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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恋者的婚姻权保护之研究

    时间:2021-03-20 08:04: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同性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由于其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背离,成为社会上少数和弱势群体,随着社会发展,同性恋权利运动得到发展。同性恋者在法律平等和婚姻权利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我国,同性恋存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还属于空白,从法学方面研究同性恋婚姻意义重大。
      关键词:同性恋者;婚姻权;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一、同性恋者享有婚姻权的法理分析
      (一)同性恋者的理性认识
      同性恋一词是由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它指的是对异性没有性爱兴趣,不能做出性反应,而对同性产生性爱倾向、性吸引或性行为"我国社会学家李银河女士认为,同性恋这一性倾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既有男性,也有女性。作为一种亚文化的现象,各国学者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同性恋的成因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本质论,一种是构建论。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对于同性恋的成因并没有定论。
      (二)同性恋婚姻权的合法性
      1.人权保障
      人权其实就是人人享有平等、自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同性恋者是人权的基本主体,理应享受到基本权利,他们有根据其性倾向来实现自己成立婚姻家庭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许可,不应排除在婚姻权利之外。现实生活中,同性恋者的性取向跟大多数人不一样,往往受到歧视。但是并不影响其法律主体地位。法律上是平等地,国家应该重视同性恋者的权益,给出具体的法律保护。每个人都应该有根据自己的性倾向实现家庭与婚姻的权利。
      2.法律不禁止即自由现在的法理学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律不禁止即自由。一个公民的行为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是禁止行为,其行为应该是自由的。所以,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上规定婚姻自主权并没有禁止同性恋者禁止结婚,同性恋者有结婚的自由。法律应予宽容,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不应歧视他们。
      二、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一)同性恋者婚姻权的正当性
      1.婚姻自由
      婚姻是双方的关系,它具有合意性、双方性。究其本质是具有契约性的。它的产生、发展以及解除实际上就是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民法的精神就是自治,是对其权利进行保护,而不是禁止。同性恋者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享有契约订立的权利,他们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其他人的权益。他们除了性行为不同外,并没有不妥之处。因此,传统婚姻对主体限制为必须是异性,是欠妥的,不科学的。对有共同意愿进行生活的同性人国家即便不支持,也不应该反对,应该婚姻自由。
      2.伦理的正当性
      自从进入工业革命以来,传统的体力劳动被机器所替代,家庭生产单位被逐渐地打破。社会家庭对生育的劳动力要求逐渐地减少。婚姻要素中的生育功能已经不是必要因素。得到伦理的正当性以后,同性恋者就不用再履行传统婚姻中的娶妻生子的义务,他们可以过自己理想的生活。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追求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需要感情上相互依赖,互相关爱以及生理上的要求等,法律应予以保护。
      (二) 立法的必要性
      1.权利保护的需要
      同性恋者不是精神病人,是正常人。但是在我国,同性恋者仍被社会所歧视,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同时,法律关于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一片空白,立法者没有考虑同性者之间的关系。这样就使一部分人用所谓的道德标准来评判。使得同性恋者的权利被无形的剥夺,所以法律要予以保护。
      2.有力于降低艾滋病的感染率
      近些年来,滥交、艾滋病几乎就是同性恋的代名词。据调查,在艾滋病毒的三种传播方式中,通过性行为传播感染艾滋病毒的患者占总人数的80%,其中同性性行为传播占20%。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缺乏有效地管理也是造成同性恋者艾滋病高发的原因之一。如果法律承认同性恋者的关系,纳入法律的保护和规制的范围,就可以保障他们长期并且稳定地生活,减少滥交、多伴侣的情况。而且包容的外部环境可以是他们消除心理压力,进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采取安全的性行为,有利于我国的艾滋病的防治。
      3.完善法律体系的要求
      我国现在既没有关于同性恋者的法律保护,也没有同性恋者的法律规制。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规定。这种现象导致同性恋者权利无法可依。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主体一律平等,但是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同性婚姻的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同性恋者因其同性恋情对异性婚姻造成影响,是否算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法院审判会不一样的风险。在刑法中,卖淫、强奸罪的主体限定于异性之间,导致现实与执法脱节。如果在民法中给予同性恋者权利,将为同性卖淫强奸的解决奠定法律基础。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权利的基础,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只有法律确认同性恋者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发挥更好的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三、构建我国同性恋者同居的法律建议
      保护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权益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先成立同居伴侣制度,待完善了,进一步推进同性恋婚姻权的合法化。建立我国双重的模式的同居伴侣制度。一种是登记的同居伴侣制度,一种是事实的同居伴侣制度。他们的区别在于外部效力。登记同居伴侣关系能给予同居者登记伴侣的身份,从而享有一些类似婚姻配偶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同居伴侣可以到当地的有关进行登记,提交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民政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同居伴侣的成立条件
      (1)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成年人,且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及情形。同居必须是两个人,都年满18周岁。(2)单一伴侣原则。双方没有既存的婚姻和其他同居伴侣。(3)合意。双方的当时人必须是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是重大误解的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可以解除同居关系。(4)共同生活需达到一定期间。跟正常的婚姻一样,必须持续地共同进行生活。笔者建议这个期限是两年。
      2.同居伴侣的法律效力
      (1)人身效力
      登记的同居伴侣具有同婚姻一样的同居、忠实义务;有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权,如果一方丧失行为能力,另一方可以代理进行。关于其子女和收养的子女适用于婚姻法和收养法。
      (2)财产效力
      在财产方面,包括财产、抚养、继承方面的权利。法律允许自由约定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也可同居之前的。也可约定解除关系财产分割。如果没有共同约定,可以参考《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判定。对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和同居所支付费用而对第三人产生的债务,伴侣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伴侣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由于同居伴侣在我国继承法中还不是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14条适当地分得遗产,或者根据16条以遗赠方式分配给伴侣。
      3.同居伴侣关系的解除
      对于登记的同居伴侣,如果是双方合意解除同居伴侣关系的,双方应该到共同办理同居关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如果单独想解除同居办理的,可以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待通知到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如果有财产关系纠纷,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四、结语
      在开放文明的社会中,应当允许个人有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同性恋者平等享有与异性恋者相似的权利,无论对其自己还是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同性婚姻立法,是对同性恋者的保护,使他们敢于追求自己的爱情和生活。同时,立法也应约束同性恋者的行为,使同性恋群体从无序走向有序。
      参考文献:
      [1]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郭晓飞:《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3]刘达临、鲁龙光主编:《中国同性恋研究》,北京: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
      [4]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唐飒(1988.12-),女,汉族,河北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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