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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还是议会制共和制?_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时间:2019-04-23 03:37: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法兰西1875年宪法,议会制,妥协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11-0027-03  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一课的教学中,教师和学生通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即英国属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政体,德国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美国属于总统制共和制,这基本可以得到一致结论,但是,对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表述却有不同,有“内阁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半总统制共和制”“议会制共和制”几种结论。一个国家只可能有一种政体,从总体上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属于共和制是毫无疑问的。关键问题是共和政体又可以区分为议会制共和制、总统制共和制、半总统制共和制三种类型,法国到底属于哪一种?回答这个需要解决两大问题:第一,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特点是什么?第二,法兰西1875年宪法的特点是什么?
      一、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政体特点分析
      一般来说,国家政体的细致划分,主要是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来区分的。
      1.议会制国家的特点:
      (1)正常情况:a.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以立法机关为基础产生,即政府由议会选举产生。b.政府受立法机关监督,定期向其汇报工作。c.如遭立法机关不信任,政府应集体辞职,或向元首申请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选举,从而成立新的政府。
      其核心是:政府由议会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两大核心缺一不可。
      (2)特殊情况:“有些国家的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担任政府首脑,政府由议会产生,且只对议会负责。这种情况属于议会制,不属于总统制。”它与半总统制的差别在于,虽然政府都要对议会负责,但半总统制的政府不由议会产生,而是由总统直接提名产生。
      2.总统制国家的特点:(1)总统的产生不以立法机关为基础,即总统由选民选出,而非议会选举产生。总统直接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只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2)总统同时担任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直接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
      其核心是:总统由选民选出,总统对选民负责,总统握有最高行政权。
      3.半总统制国家的特点:(1)总统的产生不以立法机关为基础,即总统由选民选出,而非议会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2)总统只是国家元首而不是行政首脑,只掌握一部分行政权力。政府中设有内阁总理,总理掌握主要行政权力,而且向议会负责。这两大特征显示,该政体既有总统制因素,又有议会制约因素,兼具了总统制与议会制的特征,被称为半总统制。
      其核心是:总统由选民选出,对选民负责,但总统没有最高行政权;总理握有主要行政权,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要对议会负责。
      通过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半总统制或总统制,都有一个前提条件,总统不由议会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制的前提则是,政府首脑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
      二、法国的1875年宪法特点分析
      1870年9月,普法战争中,法兰西第二帝国皇帝路易·拿破仑被俘,第二帝国瓦解,第三共和国建立。1875年国民会议任命的“三十人委员会”相继通过了三个单行法规草案:《国家政权组织法》《参议院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关系法》。这构成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1875年宪法。
      法国的1875年宪法对于议会、总统、内阁的规定如下:
      1.议会:议会是立法机关,选举总统,监督政府。如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将辞职。
      2.总统: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关系法》,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七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总统不对议会负责。总统有立法提案权,是军队总司令。总统可以任免一切文武官员,可以经参议院同意,解散众议院,可以推迟八个月召开众议院的会议,对议会通过的法案也有一个月的延迟权。
      3.内阁:1875年宪法的三个单行法案没有对内阁会议的组成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总理的职称,宪法未作规定,它在形式上只是总统的属官。
      在实际运作上,法国内阁与英国非常相似。总统产生后,由其提名一位总理,接着,总理拟定一份内阁成员名单,再由总统任命这些阁员。内阁组成后,要立即向议会报告施政方针,取得议会的“信任”。
      三、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不属于总统制或半总统制政体。
      在上文对总统制和半总统制核心特征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明确,总统制或半总统制的一条重要标准在于总统不由立法机关产生。比如,当代法国,即第五共和国的总统是由民众选举产生的,它被归入了半总统制共和制。
      然而,通过宪法内容可见,第三共和国的总统却是由议会产生的。因此,第三共和国不能归入这两种政体。
      第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属于议会制共和政体。理由如下:
      (1)以国家主权归属标准划分出的共和制中只有三种细化类型,法国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被排除在总统制和半总统制之外,因此就只能归入议会制了。
      (2)“内阁制”是按照行政实权的掌握者来划分政体时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与主权归属标准下的议会制是基本一致的,也被称为“议会制”。第三共和国属于内阁制也属于议会制。
      第三,法兰西共和国属于议会制共和制,但其议会制共和制一开始并不典型。
      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中心,享有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在1875年宪法中,这一特征并不突出。总统由议会产生,但却不对议会负责。总统一经选举产生,不得提前罢免,除了叛国罪,不对任何罪行负责。总统可以解散众议院,可以延迟议会的召开及其法案的通过。由此可见,1875年的议会共和制并不典型,总统的权力较大。
      当时的法国保守势力非常强大,国民议会中多数议员都主张实行君主统治。只不过他们在皇帝的人选问题上产生了分裂,分散了力量。资产阶级的共和派利用这个机会,在对他们做出妥协的情况下才以一票的微弱优势通过了这部主张共和制的宪法。“一票共和”的背后隐藏着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的巨大让步。当时的总统是由保守势力所控制的,在一个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里,总统的权力如此“特殊”也就不足为怪了。
      1877年麦克马洪总统(君主派的极端分子)曾经试图扩张君主派的势力,他将共和派内阁免职,另组保皇派内阁。在保皇内阁得不到下院“信任”的情况下,他又肆无忌惮地解散了议会。在这一事件中,可以看到,麦克马洪以总统身份将内阁免职,实际挑战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宪法规定,造成了内阁对总统负责。另外他滥用了解散议会的权力。这是“非典型”的典型例证。但是,在新的议会选举中,共和派仍然取得了多数席位。麦克马洪这个强势总统被挫败。为此,他被迫在给众议院的信中对宪法做了新的解释,“1875年宪法建立了议会制的共和国”,“内阁对议会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
      此后法国政府只对议会负责。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也名存实亡。在以后的整个第三共和国期间,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再也没有被行使过。伴随着一系列政治事件和宪法修正案,法国总统的权力逐渐转由内阁执行,而内阁只对议会负责,“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制确立起来。
      第四,法国议会制共和政体的确立和巩固是法国国内各阶级“妥协”的结果。
      法国自19世纪末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其政局就不断陷入动荡之中。近一个世纪的政治斗争,延缓了法国的现代化进程,使其落后于英德等国。法国议会制共和政体的确立和巩固过程,恰恰说明,法国国内各阶级终于学会了“妥协”。随着这一政体的逐步巩固,不但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国内局势也进入一段较长的稳定时期,法国迎来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段黄金时期。法国确立了共和制,说明经过工业革命的发展,资产阶级的力量大大增强了,这是决定性因素。但与此同时,法国的议会制共和制经历了一个由非典型向典型化发展的过程,这正说明了当时法国封建势力仍然强大,共和派被迫与保皇派妥协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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