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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家庭法委员会第五届大会综述

    时间:2021-03-21 08:02: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18
      2013年8月29日至31日,欧洲家庭法委员会第五届大会在德国波恩大学举行。来自三十多个国家的二百余位学者、律师等参加了大会。本次大会的主题为“欧洲家庭法和欧洲文化——发展、机遇及挑战”。
      为期三天的大会主要分为四个议程,与会学者分别就“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的建议稿”、“欧洲议会提交的国际私法建议稿”、“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涉外婚姻家庭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概念”等问题展开了讨论。现根据大会的议程以及分组发言讨论情况,将与会学者研讨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的介绍及讨论
      随着欧盟统一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涉外婚姻家庭也越来越多。自1998年始,欧盟立法者就开始关注这些问题,并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就有关离婚、父母子女关系和离婚后扶养的管辖,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认可及执行问题做了规定。而国际私法和实体法之间关系密切,只有实体法具有更多的共同点时,有关涉外婚姻家庭的文件才能得以成功执行。而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正是以此为目的,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就各国家庭法的协调做出努力。
      在本次大会上,讨论重点是最新出版的《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欧洲家庭法委员会主席Katharina Boele-Woelki等四位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该原则做了介绍。
      首先,关于欧洲家庭法委员会起草的夫妻权利义务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第一章是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一共有9个条文。不论夫妻选择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都可适用这些条文。夫妻双方不能通过订立合约的方式排除适用一般性规定。9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4.2条);夫妻具有独立的人格,有权和另一方配偶以及第三人自由订立合同(第4.3条);夫妻双方对家庭生活的责任(第4.4条);对共同生活的房产的保护(第4.5,,4.6条);家事代理(第4.7条);对他方配偶财产的知情权及相应的告知义务(第4.8条);订立夫妻财产制的权利及自由(第4.9条)。这些规定应该和序言部分一起理解。比如,序言规定,本立法建议稿的目标之一就是对共同生活的房产的保护,第一章就在第4.5和4.6条中做了规定,此外在第4.30条和第4.56条中对在各种夫妻财产制下,权力机关有权在婚姻解体时,考虑配偶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将房产分配给一方配偶。
      第二,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规定。《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第二章是有关婚姻财产协议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自由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并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改协议(第4.10条);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上须经公证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认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第4.11条);夫妻双方对各自财务状况的披露义务(第4.12条);公证及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第4.13条);夫妻财产协议若已在公共机关登记或第三人对夫妻财产协议知晓的,该财产协议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4.14条);权力机关不认可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或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调整的例外情形(第4.15条)。
      第三,关于所得分享制的规定。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拟定的立法建议中规定了两种夫妻财产制。其中一种就是所得分享制。所得分享制是指配偶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由双方自行管理使用,也即配偶双方财产具有独立性。当婚姻破裂时,对于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双方分享。这种财产制在加泰罗尼亚(西班牙一地区)、希腊、瑞士都有规定。德国则规定了所得收益共同制。在法国和德国2010年2月4日签署的协议中,所得分享制被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所得分享制和北欧的延迟共同制以及普通法体系下的离婚后财产分配也有相近之处。
      按照所得分享制,一方配偶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个人财产,又被称为保留财产,指未采用所得分享制前,一方配偶获得的财产,在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接受赠与、继承所得,以及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4.19条)。二是增值财产,增值财产是指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获得的财产,包括各方配偶的工资收入以及源于其财产的其它收益,或者通过各方配偶的收入或收益购买的其它财产(第4.18条)。双方的财产视为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第4.20条)。
      在一方配偶死亡,双方离婚或改用其他财产制时,所得分享制终结。双方配偶有权分享对方配偶在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所获的增值财产,也即在确定增值财产的范围以及价值后,由双方配偶分享(第4.31条)。对于超出分享增值财产之外的一方配偶的债务,另一方配偶没有偿还义务。双方可就如何分享财产达成一致。在所得分享制中,也有保护共同生活的房产及家庭生活用品的特别规定。如有必要,权力机关也会对如何分割财产进行调整。分享增值财产不影响一方当事人的保留财产。
      第四,关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在欧洲家庭法委员会的立法建议中,所得共同制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第4.33条)。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个人收入以及由个人收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产生的其它收益,不论是由一方获得或双方共同获得;双方配偶共同获得的赠与和遗赠,或明确指明为共同财产时一方配偶获得的赠与和遗赠(第4.35条)。个人财产包括:一方配偶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赠与,继承和遗赠的财产以及性质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因个人职业需要专门购置的财产。仅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财产仍视为个人财产。使用个人财产,外加共同财产支付购买的替代性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使用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相当于或超过了所替代的财产的价值时,则视为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做额外支付购买个人财产的替代性财产的,受益一方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4.36-4.38条)。不能证明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推定为共同所有。(第4.39条)此外,还有部分有关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以及夫妻财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有关夫妻财产的建议稿中,第4.53条规定,使用共同财产帮助个人财产产生收益的,应对共同财产做相应补偿。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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