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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司法实务流程分析

    时间:2021-02-28 00:03: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从涉外性、识别、适用冲突规范、适用准据法方面分析了联合利华(荷兰)诉郑州立顿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并对涉外案件定性面临的困境进行探讨。
      关键词:涉外;商标;侵权;定性
      一、案情简述
      原告联合利华公司诉被告郑州立顿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介绍了联合利华公司“立顿”品牌的发展历程及联合利华公司“立顿”油切卖茶、立顿泡沫冻柠绿茶、立顿泡沫冻柠红茶等产品,且在其网站上对同时期原告联合利华公司就“立顿”品牌开展的推广活动进行宣传。郑州立顿公司还在网站中宣传其经营理念及依托联合利华公司“立顿”品牌的优势推广“立顿饮尚”加盟连锁[1]。
      二、判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立顿商标在业界的影响力,郑州立顿公司作为原告联合利华公司“立顿”系列产品的经销者,相关公众容易误认被告郑州立顿公司与原告联合利华公司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联系,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实务流程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该案中,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荷兰,一方主体涉外,所以本案应当按照涉外民事关系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
      (二)案件识别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2]。识别就是对案件事实做出定性并对有关的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则进行解释的互动认识过程[3]。
      1.法律关系的识别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在本案中,审理法院按我国法律进行识别,郑州立顿公司用联合利华的注册商标“立顿”作为企业名称,并且在其网站上发展“立顿饮尚”加盟店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郑州立顿公司侵犯联合利华商标权的侵权法律关系。
      2.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为郑州,所以本案管辖人民法院应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冲突规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四)适用准据法断案
      所谓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本案为商标侵权案件,适用的准据法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涉外案件定性的思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可以设想有一些情况可能会造成定性的障碍,比如如果应依中国法律识别,而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某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时,应当如何识别?
      如在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纠纷案中,将法律关系定为合同纠纷还是侵权是有争议的。又如在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中,广东省高院认为是侵权纠纷,当事人双方认为是合同纠纷,最高法院认为是合同纠纷。
      将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严格的限制适用法院地法律,是将涉外民商事案件定性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混同,在国际私法案件中,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连结点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 或者对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分类, 因而依不同国家法律进行定性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法律冲突现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性,特别是在反致情况下,不仅是一种逻辑推理的过程,还是一种价值取舍衡量的过程,其定性应当以法院地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制度进行识别。《国际司法示范法》第9条就建议: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确定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本案中,对涉外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规定的法律演变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树立了榜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颁布前,对于涉外商标权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后,涉外商标侵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赋予了侵犯商标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协议选择侵权行为准据法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法通则》第146条准据法选择过窄的问题,是冲突法领域的进步,符合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理念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案例来自于河南法院网http://ws.hncourt.org/paperview.php?id=916509
      [2]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73
      [3]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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