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细化与完善

    时间:2021-03-05 08: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中的合适成年人具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援助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应明确规定这种地位,并确定其独立于司法机关的性质。而实践中则应完善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关键行为的法律效力。同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选择权及各项程序性权利等。
      关键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6-0268-04
      引言
      当前,少年司法制度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是许多国际人权条约及相应的人权条约机构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证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又称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以此阻止司法机关的压迫行为并确保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制度[1]。英国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最先进行了较为完成的规定[2]。该项制度是法治发达国家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认为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伟大创造。中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初步规定。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其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其次,帮助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沟通;最后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在中国作为一项新生的制度,现有的规定还是显得较为笼统和模糊。本文试图从完善具体制度的角度展开一些论述。
      一、合适成年人法律地位确定及如何通过实践实现
      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辨析
      1.从法律条文来看,合适成年人具有法定代理人的某些性质。根据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合适成年人首先指的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当出现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从本条规定的本意来看,参与司法程序的最合适的成年人应当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只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参与时,其他的合适成年人可以参与。其他的合适成年人的作用是法定代理人的延伸。而接下来的规定,又把其他合适成年人的地位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加以区别,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享有的一些权利,如代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进行补充陈述的权利等,其他合适成年人无法享有。以此看来,其他合适成年人是法定代理人的补充,但是这种补充又受到限制,其地位只能是具有法定代理人的某些性质的人员。
      2.从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来看,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就是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援助人员的地位。从国际人权条约来看,参与未成年司法程序的人员必须包括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类是法律或者其他援助人员。如《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2 款(b)项第(3)目规定:司法机构应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做出审查或判决。《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规定:“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也应当到场参加诉讼;缔约国依法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让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参加对相关儿童的诉讼。”该一般性意见还规定:“缔约国对从作出犯罪行为到警方完成调查、公诉人(或其他主管机构)决定对相关儿童提出指控以及法院或其他主管司法机构进行最终裁决这段时间规定和适用期限。在不拖延的情况下进行的决策程序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或其他恰当援助人员必须在场。”从该规定来看,儿童权利公约并没有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念,而是明确了未成年人或法定监护人以及法律或其他援助人员必须在场。而新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合适成年人的地位恰恰与《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这两类人员的作用有极大相似之处。
      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性的法律援助人员制度,即律师必须参与制度,但是律师在侦查时并不是必须到场。中国没有规定其他援助人员制度,而是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而其他合适成年人与这些国际人权法文件规定的其他援助人员地位非常相似。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从分析国际法文件和中国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这个立法目的来看,合适成年人的地位应当和国际人权法文件中规定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的地位或其他援助人员的地位相当;其二,只有在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不出席的情况下才是其他援助人员的法律地位;其三,从国际人权法文件来看,合适成年人参与是必须的。也既是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其他援助人员也必须到场。只有在法定代理人的到场不符合未成年利益时才可以不让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中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则是二者的结合。
      3.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适成年人法律地位的认识。从以上分析来看,中国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即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则在程序中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行使法定代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其他合适成年人,则应当属于其他援助人员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无论是哪种合适成年人,其地位都必须是独立的。是独立于司法机关的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二)保障合适成年人法律地位需采取的措施
      1.对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规定。新修改《刑事诉讼法》较为明确的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一些权利,但是对其他合适成年人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则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如果是其他合适成年人则履行其他援助人员则职责。其次,应当像规定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辩护人的法律地位那样,明确规定其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推荐访问:细化 成年人 合适 完善 参与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