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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的忠实义务

    时间:2021-03-21 04:03: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①婚姻的共同生活包括身体的共同生活、精神的共同生活、家庭的共同生活以及性的共同生活等内容。其基本内容是由经济条件辅助的性生活,所以夫妻忠实义务是维系婚姻稳定并存续下去的精神支柱。
      2001年4月在21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正式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的条款写入婚姻法,而且使用的是“应当”而非是“可以”,证明这是一项法律义务,是结婚成为夫妻之人必须遵守的义务。此款无论是在法律价值上还是社会价值上都体现了其重要的意义。
      婚姻法实施和改进的建议
      (一)将配偶权写入婚姻法
      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是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的统一。②立法者将忠实义务写入法律同时,应将配偶权也纳入其中,其可以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确定一条比较明显的界限。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和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基于相互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的充分行使,并依法追究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我国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手段是综合性的,即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几大基本法律来综合保护。例如,《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04条重申了这一宪法规定。民法里面除了专门的《婚姻法》以外,还有《继承法》第10条对配偶之间的继承权的规定,《刑法》里对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的规定。但这样枚举的方式势必会有所遗漏,从而面对现实问题时候其先天的“系统不全”的弊病便会体现出来。
      (二)明确第三人的责任
      在《婚姻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受害人对“第三人”应当享有停止妨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有人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属道德范畴,以法律惩罚“第三者”过于苛刻,而且举证困难。但是这些并非是“第三者”不负责任的理由。如果“第三者”是不知情被骗,那么受害人可以行使停止妨害请求权令其停止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侵害,但不宜要求其给与赔偿,这样对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并无损害,而只是给配偶中的受害方保护自我的法律武器,是法律对夫妻忠实这一基本道德的认可。但是行使了停止妨害请求权后但仍然继续侵权行为的或者开始便明知是合法婚姻而介入的则应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因为这种人主观恶性就体现出来了,所谓“不知者无罪”,但是明知故犯就具备了责难的条件。再者,如同债权一般,虽然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对人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外的第三人就可以侵犯合同当时人的利益,而且婚姻关系不同于合同,其中有身份权及人格权的性质,“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利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取证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得受害人要学会自我保护,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为没有书面合同而败诉的案件在我国更是比比皆是,自助者天助之,受害人不能一味的等待法律的救援;另一方面,居民委员会的调解,鄰居的证言、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当然都可以成为呈堂证供,取证并非一定要捉奸在床。最后,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象征,并非说保护夫妻忠实就可以使得配偶一方可以随便怀疑他人为“第三人”,这样就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三)确定“忠实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对于“忠实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无论是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都应当予以明确。这种协议越来越多的出现,但各个法院由于“无法可依”,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这种情况很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有碍法律的尊严。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列明关于“忠实协议”中财产及人身协议的受案范围或者不予受理、协议无效的情形等。这样方使得无判例制度的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法可依,同时也增强了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结语
      作为道德和法律结合最紧密的婚姻法,忠实义务是一项道德同法律的共同规范。古人云:“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见,良好的家庭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何其重大。通过道德的辅助,连同法律共管齐下,建立健全相关法制,保护受害者,制裁违法者,教育社会公众,建立美好的家庭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746页
      [2]李志敏.比较家庭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版.第105页
      [3]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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