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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女性群体的人权保障

    时间:2021-03-20 12:1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保障女性群体的人权,是女权主义理论不断发展完善人权思想的结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在现实中女童辍学、女婴被遗弃、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事件屡见不鲜,基于社会稳定、实现人权的考量,我国应从法律、文化、社会角度采取保护措施,保障我国女性群体的人权,实现男女平等。
      关键词 人权保障 女权 社会性别分析
      作者简介:杜亚东,河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蒋振,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河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76-02
      女性人权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课题,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也是我国实现人权保障、追求民主自由不可忽视的问题。女性人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保护女性人权既要满足普世人权的要求,又要针对女性权利问题的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女性群体人权保障的理论概述
      (一)人权思想概述
      人权,即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需要人为借助外力去创设。人权突出强调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的普遍性,生而为人,不分肤色,性别,民族,国家,宗教,都享有对其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不可剥夺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古罗马时期及近代以来的人权是具有局限性的,无论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男人的宣言,直到女性主义思想的出现,女性才逐渐意识到自己权利的缺失,开始通过女性解放运动来谋求自己的平等地位,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斗争与实践中渐渐消除了人权思想的传统局限性,完善发展了人权理论。
      (二)女权主义概述
      1.西方女权运动。女权主义法律理论是在女权主义运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理论思想,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同时又为推进女权主义运动提供思想动力和理论支持。早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中,就有当时妇女领袖奥伦比·德·古日发表了著名的《女权宣言》,主张妇女应该享有与男人同样的天赋人权:“妇女生来就是自由人,和男人有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差异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上世纪20年代,英美等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出现第一次高潮,其核心内容是资产阶级妇女要求平等参政、平等就业、平等受教育、平等财产继承权等具体的平等权利,而最终结果是英美妇女获得了完全的选举权; 60年代,伴随着法国和西欧的学生造反运动及美国黑人的反种族歧视运动等一系列政治斗争,女权运动再次掀起高潮。在这一阶段,大批的女性进入法学院、从事法律职业,在争取有利于女性的社会福利立法和法院判决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70年代期间,女权主义倡导在妇女产生特别影响的法律领域推进改革,这些领域涉及家庭法、就业和强奸等,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2.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关于男女平等问题。
      第一个关注点在于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一直处于屈从地位。在古罗马时代,女人在法律上一直处于次等地位;在英国判例法中,女人的财产属于男人;在古代中国,封建专制与宗法制双重作用下,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即使是今天,尽管主流意识提倡男女平等,但在本质上女性的行为方式在法律层面依然按照男性的标准来衡量评判。
      第二个关注点是男女平等问题。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西方女权主义在不同的阶段分成了不同的流派,大致可以分为自由女权主义法学、文化女权主义法学、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和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自由女权主义法学持男女同一论,认为女性实际上应该同男性一样,享有法律的平等对待和平等地位,应该有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文化女权主义法学以差异为起点,强调男女的差异,颂扬女性独有的特质。后现代主义提出了新的视角即解构或去除中心论。他们认为在男女平等的问题上,平等不应依赖于单一,而应在更为广泛而复杂的领域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质疑,重新审视各种社会关系,重新概念化各种法律规范和标准。注重考虑女性在现实中的差异,更为全面妥善的解决女性群体在平等权领域的问题。
      二、我国女性群体人权问题现状
      《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① 1995年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女性的权利,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迈出了中国女性人权保障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法律实施之初,妇女权益保障确实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在现今中国,女性权利的维护仍然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中国女性的生存权、受教育权、性权利以及婚姻家庭和职场中的多数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
      (一)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生存权核心部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安全权。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古代社会重男轻女观念,女性的生存权在胎儿时期便被剥夺,大量女童被遗弃、虐待。自2003年开始,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妊娠。此前由于现代医学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利用B超检测来辨别胎儿的性别以选择生或不生。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作祟,很多家庭在发现胎儿的性别为女时,便选择将胎儿打掉。而生存下来的女婴、女童也有不少被遗弃、虐待。中国各地福利院被遗弃的婴儿中,女婴数量远远超过男婴,占据多数。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虐童事件,如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虐待女童事件、福建虐待女童事件等等,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女童生存权保障的重视。
      第二,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频发,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中频频发生,对女性的生存权、人身安全权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柴静的《看见》中采访过这样一批人,她们是各地监狱中的杀夫犯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饱受家庭暴力、性虐待中惶恐度日,最终选择以杀死丈夫来获得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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