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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问责制度【浅析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度及其发展】

    时间:2019-04-22 03:25: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规范。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问责的内涵界定,以及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开展存在的困境有哪些,并尝试给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制度化;对策
      近些年来,我国除了举办举世闻名的奥运会、世博会的同时也爆发了一些影响极大的公共事故,如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三鹿奶粉事件等突出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也引发了多名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自2003年非典开始,中国政坛上的问责就走进了公众视野。也因此,“官员问责”成为近期中国社会的关键词,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亮点。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个体系庞大的问题,行政问责制的内涵界定,行政问责的逻辑起点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政问责,这是首先需要弄清楚的。多数学者认为,责任政府理念及践行是行政问责的起点,建设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迅速、有效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而行政问责制正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题中之意。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基于其工作职责而做出的行政行为监督和审查,对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绩效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但在我国,目前启动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即由党委和政府来启动行政问责。
      二、行政问责制遭遇的困境
      1.问责主体不明确,异体问责效能微薄
      从问责主体上来看,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类型。所谓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以及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要是指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人大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人士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法院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在异体问责中,人大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问责是核心。行政问责应重在异体问责,离开异体问责的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的、缺乏持续性的问责制。
      我国目前启动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异体问责的效能则十分薄弱。从问责制的长远发展看,我国的这种仅以同体问责为主的问责制并不能有效发挥问责制的作用,必须实现以异体问责为重点,同体和异体问责相结合。
      2.行政问责对象不明确,责任人界定不明
      目前,我国问责制针对的问责对象是行政负责人,即行政首长。由于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前,权力边界和责任边界相对模糊,加之现实存在的各种关系网,导致行政首长的权力与责任难以清晰界定,这样实际上就使得行政首长的责任难以追究,即问责对象模糊不清。
      3.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强制力作保障
      目前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矛盾,一方面,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很多党和政府的政策文件中都可见,但是,有些法律、法规却缺乏操作性,在实际中很难执行,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过于笼统,很难真正问责。这些法规、条例中,既有党内颁布的,也有政府制定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颁发的。由于这些规定的制定主体和管辖范围不同,因而在问责的范围、责任界定标准和惩处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且随意性较大,甚至在问责过程中还会出现违法问责的现象。
      4.信息不对称以及新闻媒体的独立性欠缺
      在我国,大部分的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里,政府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公众缺乏知情权,行政问责就无从谈起。与信息密切联系的是新闻媒体的独立报道权,因为被公开的信息只有通过媒体的报道才能为公众所知晓并适用,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习惯于报喜不报忧,对负面信息总是以维护安定团结等为借口竭力掩盖,禁止报道,甚至动用其权利千方百计地阻挠新闻媒体对不利于官员试图的事实真相进行报道,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些都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行政问责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以避免,因此要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发展,也是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行政问责制作为对传统行政机关规则和观念的一种冲击,面临的困难更是艰巨,其完善也更需要从多方面全面推进。
      1.确立明确的问责主体
      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这决定着问责是否符合民主的基本要求和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原理。在某种意义上,行政问责的根本问题,并不是各级官员负什么样的责任和如何负责任,而是对谁负责,由谁来问责。首先行政问责中在制度层面上来说应该是对于其他制度的补充,是为了弥补科层制在制定及执行公共政策时所可能存在的失职、失责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因此应将行政问责定位为非常规的常规化。其次,我国各级政府和部门间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会避免由于权责不清而导致问责失效的问题。
      2.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问责同时应该是法治问责,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问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此致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用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3.完善异体问责
      在我国,目前仍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因此要充分发挥行政体制外部的问责主体的监督、问责作用。首先要完善人大问责,宪法中规定的人大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这些规定尚未完善。其次,也要加强民主党派的问责权力,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再次,新闻媒体的问责也不容忽视。新闻媒体是重要的信息传播工具,应减少和排除行政部门的干扰,保证新闻媒体的独立报道权免受不必要的行政干扰,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具有重要的地位,拥有报道的相对独立权,在我国,近年来新闻舆论帮助调查出了很多违法、违纪及失职事件。最后,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只有公众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知情权,才知道谁对他们负责,而谁又不负责,才能追究其失职行为,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至关重要,明确公众应该知道的信息,明确信息发布渠道。(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政治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国权.《政治监督论》,学林出版社[M].2000年10月第1版
      [2] 沈开举著:行政责任研究郑州大学出版[M].2004年5月第1版
      [3] 杨叶红.论行政问责中异体问责的缺位[J].求索,2004(12)
      [4] 胡良俊.浅议我国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J].学术探索,2004(12)
      [5] 王丽萍,朱云.政府问责制:提高执政能力的制度化建设[J].宁夏社会科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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