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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几个税收概念的甄别】 2018税收分类编码大全

    时间:2019-02-12 03:33: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税收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税收理论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税收术语的不规范使用与税收基本概念的混淆,妨碍了税制改革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税收 个人所得税 物业税 规范
      
      现实生活中税收是一个普遍与常用的经济概念,随着税收法律的深入宣传及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普通纳税人也开始关注“税收”这个经济范畴。然而,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常用税收术语的不规范使用与税收基本概念的混淆和模糊,从而造成公民对税收的错误认识,妨碍了税制改革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免征额”之模糊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收。最早开征于英国,现在世界上已经有150多个国家开征此项税收,并且成为各国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
      个人所得税,是建立在“净所得”的概念基础上,它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所得”,这是与“所得”不一样的概念。各国税法一般以实现值来计算应税所得,即以某一时期实现了的收入减去为取得这些所得而花费的成本,即:
      应税所得=收入总额-不予计列的所得-费用之处-扣除额-为维持家庭生计的减免
      在我国的国情下,鉴于公民收入水平的不同,为了体现课税公平,政府在制订个人所得税课税课征条例时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法定最低扣除标准额”,即通常所说的“1200元扣除额”。
      在现实生活中,对这“1200元”到底应冠以什么称号,理论界似乎并未形成共识,在众多场合,以“起征点”与“免征额”来随意称呼,而公众更是普遍称之为“起征点”。在2004年,国家关于调整个税的讨论中,各大媒体竞相刊登有关要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报道,这应该是一个措辞上的疏漏与不严谨之处。在税收理论上,个税的“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相差很大的概念,决不能模糊替代。
      1.税收负担的差异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采用两种不同的减免方式,其对纳税人所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若某人本月收入1000元,采用800元“起征点”时,当期应纳税额=1000×税率;而采取800元“免征额”时,当期应纳税额=(1000-800)×税率。很明显,后者的税收负担低于前者。
      2.税收理论中含义的差异
      各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都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减免措施。从税收原理上讲,关于税收的减免有三种基本方法: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上面所说的“起征点”和“免征额”都属于税基式减免的具体形式,所不同的是:“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量中免于征税的税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的区别在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则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3.政策侧重点的差异
      从政府的政策角度来看,这两者也是有差异的:“起征点”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从这个角度看,免征额照顾的纳税人范围更广。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目前税法当中所提及的应是“1200元免征额”,而不是“1200元起征点”。2004年8月23日,全国各大传媒都对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近期不会做出改变的消息进行了报道,在中新社的报道中有关税务官员所作的表示是以“扣除标准”向公众解释的,但是相当多的省市,甚至国家级媒体转发时的标题和内容中,却想当然地使用了“起征点”的字眼,虽然更通俗,但其实是表述不完整。
      
      二、物业税
      
      已经买了的房子要不要缴物业税?怎么个缴法?这个问题是人们争议最大的焦点。如果对于已有房产不征收,对于那些手上持有很多房屋的人就会享受到很大的利益;征收的话对于那些贫困的人来说将是一个大负担,所以对于已有房产来说要谨慎对待。对于自用房屋,有专家建议采取一家人拥有第一套房屋免税、第二套房屋交税的方式征收。还有一种态度就是,从每个家庭的第三套房开始征物业税,即夫妻俩各买一套免税房,再买房时就该交物业税了;另外对旧有物产采取过渡措施,或者考虑与新购房产的税率不同,分两档税率分别对待新旧房产。在制定税率的时候,不能过高估计消费者的消费能力,要在充分调查市场的基础上来制定合理的税率;也不能变相敛财,加重人民的实际负担。物业税作为一个税种,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征收物业税的时候要与市场化进程相一致,切实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国外物业税的相关情况。
      加拿大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地税(物业税)收入,以温哥华为例,地税的收入约占总财政收入的58.4%,而温哥华的地税不是按土地面积征收的,而是按物业的总价值(土地和房屋)分别情况,按不同税率征收,以此抑制贫富差距无限拉大,并通过对贫苦居民的福利补贴来保持社会的基本平衡。温哥华市政府对物业管理非常严格,对房地产每年评估一次,评估由政府主持,费用也由政府负责。评估的过程如下:首先是进行土地分类,确定房地产的土地类区;其次,是填报土地用类,依据用途,确定税率;其三,是公共设施完善程度,含图书馆、游泳池、运动场所;其四,房地产所在地区距离医院、学校远近,以及学校的教育水平和医院的治疗水平;其五是交通便捷度,根据公共交通(公共电汽车)、道路状况等不同情况进行评估“物业价格”及确定税率。
      就理论上来说,开征物业税对于各方面都有利,但是由于物业税的征收和监管体制难以在短时间内健全,全面开征尚待时日。对于现在就已经囤积土地准备以后开发的房地产商来说,这些土地的成本将比开征物业税后获得的土地的成本高很多,政府应该考虑开征物业税后对这些房地产商的补偿办法或合理的解决办法。对于可实施性和实施成本问题也将是物业税开征后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结论
      中国的税收理论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还存在许多的模糊与不确定之处,在此仅就其中最常用的几个进行分析,以从理论上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避免居民对税收基本概念的错误认识。在目前情况下,要做到理论的准确把握与概念的正确界定,尤其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为了让更多的普通百姓能较为清楚地了解有关税收知识,还须进一步提倡税收专业人士的严谨务实作风,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有关媒体在报道时应尽量做到用词准确,不能断章取义,妨碍认识。
      
      参考文献:
      [1] 李友元.税收经济学[M].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
      [2] 朱为群.中国税制教程[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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