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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通知要求做好2008年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招生工作】 江西省教育厅举报电话

    时间:2019-01-16 03:37: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民办高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招生纪律和工作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条件,制订规范的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工作方案包括拟招专业、招生数量、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标准及方式、派出招生人员数量、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各校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诫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及业务培训,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行的招生考试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及奖惩机制:要对政策落实、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招生宣传、信息数据报送等实行监督制度,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三、做好2008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备案工作。各校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陕教社管[2007]5号)要求,规范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及广告。各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教育部备案的招生章程保持一致,其中,各独立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规定和要求,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载明学生的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
      民办高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示。对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以及所获荣誉、奖励等内容的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要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100%推荐就业”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的名义做招生宣传;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各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总责。各校在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报送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另行印制、刊发与已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广告。不得有意使用简称以混淆办学性质、层次等关键信息。对各民办高校已公布或刊发的章程、广告,省教育厅将进行抽查复核。
      四、严格招生纪律和招生行为。要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各民办高校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以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名义对外招收国家计划内成人高校学生和网络学院学生: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对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
      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按照发布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中的承诺为其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省教育厅将积极引导各民办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以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对违法违规招生或者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省教育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削减学校下一年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
      五、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各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建立学籍档案。
      各民办高校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须经过省教育厅核定年度招生规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时,内容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毕业证书或其他证书的办法等,并在收费票据和招生底册上注明“非学历教育学生”。各校要加强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严防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
      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实施其他类型教育的学生要实行登记制度,注明学生的学习类型、专业、层次、年限和发放证书等内容。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务必于今年9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备案的学生名单应在校内予以公示。省教育厅将于10月上旬对各校在校学生的登记备案及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对入学后要求退学的学生,各民办高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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