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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场性骚扰与女性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1-03-28 12:08: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职场性骚扰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而且从根本上威胁到了女性劳动者的人权。职场性骚扰是两性不平等的产物,它的存在反过来又强化了这种不平等。我国目前在处理职场性骚扰案件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应该以明确性骚扰概念为起点,建立完善的性骚扰处理机制,以有效应对职场性骚扰的不良影响,确实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
      关键词:职场性骚扰;女性;举证责任;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7-0101-06
      收稿日期:2014-06-06
      作者简介:丁启明(1958—),男,黑龙江海伦人,大庆师范学院校长助理,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劳动法、人权法;章辉(1979—),男,安徽滁州人,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劳动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妇女与劳动权的法律保护”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JE820001。
      2005年12月1日,我国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生效。该法曾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我国第一部将性骚扰问题纳入视野的法律。目前,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般意义上讲,性骚扰既可能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尽管已有案例显示男性不仅可能成为女性性骚扰的受害者,还可能是同性性骚扰的受害者,但现实中大部分性骚扰案件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性骚扰立法同时适用于男性和女性,但是更倾向于针对男性而保护女性。[1]此外,虽然性骚扰发生的空间很广,既可能在职场,也可能在公共场所,但是前者受到的关注更多,通常而言,工作场所性骚扰具有持续时间更长、危害更大等特点。因此,笔者主要从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视角,探讨职场性骚扰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危害及应对。
      一、职场性骚扰之基本问题
      (一)职场性骚扰的产生
      顾名思义,职场性骚扰是指发生在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它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环境。尽管无法考证性骚扰最早产生于何时,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大量职场性骚扰案件与女性劳动者的解放有很大的关联性,背后则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笔者无意于表达这样的观点:职场性骚扰是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必然产物。只是想强调,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女性劳动者逐渐从繁重的家庭劳动中解脱出来,走向社会工作岗位。正是在男女共同工作的环境中,女性成为了性骚扰的牺牲品,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显然,如果女性依然束缚在家庭劳动中,职场性骚扰是不可能发生的。女性从家庭走向社会,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并不必然导致针对女性的职场性骚扰现象的发生。确切地说,女性的解放和广泛参与社会工作,客观上形成了职场性骚扰发生的环境条件。然而职场性骚扰现象的根源则是男女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当今世界仍然是由男性主导的,女性的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还是无法超越男性的地位,这一点是分析性骚扰问题时不能忽视的。在男性主导的世界,例如在一些企业里,高级职位由男性占据,游戏规则由男性主导构建,无形中使得女性的地位变得更低。女性不是弱者,但是女性的弱势十分明显,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性别差异。笔者认为,女性弱势地位的根源在于社会针对女性制定的不公平规则。毫无疑问,强势地位刺激了男性欲望的膨胀,职场性骚扰只是这种欲望的表达方式之一。
      (二)职场性骚扰的特殊性
      为了研究方便,同时也为了突出职场性骚扰应对的紧迫性,笔者将性骚扰分为职场性骚扰和非职场性骚扰,并仅限于探讨前者。近年来,很多国家和地区加强了对性骚扰的立法,其内容主要是针对职场性骚扰展开的,如欧盟及其成员国、美国、澳大利亚及我国台湾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职场性骚扰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环境特殊。职场性骚扰发生于工作场所之中,相对来讲非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环境则没有限制。需要强调的是,“职场”或工作场所应该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工作的处所,而且包括其他与工作内容有关的场所、空间,比如出差地、旅馆、饭店等,以期更好地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2]二是,行为主体不同。非职场性骚扰的主体没有特别要求,而职场性骚扰的主体范围相对较窄。加害人既可能是雇主,也可能是雇员的上级主管或者同事,还有可能是雇主的客户,而受害人则只能是雇员。三是,行为方式不同。从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现实来看,职场性骚扰的方式一般分为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前者通常用性的欢心换取与工作有关的好处,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则将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界定为:不受欢迎的性殷勤(或性示好)举动、性宠好要求或其他性言行无理地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绩效,或者造成了一种使人生畏、充满敌意或使人憎恶的工作环境。[3]非职场性骚扰则与工作环境、利益交换无关,具有偶发性的特点。四是,损害后果不尽相同。总体而言,职场性骚扰损害了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的性羞耻心理、人格尊严及其劳动权益,而非职场性骚扰则与劳动权益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主要损害对象是受害人的性羞耻心理和人格尊严。当然,这只是危害内容的差异,二者危害的本质属性是共通的。
      (三)职场性骚扰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危害
      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益,实现性别平等,既是提高劳动者工作和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内容。[4]我国《劳动法》概括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保护权等权利。女性劳动者当然也应该享有这些权利,但是职场性骚扰的存在严重阻碍了这些权利的正常实现,更是从根本上威胁了女性对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正当要求。作为职场中的一员,和谐健康的工作环境对女性劳动者来讲是十分重要的。健康的工作环境中的健康不仅限于没有病痛,还包括在工作时劳工身体上与心理上是否舒适,是指完全的身心舒适与幸福感。[5]作为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女性劳动者通常会感到精神痛苦和身体不适,前者表现为受害人感到愤怒、紧张、优虑、自责、失眠,甚至有自残及自杀倾向等心理病态;后者表现为受害人产生头痛、背痛、呕吐、高血压、体重变化及疲劳等生理症状,美国医学家将其称之为“性骚扰症候群”。[6]从我国劳动法的表述来看,职场性骚扰最直接的侵害对象应是女性的安全卫生保护权,但是实际上,职场性骚扰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了女性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所有其他权益,因为只有在具备健康身心的前提下,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权利才真正具有意义。因此,消除职场性骚扰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危害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职场性骚扰应对之不足
      职场性骚扰的根源在于两性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它的存在只会强化这种不平等性。我国劳动立法始终贯彻两性平等的指导思想,并努力通过各种措施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的限制,我国在应对职场性骚扰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一)核心概念不明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针对职场性骚扰制定专门的法律,但一些法律条文也可以作为处理性骚扰的法律依据。例如,我国《刑法》对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的规定;《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的规定;《民法通则》对公民名誉权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等。然而这些规定的共同点是都没有对性骚扰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职场性骚扰概念界定更是空白。诚然,性骚扰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概念界定的困难性。然而,由于这一概念是整个性骚扰立法的前提,因此概念界定的缺失实为重大缺陷。这一缺陷直接造成相关规则适用困难,不利于应对职场性骚扰的危害和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司法实践中,性骚扰案件受害人胜诉率不高的现实,与此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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