣工备案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制度,这两种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建设工程档案的及时归档。
      (3)2005年至今
      这一时期立法成果比较多。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了政府职能由直接干预到宏观调控的转变。并对之前的城建档案立法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2 目前城建档案立法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依据不足
      就目前而言,我国仍然缺乏专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有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仅仅散见于《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并且在条例中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该条例属于部门规章,因此,若作为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则未免周全。由于城建档案管理缺乏上位法的支撑,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其立法工作也难以顺利开展。
      2.2 管理主体资格不明确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我国的档案事业做了统筹规划,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区域进行了明确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国家档案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但两部法律对管理主体的规定有所分歧,因此,在各地的城建档案立法时,也常常对这个问题莫衷一是,影响立法的有效性,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建档案法制的建设。
      2.3 对需要收集并归档的资料未明确界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对城建档案管理的重点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城市规划、园林设计、施工、监理、环卫以及市政等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作为重点,但是,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哪些资料必须进行收集并归档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此外,由于部门众多,因此,收集与归档也缺少有效的途径和方法。由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对于需收集和归档的资料界定模糊,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该部分资料的收集与归档效果不佳。
      2.4 一些地方法制建设比较滞后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收集到地方立法数目为四十余个,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少数为地方条例,此外,有八个为城建档案管理规定,但其属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而不能完全代替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城建档案保证金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基本被取消,但在某些地方立法中却未对其进行修改,地方法制建设滞后的现象比较突出。
      3 加强我国城建档案法制建设的对策
      3.1 制定一部统一的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或法规
      目前,我国尚缺乏一部统一的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或专门的行政法规,正因没有一部其权威性的上位法,所以,在执行中常常因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阻碍,应该从法律上来确定城建档案管理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保证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明确城建档案各部门职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与《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作了规定,虽然管理主体有所差异,但都是各司其职,大同小异。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管理主体资格的规定也相对明确。但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在实际执行中必定会遇到阻碍,因此,今后出台的上位法若能对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城建档案管理的效果将会更好,且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也将更进一步。
      3.3 明确收集和归档资料的范围及途径
      对于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收集及归档的范围和途径,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界定,档案收集和归档才更有针对性、有效率。此外,还应该理清档案各个管理部分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责,从而选择有效的途径进行收集和归档,保证业务管理及业务技术档案得以顺利归档。
      3.4 加快地方的城建档案法制建设
      若要加快地方的城建档案法制建设,必须要统一两者的法律,对于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法中不恰当的规定要予以规避,对于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要予以保留并给予补充和完善,并逐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确定,使其规定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具有执行力和约束力,不会因为档案管理者个人因素而发生改变,保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5 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
      要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让其熟练掌握我国城建档案的立法历程、城建档案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内容等,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执行能力。并加强对其素质教育,能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立法,为城建档案法制建设服务。
      4 结束语
      我们在加强城建档案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也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针对性,城建档案管理立法要依据现状有针对性地设定;二是前瞻性,在立足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趋势;三是实际性,立法条款的设立要与现实保持一致;四是创造性,立法条款在借鉴的基础上,要体现时代性和独创性。城建档案法制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而只有立法逐渐完善了,城建档案管理才能真正发挥实效。
      参考文献
      [1]陈宏;公根志;齐晓红.对加强档案法制建设的思考[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02).
      [2]房庆方.新世纪新发展——广东城市建设及城建档案事业的状况及展望[J].城建档案.2002(05).
      [3]李英姿.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加速档案法制建设[J].新疆社科论坛.2000(03).
      [4]张景天;高宁.加强档案法制建设 促进档案事业发展[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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