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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院学生在实习\就业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1-03-28 20:03: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高职院学生在实习、就业时经常遇到一些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常常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犯。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学生在实习和就业时遇到的相关问题作了解读,并结合典型案例提出一些解决对策,以及从学校角度提出了提高学生法律知识的方法和途径,以帮助大学生在实习和就业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实习期 试用期 实习协议 就业协议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65-02
      
      一、高职生在实习期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实习及实习期
      实习是职业院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指导下,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实践活动,将书本知识更好地运用于实践的一种教育方法。它主要分下列三种类型:校内实训、生产实习、毕业前用人单位的实习活动(本文所指的实习主要是指毕业前用人单位的实习)。通过实习,学生不仅可将书本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为一体,还可以积累社会生活经验,提高对生产、生活的应变能力,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法律上区别是否是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身份,以学生身份到用人单位去参考培训、锻炼的(包括假期的勤工俭学等)属于实习,不视为就业。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实习的时间。高职院校对学生实习期的长短没有统一标准,毕业前用人单位的实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生在毕业之前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实习期和见习期是没有区别的,并且在实习期内不产生试用期。
      (二)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关系
      高职院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也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时,一定要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沦为个别用工不规范单位的“廉价劳动力”。对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用人单位给在校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学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一般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所以,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仍是被教育和教育的关系,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实习期间的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只受《教育法》等教育法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规的保护。
      (三)实习期间要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协议是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业务的书面协议。签订实习协议时,要明确以下几点:学校、用人单位及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实习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地点、实习内容以及预期效果;住宿、饮食、劳务费、安全责任、用人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等。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以提供实习机会收取押金、费用等行为应当是被禁止的,学生参加这样的实习需要警惕,很可能会遇到陷阱。这时大学生一定要做好自我保护,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相应的赔偿。
      (四)实习期间产生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按规定不能定性为工伤,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在支付工资标准方面,法律对实习生的工资标准没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全日工作,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高职生在就业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就业的内涵
      就业就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的社会职业。我们平常所说的得到职业或参加工作,就是就业。就业是劳动者的权利。
      高职院学生毕业之后已经具备了就业的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的社会职业;以待业或失业人员身份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就业。
      (二)学生就业后与企业的关系及试用期
      大学生就业后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这时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有的单位混淆“试用期”和“实习期”两者概念,侵害毕业生利益。
      关于试用期,《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就业协议的概念及签订时要注意的事项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简称三方协议、就业协议,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就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含规定条款、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备注三个方面。就业协议一但签订,就要受法律制约,如果约定有违约金,签了不去就要被追究违约责任。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2.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注意的事项: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可只有口头承诺,否则,没有法律保护,就谈不上什么权益保护了。
      (3)认真审查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协议书的内容是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审查和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由于现在使用的格式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补充协议书和主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明确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薪水福利。高职高专生要对薪水福利格外注意,特别是“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5)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衔接。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日后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
      (四)劳动合同概念及签订时注意的事项
      《劳动法》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了前面这些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注意:第一,了解我国的《劳动法》;第二,签的合同必须合法;第三,关注内容应当仔细。否则会给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大学生)带来很多问题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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