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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探析

    时间:2021-03-20 08:00: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阐释了配偶权的概念和内容,区分了第三者及第三者插足两个概念联系和差异,并对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构成要件具体明晰。
      关键词:第三者插足 配偶权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李永,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婚姻法、宪法;张驰,海南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79-02
      因第三者插足原因而引发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甚至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已经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如资料显示,2010年3月,佛山科技学院法律系李晓春在佛山居民离婚情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佛山地区接近七成离婚由妇女提出,因婚外、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比例高达45%,成为婚姻头号杀手豍。婚姻外存在“第三者”是对我国《婚姻法》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是对家庭关系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严重践踏;也是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引发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源于社会道德层面的变迁,另一方面则源于法律的不健全如:第三者插足一般会涉及三种关系:夫妻之间的配偶关系,有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无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民事关系。我国法律对于防范和规制第三者插足仅规定了夫妻之间配偶关系,有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民事关系法律却没有做任何的表态,鉴于此本文认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民事关系有必要从法理上予以梳理及针对此问题给予立法层面上的完善。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配偶权的概念
      什么是配偶权,学界对此大致有两种观点:
      1.绝对权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及于夫妻关系身份产生属于身份权的一种,由于身份权是种对世权绝对权已在学界达成通说,故依而推之认为配偶权就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豎
      2.相对权说。该说认为判断一种权利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关键在于其实现是否需要相对义务人的协助,而配偶权的实现必须经配偶一方的协助方可实现故而认为配偶权是种相对权。故持该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享有的请求对方为体现特定配偶身份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基本身份权。豏
      笔者认为配偶权应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复合权利。配偶权一般会涉及三方当事人:配偶双方及配偶外的他人。配偶之间配偶一方可有权要求另一方积极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如要求对方相互忠实的权利,此时的配偶权属于相对权的范畴;配偶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之间,配偶有权要求配偶外的其他人均有不得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义务,此时配偶权就有了绝对权的属性。故而我们认为配偶权是种绝对权与相对权结合的复合权。配偶权是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对配偶和他人的一种权利。
      (二)配偶权的内容
      配偶权既然是婚姻法中一种抽象的上位概念,则必定其要包括若干下设细化的子权利,对于配偶权包括哪些子权利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主张和见解。第一种为五权利说。豐第二种为八权利说。豑第三种为十权利说。豒以及其他观点。豓
      通过对各家学说比较,可以看出配偶权包括的内容是跟其界定配偶权概念的所采用的观点是相符的,采用相对权说还是绝对权说,狭义说还是广义说都会对配偶权所包括的内容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认为由于配偶权的应具备现行《婚姻法》上的专属性以及权利享有上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相结合的复合性,配偶权所包含的子权利也应具备上述特性,根据这一特性我们认为现行《婚姻法》所规定配偶权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同居权、互助忠实权、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权、扶养权等。现行《婚姻法》第14条规定了夫妻的姓名权;第9条规定了住所决定权;第17条最后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共同规定了家事代理权;第16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权;第20条规定了扶养权。而在《婚姻法》总则部分的第3条及第4条间接规定了夫妻的同居权和互相忠实权。这7种权利已经由法律明文进行规定或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立法解释,这些权利属于配偶权的子权利已无争议,至于其他学者提出的除此7种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有待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在此不做展开之述。
      二、第三者及第三者插足的界定
      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联系层层递进,符合第三者的条件继而才能构成第三者插足。故对第三者插足进行界定前必须先界定何谓第三者。
      (一)第三者的界定
      何谓法律层面的第三者?学界对此有不同的声音和观点。对第三者的界定一般分为四种观点:一为“暧昧说”,二为“通奸说”,三为“破裂说”,四为“目的说”。这四种关系在属性上层层递进依次加重从行为论逐渐发展到结果论。豔“暧昧说”界定第三者其界定范围过宽,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暧昧关系只是是种精神层面的产物,无法在客观世界对其确定,更无法在司法层面加以界定和操作。而“破裂说”与“目的说”这两种观点在概念上混淆了“第三者”与“第三者插足”这两个概念。第三者插足是婚姻外的第三人在符合第三者的基础上,继而又进行了插足他人家庭的行为,二个条件都符合才能构成第三者插足。而“破裂说”与“目的说”完全是以“第三者”取代“第三者插足”这个概念故在逻辑上有失妥当。故对上述四种观点我们赞同“通奸说”。但须指出的是“通奸说”首先要求对方明知对方有配偶,故对于那些主观上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人不应将其界定到第三者之列,对于社会中一夜情、三陪女等其他不正当性关系者由于可由其他法律对其进行调控,故在此等亦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其次本观点中所指的不正当性关系本文认为应即含异性又括同性。
      (二)第三者插足的界定
      而何谓第三者插足?杨遂金教授认为:“第三者介入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陈小毛认为:“第三者插足一般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行为。由此可见学界对“第三者插足”的界定,重心成分在于“插足”,“插足”通俗的讲就是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在满足“第三者”基础上又实施“插足”行为的构成“第三者插足”。但二位学者均将不正当性关系仅界定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们认为这样的限缩界定不利于保护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毕竟现实当中同性恋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一个客观实在。豖故本文认为所谓第三者插足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行为。不正当性关系既含异性又括同性。
      三、第三者插足侵犯他人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
      民事责任一般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而第三者插足侵犯配偶权中的互相忠实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以下根据我国《侵权法》一般侵权的构成理论,本文认为第三者插足构成民事侵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第三人主观存有过错
      第三人主观方面存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存有过错是指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主观上存在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恶意。过错一般表现为故意的形式,也有前期为过失后期转化为故意的混合形式,第三人主观仅存有过失是否构成第三人侵权值得商榷,本文认为第三人主观仅存有过失不构成此处的过错。由于主观方面首先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其次是在这种明知的认知下有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恶意。这就意味着第三人对此必须持有一种积极的追求态度或者是一种消极的放任态度,从而也就不可能持有过失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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