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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改革对内蒙古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时间:2021-01-27 20:06: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并视情况将逐步扩大改革的范围。资源税作为一种以矿产资源为应税对象的税种,其征收制度的变革必将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资源税改革的内容及特点
      我国1994年确立的现行资源税制度实行以从量定额征收办法,虽经几次调整和完善,但仍存在税负水平偏低,计征方法陈旧等一系列问题,起不到有效保护资源作用。新条例是我国对资源税又一次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
      (一)主要内容
      1.油气资源由 “从量计征”改“从价计征”
      新《条例》对油气资源税计征办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销售额的5-10%,这次改革暂定按5%的税率征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
      2.焦煤、稀土资源单列并提高税额标准
      新《条例》将焦煤和稀土分别从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分离出来,并提高了征税标准。焦煤税率由0.3-5元/每吨提高到8-20元/每吨(我区为8元/吨);稀土税率由0.4-30元/每吨调整为0.4-60元/每吨(我区为60元/吨)。
      3.明确规定了不同资源的适用税率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新旧资源税税目税率对比表
      (二)主要特点
      1.本次改革方案仍然是试点性质的过渡性方案
      从计税方式看,一直呼声较高的“从价计征”方式并未全面铺开,仅涉及石油和天然气两个品种,而煤炭和有色金属资源仍按“从量计征”,且有色金属资源的调整力度也有限,仅涉及到焦煤和稀土矿资源。
      2.从趋势看,资源税从价计征只是时间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但最终必然会对所有资源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据悉,目前财政部已经开始调研煤炭资源的从价计征方案,并准备选择部分省份先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
      二、资源税改革对我区的影响
      (一)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更加合理化
      1.有利于提高我区的财政收入
      资源税征收标准和计征方式改革后,政府的资源所有权收益将会大幅度提高,同时,由于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所以新增收益也主要体现在我区财政。首先,本次改革的财政增收效应已初步显现。从油气资源税收看,2011年我区原油产量202.97万吨,天然气产量249.07亿立方米。若仍按从量计征,以原油30元/吨和天然气15元/千立方米的最高税率计算,油气资源税收为0.61亿元和3.73亿元。2011年实行新税制,我区原油、天然气实际资源税分别达到1.55亿元和6.39亿元,比从量计征净增收0.94亿元和2.66亿元。从稀土和焦煤税收看,2011年,我区稀土原矿产量为4.99万吨,焦煤产量0.44亿吨,按照新旧税额计算,改革后稀土、焦煤税收比改革前分别多增收0.03亿元和2.11亿元。从总量看,2011年,全区资源税收入达到56.81亿元,比2010年的36.82亿元多增收19.99亿元,增长了54.26%。其次,未来煤炭等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有着良好的财政增收预期。以煤炭为例,2011年我区原煤产量为9.79亿吨,按照税率3.2元/吨从量计征,煤炭资源税为31.33亿元;按照2011年我区原煤平均坑口价格为282元/吨、税率5%从价计征(根据掌握情况,未来煤炭资源税率可能调整为5%、8%、12%,本报告仅以最低的5%税率计算),煤炭资源税将达到138.04亿元,比现行税制净增收106.71亿元,增长了3.4倍。
      2.有利于更好地协调中央企业与我区的收益分配关系
      我区的许多资源开发企业是中央企业,如鄂尔多斯市2011年煤炭产量5.88亿吨,其中神华集团2.18亿吨,占37.1%。石油和天然气更是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巨头垄断。过去由于资源税征收标准很低,地方政府和居民在资源开发中受益很少。尽管我区出台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地方性收费政策,但央企的收费标准往往比地方企业要低,且有多项地方性收费(如安全费、环境整治保障金、人力资源费等)不予缴纳。即便如此,许多地方性收费在中央企业也得不到很好地执行。以鄂尔多斯市中央和地方企业的收费情况为例。2010年,神东、准能、哈尔乌素三家中央煤炭企业平均缴纳地方费为7.1元/吨,而伊泰、汇能、乌兰三家地方煤炭企业平均缴费为26.4元/吨,中央企业比地方企业吨煤收费平均低19元。资源税改革后,由于税收是国家出台的强制性征管政策,央企会通过多缴纳资源税客观上实现部分收益向地方转移。
      3.有利于促进资源开发企业与政府、居民的收益合理化
      由于资源获取成本很低和资源产品价格大幅上涨,资源开发行业一直维持着很高的利润水平,如近几年煤炭行业的吨煤利润基本保持在100-150元左右,采矿业创造的社会财富过度向企业倾斜。以2010年我区采矿业的收益分配情况看,规模以上采矿企业实现增加值2180.95亿元,其中,劳动者报酬568.50亿元,占26.1%;政府所得的生产税净额443.3亿元,占20.3%;而企业所得的营业盈余1019.25亿元,占到了46.7%,资源税改革后,政府通过提高征收标准和改变征收方式,使部分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由企业向政府转移,并通过政府的生态补偿、民生建设和转移支付等措施,使广大民众受益,从而改善目前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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