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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语境下的陪审制问题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1-03-06 16: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陪审制度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同样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的一种重要途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和彰显民主精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清末变法时期由西方引进的陪审制度在我国经历了颇为曲折的“中国式”发展,遇到了颇为复杂的“中国式”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其中重要支撑制度之一就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目标是将“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通过人民陪审制度得到进一步的“中国式”展示,而其中肯綮所在为要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完善公众参与司法的方式和路径,“民主”与“公正”不能偏废其一。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2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15)02-0069-05
      “每个人都应当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先哲的告诫至今振聋发聩,陪审制的“民主”意义彰显不衰。这颗“民主”的“种子”,在各国不同的“土壤”中开出了不同的花朵: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日本的裁判员制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等,百花争艳、姹紫千红。虽然各国的陪审制度“外观”不尽相同,但综观其发展,都始终围绕着两个主题:“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不仅是陪审制的价值所在,也是陪审制遭遇“曲折”的症结所在,也是陪审制发展的路径所在。本文将以“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为视角,在对中国语境下的“陪审制”进行回顾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陪审制的“中国式”发展
      (一)跌宕起伏:“原则”与“工具”的反复
      我国古代司法史上,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在封建时代不可能“自发生成”,一方面是由于在司法权力属性的原因,司法权作为皇权的衍生物并不可能与臣民共享;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制度的自身限制,古代司法还没有发展到通过公众的参与来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近代陪审制度自清末沈家本修法时期传入中国,随着司法自身的发展和对公众参与司法态度的变化,陪审制度几经沉浮。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陪审制度,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的沉浮源于对其“原则”和“工具”的认识及反复:“原则化”指将人民陪审制作为一种基本的原则予以规定,甚至作为一种宪法原则,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支持。例如我国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同样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但由于司法制度本身的不成熟和可供法院或者普通公民参考实行人民陪审制的细则太少,建国初期的人民陪审制的“宣示意义”多余其“司法意义”,人民陪审制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好。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度的“工具论”指将人民陪审制作为一种提高司法公正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工具,忽视其“司法民主”的灵魂,重效用而轻价值。“工具论”产生的问题包括:一是忽视了人民陪审制的民主意义,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地位的变化。我国1954年《宪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75年修改宪法时取消。虽然在1978年《宪法》中重提“实行群众代表的陪审制度”,但在1982年《宪法》中又取消了陪审制度,而且1983年修改的法院组织法也删除了原有的关于陪审的规定。至此,陪审制度已经从宪法原则地位下降为诉讼法中的原则。“工具论”带来的另一影响就是一旦陪审制的制度效能减弱,无法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则可能在司法中被“规避适用”。①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案件类型的复杂程度增加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增速,人民陪审员不再能适应不断改革的庭审方式,特别是不能掌握日渐复杂的证据规则,人民陪审制不再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日益专业的审判“斥陪审化”趋势明显,理论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二)枯木逢春:“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并重
      理论的争论,实践的摇摆,随着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而“尘埃落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再次走向“复兴”。《决定》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和职责等重要问题。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运作机制。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年5月召开的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民陪审工作明确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选任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三项要求。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报告时表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其中重要支撑制度之一就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肯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功能,在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指明了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完善的措施不仅具有现时性,而且具有前瞻性,不求“毕其功于一役”,而是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还原为一个制度发展的过程,讲原则、守规律、敢探索。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项子内容予以论述的,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子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论述逻辑既突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性,又强调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终目的还是要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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