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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税”制度构建期待立法给力】 亮点给力提优课时作业本答案

    时间:2019-04-06 03:11: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首钢总公司董事长朱继民提出建议:向少数富裕人士开征遗产税。众所周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财富迅速增加,但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也成为有目共睹的社会现实。为了缓和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矛盾,避免两极分化的不断加剧,国家和政府正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来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开征遗产税就是重新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有效措施之一。
      【关键词】遗产税立法;缩小贫富差距;分配正义;税制模式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遗产税最早可追溯到奴隶制时期的古埃及,直到1598年荷兰设立遗产税,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才正式成立。现在世界上共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开设了遗产税。(曾先容:《遗产税制理论与模式分析》,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但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开设遗产税,但是因为近几年来有识之士的关注与提起,两会上人民代表的积极助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已于国务院待审,我国遗产税制度建设近年来呈积极态势。
      税收是国家的强制措施,是国家权威的集中体现之一,那就必须要求其背后有广泛而坚强的理论支持,遗产税作为税收的组成部分,其背后也是具有丰富的理论支撑的,西方关于遗产税征收有如下经典理论(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3-5)。
      第一,法律说,又称权利说。该理论认为,私人之所以能够积聚财富,并非完全是依靠个人的努力,还有赖于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继承遗产并不是上天赋予的,对遗产的继承也有赖于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第二,纳税能力说。此说认为,由于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其财富就增加了,因此其承担税收负担的能力就增加了。根据税收的公平原则,就应当对遗产征税。
      第三,溯往课税说。该说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收的追缴。
      如要在此处探讨征收遗产税的正当性,就笔者的观点而言,我国现在面临着收入分配不均和税收调节措施不足的问题,而征收遗产税的直接目的及结果分别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并借助这种再分配来缓和贫富不均。那么在这个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实现社会财富均衡的有效措施之一,并且参见上述理论的“纳税能力说”,笔者还认为,虽然遗产税征收的对象是特定的高收入人群,但是这是基于纳税能力做出的调整,也是税收公平的体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具有其正当性依据的,遗产税践行了税收公平原则,并且可以促进社会财富均衡分配。
      遗产税的正当性理论在宏观上指引着其实际功能的定向,现在笔者具体阐释一下遗产税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保障社会公平。比起制造公平竞争的机会,遗产税可以对分配结果进行再一次调整,从结果上保障分配公平,显得更加直接和高效,虽然这也有可能会削弱部分人竞争意识,但这并不能成为否认遗产税效果的理由;
      第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遗产税也是税收的一种,可以扩大政府的收入来源,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其直接作用;
      第三,遗产税具有增加社会福利的功能。遗产税对慈善捐助行为产生了较强的正面影响。美国的遗产税报表数据也显示,富人会更多地选择慈善捐助。此次两会遗产税提议人朱继民先生亦称,开征遗产税可以减少人们不劳而获的可能性,鼓励高收入者生前多捐钱多做好事,刺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号称中国首善的陈光标在提倡遗产税的同时,称已将自己90%的财产捐出。
      基于前文的论述,遗产税具有合理性和积极作用。那么,我国的遗产立法现状与如何进行合理的构建则将被推至讨论的核心。
      朱继民先生指出,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已有了较为坚实的立法依据。首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在具体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高收入群体的出现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征税对象。其次,收入悬殊越来越大,遗产留给后代,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甚至无需竞争,与“勤劳致富”的观念相违背。
      笔者认为,现在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社会矛盾激化有加强的趋势,这一社会现状基本上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当前的社会现状不仅是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且还是迫切推进各种缩小贫富差距措施出现的推动力,虽然遗产税的施行作用还有待确定,但毕竟其被推到一个值得一试的位置。
      关于遗产税制度的构建,笔者也有一些看法。
      首先,完善立法,为遗产税的推行营造良好的法律背景环境。将遗产税与赠与税合并,避免持有人以各种赠与形式转移财产,防止避税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国现状选择总遗产税制模式和累进税率结构,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起征点,科学确定扣除项目等等。
      其次,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刘双:《遗产税公平与效率分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征收遗产税需要有准确的个人财产数据的依据,健全有效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可以作为税收征收的配套辅助措施,能够为遗产税的实施创造积极的条件。
      最后,还需健全遗产评估机制,做好财产评估工作(刘双:《遗产税公平与效率分析》,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财产的种类众多,形态各异,动产会在流动中变化,各种股票,基金的转移与流动更是难以把握,遗产的评估工作是征收遗产税的一项技术上的难题。毕竟精准地确定遗产数目可以让遗产税征收工作更能让人信服,减少争议的发生。
      遗产税制度的建设,已经逐步成为一种趋势,某种角度上更是反映着社会进化的程度,让我们一起对遗产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苏建华. 西方国家爱遗产税理论与实践——兼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合理性. 涉外税务,2003.
      [2]雷根强.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分析. 涉外税务,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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