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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领域非暴力抗法的经济学研究

    时间:2021-03-05 08:02: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司法领域,当事人会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采用诉讼等方式,但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只考虑个人成本和自身利益,忽略社会成本和收益,往往会造成非暴力抗法等非理性状态。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当事人按照社会意愿进行诉讼或者设计怎样的“兼容性”制度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法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本文通过经济学视角的分析,旨在探讨非暴力抗法的利益博弈。
      关键词: 非暴力抗法;诉讼决策;经济学;模型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3-0071-05
      一、经济学模型
      经济学领域中最基本的“成本—收益”分析是诉讼经济学的研究起点和理论根基。以自上而下的国家视角去分析,司法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性资源,必定具有稀缺性;如何实现其“成本最小化”,是解决纠纷与化解冲突的基本经济目标。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提供诉讼救济,亦应当追求“成本最小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才是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最终决策者,例如向法院起诉、庭外和解、提出上诉、实施非暴力抗法等;基于理性人的条件假设,个体在作出上述决策时通常不会站在国家的角度去审视社会的成本和收益,自身的成本和收益才是其关注的焦点,因此,国家关于司法制度的设计初衷必定与个体选择诉讼救济的私人动机相悖。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司法制度的运转就无法遵循社会意愿,社会整体福利的降低就必然会发生。正是基于此,如何制定和完善具备“兼容性”的诉讼体系以消弭上述分歧,如何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引导当事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遵循社会的意愿、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已经成为目前诉讼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条重要线索。
      对于尚处于诉讼初期阶段的当事人来说,其对于裁决结果的预期判断是诉讼经济学领域早期研究的重点。例如,当事人对司法裁决的预期净收益为正时,其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司法裁决的预期净收益为负时,其会考虑隐忍、庭外调解甚至实施非暴力抗法等非诉讼救济方式。可是,这种分析模型仍然不能合理解释许多纠纷解决现象,例如,为什么部分理性当事人在知道自己预期收益时仍无法实现调解,甚至部分当事人在知道自己预期收益为负时仍然选择起诉。正是基于此,诉讼经济学发展出许多模型以期阐释上述问题,即理性当事人为什么选择起诉,为什么选择调解,为什么走向判决甚或实施非暴力抗法。其中,乐观模型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经济模型之一。
      (一)乐观模型
      针对当事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动因,Posner、Landes和Gould等人认为,关键在于原告、被告双方基于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对诉讼救济的预期收益存在差异。在诉讼过程中,假设原告、被告双方均预期原告胜诉后能得到一定赔偿,那么,将Pp设定为原告预期的胜诉率,Pd设定为被告预期的原告的胜诉率,假定调解的成本为零,原告、被告双方的诉讼成本分别设定为Cp、Cd,诉讼标的额设定为D。我们可以清晰发现,原告的最低调解条件=PpD-Cp,被告的最高调解条件=PdD+Cd。因此,PpD-Cp≥PdD+Cd构成原告、被告调解不成并最终走向判决的必要条件,亦即(Pp-Pd)D≥Cp+Cd。[1]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原告、被告双方对胜诉率的预期、个人的诉讼成本、涉案标的金额等因素均对当事人的行为决策构成影响,其中,原告、被告双方对胜诉率的预期则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诉讼中,当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胜诉率的预期等同时,或者原告对自己胜诉充满信心且被告对诉讼结果持悲观态度时,模型不等式的左侧即为零或负值,调解即会发生。相反,如果原告、被告双方对自己胜诉均持乐观预期,且当事人对自己胜诉率的预期越乐观(Pp无限为大,Pd无限为小),则Pp-Pd之差就越大,判决越可能发生。
      (二)筛选模型
      在乐观模型的研究基础上,Priest和Klein创造性地提出了诉讼筛选模型。[2]根据筛选模型,Priest、Klein围绕“何种纠纷被筛选进入司法”这一主题,深入研究了通过诉讼救济化解的纠纷与通过ADR化解的纠纷之间的关系。以乐观模型为框架基础,筛选模型增加了调解成本这一因素的设定,并强调,无论原告、被告双方,其对于纠纷解决的行为选择均是外生的,该行为并不具备策略性,即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决策并不会对另一方当事人当前或今后的行动产生任何影响。
      筛选模型在乐观模型的基础上,将Pp设定为原告预期的胜诉率,将CP设为原告的诉讼成本,将S设定为调解的成本,原告、被告的调解成本分别设定为Sp、Sd,预期判决额设定为J。那么,原告最低的调解条件= PpJ-Cp+Sp,被告最高的调解条件= PdJ-Cd+Sd。因此,(Pp-Pd)D>(C-S)/J就构成原告、被告调解不成并最终走向判决的必要条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预期判决额不能小于诉讼成本与调解成本之差,否则原、被告双方必定会达成调解。因此,筛选模型必须假设不等式的右侧小于1,如果大于1,则必然不会发生判决。
      (三)外部性作用模型
      乐观模型、筛选模型的研究表明,纠纷之所以进入诉讼程序、产生司法裁决,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被告双方对于诉讼救济的预期收益存在偏差。但是,研究发现,即使原告、被告双方对诉讼救济的预期收益达成一致,如果存在诉讼外部性作用,则该纠纷依然会进入诉讼,并导致司法裁决的产生。对此,学者们在之前的经济模型基础上,创设出外部性作用模型。
      诉讼的外部性作用,即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对某一宗案件作出的裁决结果对此后该案件当事人的预期所产生的作用。实践中类似情况较多,例如,某业主与房地产商的一次胜诉极可能导致一批业主向该房地产商提起诉讼;为了使被告的声誉受损,原告希望通过诉讼引起社会的关注;等等。在诉讼的外部性作用下,司法机关对原告所作出的一次胜诉裁决会产生一个原告的外部性收益Gp,同时会使被告遭受一个外部性损失Ld;对原告所作出的一次败诉裁决会使原告遭受一个外部性损失Lp,同时会使被告产生一个外部性收益Gd。因此,如果原告、被告双方对于胜诉率预期是等同的,设为P,则依据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损失的前提,导致判决发生的条件变更为:P(Gp-Ld)+(1-P)( Gd-Lp)>Cp+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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