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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主主义制度下中共保障雇工权益的历史考察

    时间:2021-03-30 16:0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下,广大雇工具有政治上的主人翁和经济上的被剥削者的双重身份,这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保障雇工权益政策与实践的复杂性。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在纠正“左”倾错误路线中,使雇工权益的保障逐步契合苏雄埃根据地的实际。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坚持以民族利益为重,把阶级斗争放到次要啦置,对雇工权益的保障体现出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统一。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民主政权在与具体工作中存在“左”的倾向的斗争中不断完善雇工权益保障的制度体系。新民主主义制度下中国共产党保障雇工权益的政策与实践给后人留下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雇工权益;历史考察
      [作者简介]王强,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副院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心副教授,江苏盐城224051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05-0015-05
      
      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下。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经历了苏维埃红色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敌后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历史演变。在以上政权领导下。受雇于他人且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广大雇工虽是革命政权的领导力量,但在经济上又要承受雇主一定程度的剥削。由于在革命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新民主主义政权力量构成的复杂性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保障雇工权益的政策呈现出阶段性和务实性的特点,并在实践中不断地调整和发展。
      
      一、工农民主政权保障雇工权益的“左”倾错误与逐步纠正
      
      自1927年11月中国大地涌现出第一批以苏维埃命名的县级政权以来,苏维埃政权由点及面,遍布南方。1931年11月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的工农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建立。在把民族资产阶级当作“最危险的敌人”这种错误思想路线的影响下。工农民主政权保障雇工的政策存在着明显的“左”的倾向。1929年10月,闽西上杭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通过了《劳动问题案》,这是目前发现的闽西区最早的一个劳动法。这部劳动法案尽管起到了保障雇工权益,鼓舞雇工革命斗志的目的,但“左”的倾向较为严重。如取消工人过用店东之款,工人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的绝对自由权,如有破坏工人组织或禁止罢工者杀等。显然,这些规定错误地以无情的政治斗争手段来处理劳资问题,损害了雇主的正当利益。1930年2月。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会议通过了《劳动保护法》,“左”的倾向更趋明显。如规定“老板不得无故歇业,致工人失业,如有籍故无故歇业者,须将存货盘算,归工人经营,分期算还资本,不得取利”。这等于要求雇主必须保障雇工就业,否则雇工有接管工厂商店的权利。另规定“工人开会,及例假、纪念的休业期间,老板须照给工资”。这就为雇工脱离工作岗位但照拿工资提供了法律依据。1930年3月。在总结以上两部法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劳动法案》。这部劳动法案虽然纠正了以往的一些过激主张,但仍强调“工人暴动以前,过支东家之款取消”,并提出“工人有监督资本之权”。1930年5月,在上海秘密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了《劳动保护法》,这是第一个全国性的劳动法。由于它是在李立三提出的“一省数省首先胜利的开始即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的错误认识指导下制定出来的,严重脱离了苏区工业十分落后、手工业占主要地位且日趋衰落的实际。如在工作与休息时间方面,规定每星期连续42小时休息,还提出禁止一切额外工作,实际上违背了生产规律。在未成年雇工保护方面,规定未满16岁的男女工人绝对禁止雇用,这与根据地许多行业的现状相距甚远。特别是该劳动法字里行间都是对雇主的要求,而对雇工应承担的义务只字不提。所以它虽然暂时保护了雇工的眼前利益,但给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和巩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实际上损害了广大雇工的长远利益。1930年9月,以李立三主持制定的《劳动保护法》为指导,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修正了闽西劳动法,颁布了《修正劳动法令》。该法令“左”的倾向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工厂须津贴工人午膳”、“东家无故停工者,其工具由工人没收使用”、“女工带有小孩者,其小孩由东家娘负责照顾”等不合实际或过高的要求。尤其是把劳工监督单独列为一章,在劳工监督方面作了一些极其危险的规定。从而把监督资本和监督生产变成了工人管理资本、管理生产,使私人资本无法存在。1931年11月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仍然从极端的教条主义出发。提出了过高的工资待遇,片面地追求福利。由于劳动法过“左”规定的实施所造成的危害,许多群众自发地起来抵制它。1933年10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劳动法在因行业而异制定劳动标准、8小时工作制等方面。制定了比较灵活的条文,删除了某些过高的福利要求和脱离农村实际的条文。但由于新劳动法中“左”的错误未能从根本上去除,加之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利被迫长征,新劳动法的实际作用并不明显。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保障雇工权益的政策出现严重偏差的根本原因是“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未能科学区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党内“左”倾冒险主义者企图超越民主革命一举夺取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否认中间力量的存在,拒绝联合国民党各实力派和中间派。在这种“毕其功于一役”理论的指导下。必然导致我党在制定与实施劳资政策时,主观认识上排斥资方,把立足点仍然放在大城市,按大城市工人阶级的状况和要求制定了许多过“左”的条文。其次,未能把苏联的《劳动法》和中国苏区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中国苏区《劳动法》是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按照苏联1926年颁布的《劳动法》制定的,而苏联《劳动法》制定的依据是以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及苏联的国情。它与中国苏区的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最后,未能正确处理工人阶级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中国苏区的工会及雇工中,普遍存在着工团主义的倾向。“这种工团主义的倾向表现在工人群众只看到行业的狭小的经济利益,妨碍了发展苏区经济巩固苏维埃政权的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事实正是如此,在苏区《劳动法》颁布后,各地政府发动群众订立的《经济斗争纲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大多数照抄苏维埃《劳动法》中规定的过高的条件,甚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对雇主进行扣押、监禁、罚款、戴高帽游行示众、没收货物财产,还采取了任意怠工罢工、强迫介绍失业工人工作等过火的行动,以达到这些过高的要求,结果是雇主关门歇业,雇工失业增加,苏区经济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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