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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法律维权

    时间:2021-03-29 00:00: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兼职这一领域内容涉及少,保障力度小;加上用人单位专钻法律漏洞,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与能力不足。使得兼职大学生权益一旦被侵害,不能有效的法律救济。文章针对现状,对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维权进行研究分析。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丰富有关研究内容,弥补法律法规的缺失,帮助指导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法律维权。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法律维权
      一、法律维权的现状
      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活动已是屡见不鲜的现象。通过兼职活动,他们可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和工作经验,锻炼自身实践能力。但当他们在兼职活动中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利用法律作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现状又是怎样呢?
      笔者对200名在兼职中权益受到过侵害的同学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统计,74%的同学知道能通过法律维权,而真正实践过的仅占6%;60.5%的同学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27%的同学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另外,选择放弃自身权益维护的占10%;还有2.5%的同学选择由学校帮助解决。
      由此可见,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维权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真正利用法律维权的并不普遍,法律维权的现状尴尬,操作困难!
      二、原因分析法律维权难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大学生被排除在了普通劳动者之外,从事兼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2003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大学生兼职不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不能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大学生兼职活动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就得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不会受理!
      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对校外学生兼职的个人行为也并不受本办法的保护和规范。
      大学生兼职活动,在法理上也就只适用于民法和刑法;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大学生自身条件与用人单位内在原因的交叉影响
      首先,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欠缺,是大学生不能够理性科学运用法律维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可谓是一个弱势群体!
      学生由于专业不同,对法律的认识利用也有所不同。法律专业以外的不少同学,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积累,不了解法律维权的方式与程序。同时,学生在校受学业等因素影响,无更多的精力时间去关注权益维护和从事法律诉讼;也无支付相关诉讼费、律师费的经济能力。
      不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同学,从事兼职主要是为了多挣钱,对工作内容、合同签订等缺乏重视;并且即使他们对此表示不满和不愿时,迫于用人单位的蛮横狡诈和经济上的压力,也只能妥协退让。
      还有的同学甚至怀有阿Q精神,在自身权益被损害后,自认为生理上、经济上损失不大,自我安慰,盲目乐观,而不了了之。
      其次,双方在劳务合同的签订上做得不够。由于劳动法只调整正常的劳动关系,大学生兼职,只属于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而在劳务合同的签订上,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责任,减轻相应负担,往往都不愿或者敷衍学生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另外,学生对合同协议的认识不足,没有充分重视。调查表明,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学生在兼职中从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协议,甚至有一部分同学表示不知道有书面劳务合同签订。
      有些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虽然达成的是口头协议,但是这与书面合同的意义完全不同,口头协议缺乏完整性与证明性,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否认。
      缺乏完整的书面劳务合同的签订,法律维权就缺乏有力证据。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此避免学生凭借书面合同主张自己权利,而推脱或否认相应赔偿,逃脱法律制裁!
      最后,用人单位法律道德丧失,专钻法律漏洞。我国的法律框架中,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定与保护可谓是一个盲点,而不少的用人单位恰恰利用这一点,抓住大学生的兼职心理,违反企业市场规则,为了追求最大经济利润,而漠视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有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本身就是黑工厂,黑中介,无道德轻法律。存在欺骗与陷阱。以高薪诱惑大学生,变相收费,规定苛刻,严重侵犯了大学生合法权益。
      (三)高校对兼职活动的不作为,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能限制
      众多高校在大学生校外兼职上,基本上是不作为的,没有积极引导大学生兼职,很少开展过法律维权活动和普法教育。笔者对本校的某领导进行了采访,领导表示,只要学生校外兼职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往往是不需插手的。
      有关执法部门对大学生兼职维权也是极有局限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因为在校大学生不是国家职工,因此不享受劳动者相关待遇和权益保护。对兼职中发生的侵权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不会受理。工商管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对保护大学生的权益。而公安机关也只是间接管辖,只有具体到刑事犯罪等情况下才会介入。 大学生想要维权,也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
      三、构建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法律维权体系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中,应明确“兼职”也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形式之一。将兼职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并遵循我国的劳动法原则,考虑到将大学生兼职纳入保护后所产生的综合影响,而进行补充性说明与规范,使其与现行的法律制度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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