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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视角谈完善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实行什么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时间:2019-01-08 03:27: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并就残疾人就业中的用人单位责任、保障金制度、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问题进行了法律方面的探讨。   关键字: 残疾人就业 现状 法律保障
      
      一、残疾人就业的现状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给出的定义是:“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步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不容乐观。
      (一)就业率低
      我国残疾人整体就业具有质量不高,就业水平低,稳定性差,在许多行业中遭受排斥等特点。在业残疾人中,96.6%从事体力劳动,仅3.4%从事文化技术等行业。 残疾人公务员的录取率也远低于法定要求。据调查,在上海市事业单位中有残疾人4800人左右,占总数的1.3%;武汉市公务员系统有残疾人171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从2004年至今,公开招考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仅1人属于残疾人。据了解,行政机关招雇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只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了一个不低于1.5%的底线要求。但该条例还规定了替代办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是,一些行政部门“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1]
      (二)用人单位
      新《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等于安排了残疾人就业”。
      有些企业为了应付政府检查,临时安置残障人士就业岗位作一个虚职的摆设,当检查一过,就马上解聘他们,而有的政府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仅靠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作为纠偏行动还远远不够,我们还应当建立起残疾反就业歧视制度,以保障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真正实现。[2]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由于一些企业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识不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不完善,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处理力度不够,很多地方出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度大的问题。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大用途应是用于残障人士的职业培训,但是有的将大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四)农村残疾人就业
      在我国目前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统计里,基本上是承包了责任田、在乡村务农的残疾人,统统计算为处于就业状态的。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农村,非残疾人都难以从农业经营中得到足够的维持生计的收入,处于一种潜在失业的状态,都要靠出外打工贴补家用。更不要说残疾人是否真正实现就业了。[3]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就业平等权
      《加拿大人权法》明确规定哪些行为与做法属于就业歧视,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美国残疾人法》涉及的问题,也远远超出了诸如设置轮椅、坡道等问题,涵盖了生活的许多方面,根据这项法律,只有残疾人能履行工作的基本职能,就有资格受雇晋升;只要残疾人能够完成雇主工作的关键内容,雇主就不得拒绝雇用雇员。我国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的原则,明确残疾人和健全人就业的平等权利。
      (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菲律宾残疾人大宪章》和《德国重度残疾人法》都规定雇主有义务向当地的劳动局调查是否有登记的残疾人能否适合本单位任职,如违反此项义务的雇主将被处罚或征收罚金或补偿金。而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制消极的救助义务,影响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市场的人才需求关系。[4]
      可喜的是在我国的有些省份已经有类似的活动展开:2010年3月广东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安排组织深圳富士康集团先后湛江市、茂名市等市举行了农村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成功招聘贫困农村残疾人共100多名。家宝盛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的客服中心主动与残联联系,为残疾人提供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就业环境、劳动强度并不大的工作岗位。残联组织该企业到省培英中专学校、茂名市、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进行专场招聘,成功招收了残疾人智力扶贫生49名。这些经验值得其他各省学习。同样,我国也应该在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的积极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向当地劳动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调查残疾人信息,以便录用。”
      (三)建立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相关方面的法律,具体明确残疾人保障金各征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防发生残联和税务部门的职责矛盾。其次,同时赋予地税部门对欠费行为扣缴费、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权力,地税、残联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再次,在征收中应改变以往按照地区平均工资为依据的作法,按照缴费单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为计费依据,在确保负担公平的同时,做到应收尽收。最后,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管理力度,严格监控资金走向,保证该项基金确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四)关注农村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仅有第20条一条直接针对农村残疾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这一条规定的内容相当模糊,执行力不高,对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没有多大的实际效果。由于我国乡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农村的残疾人如果单靠农业收入,就极易陷入贫困状态。因此,我们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规定“地方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拓宽农村残疾人就业出路”等内容,这对于降低农村残疾人的贫困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调查显示:残疾人公务员录用比例远低于法定要求.中国普法网,2011-1-29.
      [2]胡荣.论我国残疾人就业平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A].贵州大学学报,2010,(5).
      [3]杨鹏飞.残疾人就业立法为何选择德国模式.光明观察,2011-2-14.
      [4]周章明.论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机制之完善[A].中国商界,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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