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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1-03-07 12:00: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信息科技时代的到来为金融业的创新提供了诸多契机,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就是这场革命的具体成果之一,它加速了金融创新的步伐,然而金融监管的法规和监管手段却越来越落后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与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传统的银行监管体制已不再适应网上银行的发展需求,因此加强立法研究以规范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制度极具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法律规范
      作者简介:莫庸,甘肃政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一、网上银行的定义
      所谓网上银行,是指企业及消费者利用客户端电子传输设备,经由银行专属网络、加值网络或网际网络,与银行电子系统联机,无需亲至银行柜台,即可直接取得银行所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由银行端观之,借由网上银行之信息供给,可收实时行销之速效:由客户端观之,只需简便的电子传输设备,即可在由密码或凭证控管之安全交易环境下获取信息及做成交易,至为省便。网上银行所具有的功能全,代价小,手续简,速度快等特点是传统金融业所无法比拟的。
      二、网上银行监管制度缺失的原因
      在网络经济不断深入的今天,网上银行业务中的各种市场缺陷导致其业务风险难以防范,安全问题越来越困扰着网上银行的发展。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导致网上银行交易业务风险的增加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例如:计算机系统的风险已经给网上银行造成了诸多安全隐患,网上银行业务依靠的是互联网技术的全程支持,从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由于外部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给网上银行的具体业务运行带来了无法预见的风险。黑客的出现致使网上银行业务系统遭受破环,大量交易信息泄漏,最终使他们获得了非法利益。同时,网上交易业务的多样性增加了风险控制的难度。
      (二)传统的法律监管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虽然说网上银行是当代社会新型的金融产业,科技含量高。网上交易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多不清晰,以往的法律制度已经不再适用现行的网上银行交易监管。新型计算机犯罪数目不断增加,银行监管制度存在诸多漏洞。事实上,网上银行所涉及到的内容广泛涉及知识产权、合同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传统的法律所规制的范围较小,不能适应新的变化。例如,由于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电子银行监管的要求,为有效监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扩大了电子银行业务监管范围,加大了市场准入监管力度,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持续性监管策略,但是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仍需进一步细化各项法律监管措施。
      (三)新型金融业务产品的出现导致监管出现断层现象
      网上银行业务,电子货币交易等新型金融业务产品的出现要求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多样化的监管实施手段,有效控制网上银行的风险。但是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在对新型金融产品的监管方面我国还存在着巨大的缺失,和以前的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出现了脱节,法律的制定没能跟上金融产品的更新速度,导致大量安全隐患的发生。监管部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三、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网上银行监管制度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由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和信托业,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制是与分业经营的状态相适应的,也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具体而言,对于网上银行的功能实现途径主要包括电子银行部维护网络平台建设和维护,科技部负责网络硬件平台,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业务部负责企业客户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产品,国际部负责涉及网上结算和资金清算业务,投资银行部负责网上证券和理财业务,风险部负责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同时,风险管理部门只关注和管理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对于网上银行所有业务、所有产品的风险还未纳入管理范围,基本是由各业务部门自己制定规则,这样就会出现各个部门业务之间的推诿现象,容易出现漏洞、产生冲突。
      (二)无纸化的特点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对于电子银行这种新型产业的监管本应在技术含量及科学管理方面加大力度,但是其自身的无纸化特点却给这种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造成了诸多困难。网上银行存在安全隐患突出表现为交易数据记录和保存方式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再加上网络数字证据具有易被瞬间擦除、篡改和灭失的特征,监管机构难以跟踪检查和保存证据。大多数网上银行的服务器设在总行,采用数据大集中方式,多数分行既没数据也无权解密,给分支机构的监管工作带来难度。交易记录随时可以被更改的不留痕迹致使网上银行的信息被披露,监管工作无从下手。《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仅规定了银行对客户的适度披露要求,第24条建立了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银行应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经营业务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倾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这离完善的面向公众的披露制度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商业银行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还不规范,缺乏实践性,这不利于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缺失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网上银行分级监管体制的特点,法律监督没能形成较完整的體系,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新型计算机犯罪的增多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后果将不堪设想。
      其次,监管法律之间不协调。“这种不协调主要体现在《电子签名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之间。《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一个无行为能力人代替其法定代理人使用电子签名的合同效力如何界定。”对此,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没有建立统一的标准。
      最后,金融业务交易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存在法律规制的缺失。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使用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骗取的钱财,故意逃避前台的身份确认以及摄像存储设备的记录,利用网上银行进行非法转账等业务。我国现行的金融法仍未对网上银行的身份认证作出明确规定从而让犯罪嫌疑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四、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作为新兴产业的网上银行业务具有鲜活的创新力,我们不能以极其严格的制度为枷锁,让这个充满生命力的产业就此失去发展空间,因此我们的监管制度要遵循适度的原则。另一方面,网上银行具有传统银行所无法比拟的高效性,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他的优势,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网上银行业务。
      (一)严格规范客户的身份认证标准
      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身份认证制度明显缺乏严格的规范体系。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手机、高端电子产品的使用已成为生活中必需品。然而,许多犯罪分子就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活动,例如利用手机短信、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陷阱等手段骗取网民和消费者的钱财,他们通常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从而隐蔽自己的身份,最终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为了确保网上银行交易的安全性,我们应严格规范身份认证制度,从源头上减少风险的发生。并建立相应的定期审核制度,对于较大数目的交易应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办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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