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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1-01-17 20:11: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目前,我国私营快递企业不断的壮大和发展,快递行业的一些自身缺陷也逐渐的显现出来。在新《邮政法》颁布以来,邮政企业在准入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划分和规定。但对于民营快递行业来说在准入条件这一部分的条件还是过于严苛了。避免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模糊了市场本该具有的公平性,我国可从引入市场准则中的价值原则、设置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进行优化,从而保障我国民营快递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公平。
      关键词:民营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国关于邮政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新《邮政法》颁布以来,邮政企业在准入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有了更加信清晰的划分和规定。但对于民营快递行业来说在准入条件这一部分的条件还是过于严苛了。如何在保护市场原则、价值的基础上建构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从而促进民营快递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保障市场竞争的健康化、公平化。
      一、合理调控邮政专营范围
      众所周知,邮政专营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的,利用法律加以保护是理所应当的,但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通过市场准入法则和市场价值原则进行划分。以市场准入法则为基准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而在邮政专营的保障方面我们需要考虑到国家、公民和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两方面,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最大消毒的刺激民营快递行业的发展,避免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模糊了市场本该具有的公平性、效率性等重点。在资费方面邮政专营采用的是以“资费+重量”的经营方式,比如:邮寄信件的重量在100克以内,本城内的邮寄费用为普通本城普通邮件的10倍,也就是8元。异地快递资费是异地普通信件的10倍,也就是12元。大部分民营快递企业的资费标准与邮政专营类似。另外,保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消费者可自主选择,这样也可保障目前邮政专营、消费者、民营快递企业之间的发展和权益。在邮政专营中引入价格标准,拓展邮政寄件的增值服务,吸引消费者,同时快递提供的限时递送、送达签收、上门收件、快递追踪等都是不同方面的增值服务,在许多国家的邮政专营中都设置了重量和资费两方面。
      二、适度放宽主体资格标准
      在1986年实行的《邮政法》中的第8条中明确规定信件或其他寄送物品为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去国务院另外规定。但在1995年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提到中国国际货代企业是在中国范围内唯一合法经营的国际快递。同时在国际快递范畴中,邮政专营的经营范围为信件和其他物品的寄送业务,在其他国际快递业务没有限制,但在国内快递领域却从来未开启开放式的国际信件寄送行业,在那时快递行业仍属于中国邮政的专营范围。在新《邮政法》颁布以来,我国允许了其他快递公司进行信件、物品的国际快递业务和国内业务,从而开放了我国的邮政企业,在准入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划分和规定。从而促进我国民营快递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保障市场竞争的健康化、公平化。
      三、逐步过度到准则主义模式
      放眼于长远的未来,民营快递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在经营和体系方面也渐渐完善化,许可制度便会成为企业之间发展的屏障之一。快递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较为复杂,同时一些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偏低,另外,在《邮政法》中提到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描述面过于广,在实际操做中难以划分,导到部分监管部门在裁量方面较为自由,容易给市场经济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的核心是在企业进入市场中,不但要保障和服务社会、国家的整体利益,在国家行政介入一些必要的行政管理方面,仍要保障市场的主体性,为民营企业的发展的壮大创设自由、公平、宽广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第十三条提出,涉及以下三方面可能够予以规范,可不办理行政许可,分别为:第一,公民、法人、组织等能够自主决定的,第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能够独立自律管理,第三,行政机关采用监管、监督等方式能够在时候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因此,在民营快递行业发展至成熟、完善后,许可制度便可卸下它的使命,从市场经济的舞台中退出。由此可见,在快递行业中的准入标准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确立内涵意义,在一个恰当的时机拖行公司登记准则,采用国际通性的动态管理模式,逐步脱离垄断经营或过多行政干预等状况,也就是通过市场经济来实现企业的自然发展,进行市场的自我调节。准则主义也就是公司登记的准则,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通过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便可获得许可,不需要通过政府行政机关或其他过程批准。这便最大化的减少了公司设立的手续和过程,压缩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对经济的发展采用一些必要的管理手段和监管,给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可借鉴《公司法》这一实施过程在今后某个恰当是时间点修改民营快递行业的准则和许可制度等,简化民营快递行业的核查、程序等,为民营快递行业提供公平、自由、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我国民营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金花.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及策略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12):10-11.
      [2]邓小红.浅析民营快递企业的声誉影响因素与相关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2(17)
      作者简介:孙浩静(1981.11- ),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物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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