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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稀土案分析未来资源出口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1-03-01 20:00: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一直是各国争夺的焦点。近几年,美国等国家就中国部分资源出口限制的法律问题诉至WTO,其中便包括稀土案。而2014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的专家组报告中,中国基本败诉。然而资源的争夺远没有结束,在下一个有关资源出口限制措施的案件发生之前,中国有必要对稀土案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找出一条在可以合理利用WTO规定的条件下达到资源的最大程度的保护效果。
      关键词 稀土案 出口限制 一般例外
      作者简介:陈怡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73-03
      稀土作为工业原料,在工业中起到重要作用,在高科技领域的价值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稀土储存量在短短十几年间大量出口,储量大量减少。到2012年,我国的稀土储量约占世界总储量的23%,而2011年的中国稀土冶炼产品产量为9.69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90%以上,承担了世界90%以上的市场供应。
      针对稀土的急剧减少,中国政府对稀土的出口进行了限制,主要体现在关税和配额上。中国对于出口的稀土征收一定的关税,并决定每个年度的稀土出口配额以及出口配额的管理和分配,如从事开采和加工的企业的资格标准以及允许出口的稀土量。
      而由于中国的出口限制,美国、欧盟和日本于2012年3月13日就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提出磋商,并于同年4月25到26日磋商无果。之后,美日欧就稀土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和贸易权提出建立专家组,并于2012年9月24日成立专家组,于2014年3月26日得出专家组报告,中国于2014年4月17日提出交叉上诉。在专家组报告中,专家组基本认可了美日欧的主张,而中国必须取消相关的出口限制,采取与WTO规则相符的措施。
      一、从案例分析中国出口限制的法律问题
      (一)出口关税
      美日欧认为中国稀土的出口关税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的规定,并主张中国无法援引一般例外条款,且认为中国没有证明其出口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但中国认为稀土的出口关税可以援引一般例外条款来证明其合法性。
      专家组首先确认中国对于稀土的出口关税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中规定的义务。即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而在附件6中所规定的84种产品中并没有相关稀土的产品。因此,中国稀土的出口关税违反了该条规定。
      之后专家组排除了援引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的可能性。由于该条款写明可以援引附件6和GATT1994第8条进行抗辩,并没有写明可以援用其他GATT1994的条款,因此,双方在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可能性上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中国认为法条的沉默不代表该权利的放弃,且入世议定书第11.3段是GATT1994完整的一部分,“nothing in this agreement”并未排斥其可以适用一般例外条款,另外从WTO协定的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宗旨上进行整体解释也可以证明可以援引一般例外条款。但专家组从对巴西钢铁案、中国入世议定书和GATT1994的条文规定以及存在很多符合WTO规定的可替代性措施的角度否认了中国的抗辩。
      另外,专家组还在假设中国可以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基础上,认定了中国的出口关税措施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b款和导言规定的条件。
      一般例外条款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条件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武断、不正当歧视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若要符合一般例外条款b款的条件,则必须:第一,该措施的目标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第二,该措施是为了达到该目标所必需的;第三,不存在可替代的措施或者可替代的措施不具备合理适用性;第四,符合导言的条件。
      专家组认可了稀土的开采和生产有害于环境、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但专家组认为中国没有证明稀土的出口关税的设计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或者是在解决该问题上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也没有证明对方所提出的可替代措施是不可行的。
      专家组针对中国的关于适用一般例外条款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在法条的设计上,由于列举了很多理由导致无法得出保护环境与稀土出口关税的必要联系;而在实质性的作用上,中国认为通过提高稀土的价格可以减少稀土的需求量和开采量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专家组认为中国只增加了出口的稀土价格而没有提高国内价格,且中国没有很好的证明自己的经济理论;在可替代措施上,专家组认为美日欧提出了多种可替代措施,如征收资源税、实施出口许可证制度等,但中国并没有证明为何这些可替代措施不能替代出口关税。
      并且,专家组也认为其没有满足一般例外条款导言的条件。专家组认为中国虽然没有造成各个国家之间的歧视,但是造成了国外与国内消费的歧视,国内与出口的措施不同,稀土的价格也不同。
      因此,专家组得出了中国对于稀土的出口关税措施违反了WTO的规定。
      (二)出口配额
      美日欧认为中国的出口配额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以及中国工作组报告第162-165段。GATT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成员除征收关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而中国工作组报告162-165段承诺只有在WTO协定下合理的条件下才会实施非自动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
      而中国通过援引一般例外条款g款来进行抗辩,出口配额是符合一般例外条款的条件,因此在WTO下是合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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