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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

    时间:2021-02-20 20:01: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基金业中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对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委托代理 制度
      一、引言
      基金业是目前发展最快的金融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其中的一个分支,已是一种大众化的间接证券投资工具,也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组织形式。它以“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独立托管,保障安全;严格监管,信息透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特点广受各大投资者青睐。截止2015年9月底,我国境内公募基金市场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00家,资产合计6.69万亿元;2015年10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821家,从业人员达33.92万人。如此庞大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给业界提出新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二、委托代理问题形成概述
      在现代经济学看来,委托代理关系实际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其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在双方认可的合同中加以明确。委托代理理论通常假定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为了各自的私利,当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时,就会产生代理问题,具体表现形式:一是逆向选择问题,指委托人不了解代理人的信息,从而导致委托人选配代理人失误,造成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道德风险问题,即在合同生效后,当委托人的利益取决于代理者的行动时,代理者在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能损害委托者或其他代理者的利益,道德风险通常将导致契约履行的低效率。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委托人为了自己的效用目标必须对代理人的经济行为进行激励和监督,从而生产代理成本,进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因此需要设计有效的控制制度,在降低代理人风险的同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通常委托人设计出一个契约,以给代理人部分剩余索取权作为激励,使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努力,从而满足委托人的目标,以达到“激励相容”。但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当代理成本低于非效率损失时,委托代理关系才具有经济合理性。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解决代理问题的关键,可以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效用,降低代理成本,控制代理风险。
      三、证券投资基金下的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关系。它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其中,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持有人之一。持有人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营;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但是,基金持有人没有管理基金资产运作的权利。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基金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人行使管理运营基金的权利,同时通过法定的方式给予基金管理人一定的报酬和激励。另外,基金持有人委托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委托合同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对基金财产进行安全保管。因此,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四、控制委托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
      1.控制逆向选择问题的制度安排。强化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披露考核机制。通过相应的上岗考核,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领域接受专业教育的程度。这个指标可在一定程度上考察其管理水平。基金公司应把自己的投资理念、经营层情况和经营业绩向社会披露,基金管理人同时也要把自己的既往业绩向社会公布。
      2.控制基金管理人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的制度安排
      (1)激励相容的共同风险合同。一种可能的制度安排是让基金发起人充当基金管理人,提高发起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并用法律限定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存续期内不得减少。这种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于一身的作法,有助于克服管理人偷懒问题和降低风险转嫁的可能性。同时,为避免产生大股东操纵和托管人由管理人选择的弊端,基金管理人可作为一般发起人适当持有基金而不应作为主要发起人。另一方面,将经理人的经营业绩和收入有机结合起来,在基金经理人的报酬设计中增加长期收益部分,如类似股票期权之类等,这样可以迫使基金经理人追求基金的长期发展,避免短期投机行为,从而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发挥市场对基金管理人的声誉约束职能。在竞争的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进而收入)取决于过去的经营业绩,所以从长期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这样,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如共担风险合同,经理也会努力工作,这样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自己未来的收入。不难想象,如果基金管理人市场上有足够的管理公司相互竞争,那么,在委托代理关系重复多次的情况下,“时间”本身可能就会解决代理问题。
      3.建立和完善投资者的外部监督体系。投资者在基金内部管理监督体系的作用主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但由于股东大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如果基金所有的经营业务都要由股东或持有人实行所有权权利的话,则监管成本太高,也无法发挥专家理财的优势。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投资者的公开市场业务,通过投资者的“用脚投票”来实现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人的监督,迫使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人不敢轻易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4.实行强制信息披露机制。强制信息披露机制对于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强制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有赖于政府强制性监管中介机构对信息进行审核、公证和仲裁。目前,我国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方面已有不小进步。但同时,在我国有很多基金发起人、管理人、证券经纪人和基金托管人合为一体,无法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违背了经营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基金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降低,增大了委托代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杨永杰.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及其制度安排
      [J].经济师,2003(2):123-131.
      [2]刘聪,刘岩,刘伟丽.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分析[J].科
      技与管理,2003(5):82-84
      [3]崔明,王春明,张宏远.从博弈角度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委托-代理关系[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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