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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该死的旁白 [“该死”的48小时]

    时间:2020-07-13 07:26: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今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人们感觉到自己在工作中的权益增强了,上下班途中出事也可认定为工伤。但最近几起案例中,因为“48小时”限定,又将人性与法律推上了PK台,有人称“死得快为工伤,死得慢为非工伤”。
      去年8月身亡的深圳工程师刘海的家属,最近在为其申请工伤鉴定的过程中,再次遭遇“该死”的48小时。
      “48小时”的限定,在实践中再次遭遇口诛笔伐,人们普遍认为该规范的实质缺陷在于对“生命”和“社会保障”价值的错误排序,质疑“48小时”是否有法律和医学依据?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救77小时宣告死亡,认定非工伤
      
      2010年8月4日12时,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39岁的工程师刘海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被送进深圳宝安区福永医院抢救。
      12个小时过去了,刘海依旧没有好转,主治医生告知刘海妻子邓某一个可怕的消息:刘海的自主呼吸告急,随时可能停止呼吸,如果停止了呼吸,你要决定是否用呼吸机维持生命。
      35个小时过去了,两腿发抖的邓某等来的是丈夫“停止呼吸”的通知。哭泣中,邓某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但是医生告诉她,刘海生存的希望很渺茫。
      刘海在仪器的维持下,机械地呼吸着,不言不动。
      奇迹没有出现,8月7日17时50分,刘海被宣告死亡。福永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记录,刘海系“左颞顶部自发性脑内出血”死亡。至此,刘海整个抢救时间为77小时。
      丈夫死后,邓某向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工伤,让她没想到的是,依靠呼吸机拖延的这“42小时”,成了她为丈夫索赔的最大“门槛”。
      此前,8月7日丈夫去世后,在医院里,邓某向丈夫生前所在公司社保负责人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但被告知“我们已经咨询过社保局,刘海认定为工伤的希望很小,因为超过了48小时”。
      8月20日,邓某来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福永管理站,摆在她面前的是一份关于对刘海意外死亡的“非工伤认定书”。
      负责此次认定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作人员戴巍这样解释:“我们很同情你,但是法律的规定,我们也没办法改变。”
      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的是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的结果,让待业在家的邓某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愿”。
      为此,邓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但被裁定败诉。邓某不愿放弃,她已于日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时就算知道了有48小时这样的规定,我也会选择让他继续治疗,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机会,我也不能放弃。”
      
      “48小时”究竟是一条怎样的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客观地看,该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
      将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时”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刘海死亡后的工伤认定,作为被告一方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为,刘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其情形不符合“48小时”规定,致命疾病也不属于职业病,因此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规处胡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条文已经很明确,“48小时”作为一个法定标准时间,肯定是经过讨论的,如果法律不能划出一条界线来,那么不但影响社保基金的管理质量,对其他参保人也会不公平。
      对此,广东律师朱永平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是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公平的平衡。假设不限定“48小时”,任何在工作场所发病的都算“工伤”,那么所有有疾病的人,都可以说“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这样,就无限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的翁林霞律师表示,关于“48小时”的限定确实是一个司法难题,理论上,这个“限定时间”无论定在什么时候,总会有人刚好超过这个限定。如果规定为“72小时”,那么在第73小时死亡的人怎么办?如果规定为“80小时”,那么在第81小时死亡的人又怎么说?最终,都会对这一法律产生质疑,目前,并没有更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
      
      法律需要人性化执行
      
      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方面的著名律师陈剑峰表示,在他个人看来,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即使超过了48小时才死亡,也应当“视同工伤”。甚至还有人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定”,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视同工伤”。
      在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松看来,“48小时”的限定是法律的一个刚性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患病了十几年,最后因病死亡还认定为“工伤”,这显然不合理;但仅仅因为使用了呼吸机,而超过了几个小时就不认定为工伤,这也不合理。
      人民网观点频道有评论称,“诚然,‘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无限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但是否无限扩大,显然看的不是48小时,而是其主观因素,面对生命,无论如何是要全力抢救的,而抢救时是不可能以48小时为限的。”
      《新民晚报》发表评论说:“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如果明知患者抢救无效,家属也可能会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这都是对社会道德的挑战。应该尽快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2007年,南通市就发生了一起家属放弃治疗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但是用人单位拒绝赔付,理由就是“家属主动放弃治疗致使病人48小时内死亡。”
      2008年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在此看来,简单取消“48小时”限定,未免有矫枉过正之嫌,难免发生劳动者上班时间请假就诊,进而住院治疗发生死亡的情形,不利于对用工企业的合理保护。
      更多法律专家们倾向于做出“例外规定”,使之与原则性的刚性规定相互配合,比如: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这更有利于生命保护与工伤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执法者如果不从立法的本意多加思考,仅仅是从技术的角度简单衡量,似乎是百分百的正确,但是却使得法律的适用遭到了扭曲。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只是个时间的概念,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的时间是多长,都没有违背立法本意。现实生活中,同样的突发疾病,患者处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交通条件、不同的救治医院、不同水平的医生、不同的天气等等,都可以导致完全不同的救治效果,岂是一个时间长短就可以判断的?
      “48小时”限定有其必要性,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通用。制定法规的原意是保证公平公正,不能反而让人们陷入遗憾和难堪。
      
      编辑 郭田珍(资料来源:《新快报》、《法制日报》、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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