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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业的影响

    时间:2021-01-18 12:03: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通知》规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适用11%的税率。但是目前“营改增”存在税控系统不协调、财务人员素质急待提高以及运输成本增加等问题。铁路局早期产生的大量支出不能抵扣,铁路运输行业涉及大量支出都不在抵扣范围之内,显然对铁路局的收入整体核算不利。经过分析显示,增值税税率存在下降的空间。未来增值税税率不仅要合并,而且应该往低税率档靠拢。并且应尽早升级税控系统。要有效控制成本,就必须设置相应的增值税核算科目,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价税分离核算。要使税负最小化,需要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探讨,逐一对业务流程和收入进行梳理。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铁路运输业
      1 增值税、营业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征收营业税。可以说,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
      2.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
      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需征收营业税。在目前形势下,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在征收营业税情形下,生产环节越多,该生产链条上企业被重复征税的次数就越多,企业整体税负就越重,因而营业税不利于产业链的分工与细化,同现代化大生产体系所要求的“迂回生产”相悖。改征增值税后,这一弊端得以消除,生产链将按效率原则重新予以构建,资源的配置将更为合理,企业核心竞争力会大大增强。
      2.2 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重要作用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中性”作用(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的发挥。现行的税制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这种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2.3 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
      目前的税制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不利于服务企业的发展,进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
      2.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
      现行的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商品的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界定逐渐模糊,那么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成为一个难题。因此,这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化解这些难题。
      总之,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还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是十分必要性的。
      3 铁路运输业“营改增”遇到的问题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通知》规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适用11%的税率。而以往,铁路作为交通运输业,不管有多少种业务,最后统一只需要按照3%的营业税率来缴纳。
      “营改增”后,铁路局需要首先把收入细分到客运、货运、快递等各种服务中去,从中计算出各自需要承担的“营改增”税率。而以往中国各个铁路局都是“收支两条线”,即从收入上来讲,每个铁路局设收入稽查处,所有收入全部上交铁路总公司,跨多个路局的收入在各个路局的划分由总局按照一定规则匹配;网上订票的实际收入直接到总公司账户。但最终,所有支出的经费由铁路总公司划拨。
      从目前的情况来判断,“营改增”后带来的不仅仅是税负的增加,更多的是管理上的问题,具体如下:
      3.1 企业合同管理上的变化
      合同是保证经营顺利实施和防范风险的主要工具,由于经营的连续性和服务的不可中断性等原因,对现有已执行的合同,“营改增”后,基于合同双方纳税主体地位已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税目注释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对税目进行了一定的结构性
      调整,对合同标的注释用纳税标准的变化,必然要导致标的纳税义务发生变化;合同双方对价款中是否含增值税的判断标准不一致等变化,必须对原有合同进行梳理重签,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分歧和矛盾。
      3.2 合同价款重新核定
      “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实际上是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在营业税体系下,双方约定的价款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问题,因为营业税是服务提供方的成本支出,在增值税体系下,增值税可以层层传递,必须要价税分离,服务购买方可能不再承担增值税,供需双方有必要对合同价格重新商定和是否含有增值税需要明确。
      如:广告发布合同10000元,按照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500元,是广告发布商的成本费类支出。营改增后,如商定为未含税价格,发布商应税收入=10000/(1+6%)=9433.96 元,按照应税收入6%缴纳增值税=9433.96*6%=566.04 元,广告发布者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的话,不再承担该费用,它是政策优惠带给双方企业的利益,有必要对该利益进行重新协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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