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工会法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时间:2021-03-30 12:04: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农民工已经具有阶层性的新特征,农民工具有迫切的组织需求,这个组织就是工会,工会组织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工会对农民工权益维护主要体现在签订集体合同、对解除农民工劳动合同提出意见、对用人单位裁减农民工发表意见、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做出决断和参与劳动争议五大方面。
      关键词:工会法;农民工;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6)07-0168-03
      长期以来,中国工会面向和保护的是拥有城镇居民身份的职工,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则一直因其身份认证属于农民,被人为地排除在工会组织之外,使农民工游离于城市社会组织之外,受到了制度性的歧视,致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更加普遍。让农民工拥有自己的社会组织,让工会成为农民工在陌生城市的“家”,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工已经具有新的阶层性,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是一个没有组织的、散漫的弱势群体,他们有非常迫切的组织需求,工会组织是满足这一需求的唯一团体。
      
      一、农民工的阶层性
      
      农民工现在还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其定义大多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入手的。不管农民工的概念如何界定,但农民工已经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他们既具有农民身份,又不同于农民;他们虽工作在城市,却无城市职工待遇,是一个还没有组织性的新的社会阶层或新的阶级,事实上,农民工已经具有阶层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王春光研究员,认为农民工的主要特征是:新阶层性。他们是一个被身份遮蔽了的另类工人阶层,是一个在意识和行动上正在趋向阶层化的阶层,具有新工人阶层的特征。目前我国农民工群体当在2.1亿以上,另外,根据2000年国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农民工占全国工人总数的50%以上,其中在中国产业工人中农民工占到57.5%,在第三产业工人中农民工也占到了37/o,由此可见,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层的组成部分之一。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要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工是数目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处于社会特别是城市社会的底层,其许多权益还得不到保障。农民工目前最大的需求是权利保障的需求,而社会组织的需求则是处于第二层次的需求。笔者认为,权利保障需求与社会组织需求并不矛盾,后者是前者的重要手段之一,即农民工只有有了社会组织,他们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组织需求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正式组织,如党团组织、农民协会、工会组织;二是非正式组织,如同乡会、外来人口协会、帮会等。
      在我国,最能满足农民工组织需求的应该是工会组织,工会是农民工的最佳和最实际的组织选择。农民工由于普遍的受歧视性、社会身份的特殊性、就业的不稳定性、流动性、从业岗位的低层次性、社会保障的缺失性,他们的组织需求应该怎样才能得到回应,是中国社会以及工会建设中面临的新问题。如果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的一部分,那么他们可以加入的组织只有中国唯一的劳工组织——工会,所以他们的组织诉求只能指向工会。而作为工会也必须正视并重视农民工的组织诉求,接纳中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新成员。只有当农民工有了正式的组织,才能减少他们对非正式组织的需求,从而有效防止一些农民工因加入非正式组织,而影响城市社会秩序,使农民工与城市社会和谐相处。
      
      二、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立法分析
      
      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条件已经成熟,但是还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加入工会没有任何障碍,其入会权是公民结社权的体现。农民工加入工会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我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虽然对我国《劳动法》到底保不保护农民工,一直存在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不调整农民,更谈不上农民工,其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关系主要限于城市劳动者。另一种则相反,认为《劳动法》保护农民工,农民工属于我国劳动者的范畴,理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笔者认为,从劳动法在适用范围问题上用的是“劳动者”的概念和劳动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农民工”并没有被劳动法排除在外,农民工是劳动者的一部分,理应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劳动法虽然产生于西方社会的工厂立法,但其调整范围已经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还是符合这一历史发展趋势的。因此,笔者认为,农民工应该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切权利都适用于农民工。农民工加入工会也是劳动法赋予农民工的权利。
      《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农民工既然已经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他们当然有权加入工会组织,虽然《工会法》没有直接地表述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法律依据,但是也没有排斥农民工加入工会。为了解决农民工的组织需求即加入工会的需求,2003年8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宣布将尽可能多地组织农民工人会,并将离开家乡到城镇打工的农民定义为职工队伍的成员。这个《通知》可以说是目前关于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最高规章,也是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加入工会的规章,为农民工加入工会彻底扫清了法律障碍。
      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这一《通知》从法规的层面解决了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法律问题,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其评价是非常高的。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王思斌高度评价了接纳农民工人工会的这一做法。他说,很多时候、很多情况下,仅仅因为出身问题,民工长期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生活之外,其中包括不能参加工会,接受工会组织的服务。工会组织接纳并主动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任,对于拆除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樊篱,加快城市化进程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马子富教授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理由。第一,关于农民工的身份定位。“农民工”一词,只是说明这些人来源于农村,原来的身份是农民,并不能表示现在的阶级或阶层属性。从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以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来看,农民工已经从农民阶级的一部分,变成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是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我们不应以他们在农村还有承包土地或家居农村等理由,将他们排除在工人阶级之外。第二,加入工会组织是农民工的迫切愿望。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却经常受到侵犯,诸如被拖欠工资、工伤事故、子女入学难等问题,亟须有一个组织帮助解决。而有些地方的农民工自发成立“同乡会”、“打工者协会”等非规范性组织,尚起不到工会

    推荐访问:工会法 农民工 权益保障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