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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投资间接征收的中国关切

    时间:2021-03-02 16:01: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1世纪初以来,国际投资条约出现了公益化革新的趋向,其核心是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间接征收是涉及利益平衡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双重身份,面临间接征收挑战。然而,中国已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存在严重缺陷,亟需改进。因此,必须认真关切间接征收问题,未雨绸缪。应该明确中国的投资协定政策定位,规范和完善中国投资协定的间接征收条款。
      关键词:国际投资间接征收投资协定
      中图分类号:DF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2-0084-09
      一、背景:投资协定的公益化革新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利用外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加快走出去步伐。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放宽投资准入,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这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新形势下,如何商签投资协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课题。
      现行绝大多数的国际投资协定都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而构建的。晚近以来,因有关公益保护措施引发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大量增加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漠视公共利益现象的频发,凸显了现行国际投资条约法对公共利益保护之不足及其保护公共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要进行公益化革新。①因此,21 世纪初期以来,出现了平衡外国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趋势,不同国家和地区逐步调整立场定位,国际投资法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②正如联合国贸发会(UNCTAD)所总结的,各国一方面进一步推动投资管理体制自由化,促进外国投资,另一方面控制投资,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与自由化进程同步制订妥善的管理和体制构架。③为此,必须加强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层面,平衡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为可持续发展政策留出充足的政策空间,使得投资促进条款更加具体并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④ 新的国际投资协定实践越来越倾向于此。⑤
       具体而言,需要对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进行改革,应根据每个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确定保护外国投资与维持国内监管政策空间之间的合理平衡。政策制定者需要解决对政府政策空间的担忧问题、国家与投资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有效促进投资。为了保证投资保护义务与为发展留出的监管空间之间适当的平衡,国家可以通过仔细制定国际投资协定,清晰阐述协议中含糊的条款的含义和范围,以及运用具体的灵活机制,保护政府政策空间。在上述公益化革新中,就包括对“间接征收”条款的厘清与改进,⑥原因在于间接征收是一个事关投资者权利和政府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空间的重大问题,并且极易引发投资争端。
       我国的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也存在公共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必须进行公益化革新。在国际投资协定出现新的发展趋势的历史条件下,由于中国已经是资本输入大国、并且正在成长为资本输出大国,中国应该在投资条约实践中,平衡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的权益以及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权益。⑦在这一背景下,由于中国面临间接征收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加以关切。
       二、挑战:中国面临间接征收问题
       间接征收问题日益成为东道国、外国投资者乃至资本输出国共同面临的重要风险;成为既继续体现南北矛盾,又超越南北矛盾的复杂问题。⑧中国同样面临这一问题。
       目前,中国在全球直接投资流动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国是资本输入大国,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4年1月,中国累计利用外资13900亿美元;2010年至2013年,中国每年利用外资都在1000亿美元以上,⑨年引资量位居世界前两位。但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法治化程度仍然较低,目前又处于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的转型发展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所采取的一些措施(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措施)很可能会影响到一些外资企业,触动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并被指控实施间接征收。在现实中,已经发生构成间接征收事实的案例。⑩作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面临投资者诉诸国际投资仲裁的潜在风险不断增加。这将不利于我国的发展。
      中国的海外投资已经和正在面临各种投资风险,存在被间接征收的可能,如何切实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利益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对外投资在迅速增加。2012年,在最大的投资国中,中国从第六位升至第三位,位居美国和日本之后。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14年1月,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329亿美元。由于投资分布的国家和行业都很广泛,在东道国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国家规制措施时,中国的对外投资也面临着很大的间接征收风险。例如,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一些东道国政府采取特别措施,对我国企业的海外金融类投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平安公司—富通集团案”就是中国海外投资被间接征收的例证。2012年9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正式向ICSID申请仲裁,向比利时政府索赔228亿美元。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日益壮大,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利益已经成为我国投资保护协定的新课题。
       总之,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国仍将继续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因此必将继续大量吸引利用外国投资和推动对外投资。中国被外国投资者指控间接征收以及中国的对外投资被东道国间接征收的可能性都很大,间接征收事关国家和企业利益。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间接征收问题。
      
      三、现实:有关条约规定存在缺陷
       由于国际投资协定既事关我国作为东道国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于促进和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基本法律保证,所以,应分析和研究我国有关间接征收的条约规定,未雨绸缪。然而,现实是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中的间接征收规定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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