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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建国初期农业合作社

    时间:2018-12-23 19:51: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针对我国农村旧的社会经济制度所进行的一项伟大的生产关系的变革。这场运动已经过去五十多年了,究竟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评价它,一直是史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也对这场运动谈点粗浅看法。
      
      一、 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原因
      
      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农民摆脱了封建剥削制度的束缚,成了土地的主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但是,农民个体经济是一种小生产的自然经济,它的自发趋势,容易使农村产生两极分化现象,如放任自流,其结果必然要同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在面临两条道路的选择之时,中国共产党必然选择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这就必须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这是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必然性。另外,当时广大贫下中农也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由于受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长期战争的破坏,许多农民在进行分散的个体经营时,缺乏劳力、耕畜、农具和生产资金;农田水利失修,一家一户无力兴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一遇自然灾害(水、旱、病、虫灾)就要减产。据各地调查,当时大约有近半数的农户在发展生产上存在着各种困难,国家又没有力量提供很多援助。为了克服生产中的困难,增加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许多农民要求组织起来,互帮互助,共同克服困难,发展生产。这是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可能性。
      
      二、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大致过程
      
      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51年9月――1953年底是合作化运动的初级发展阶段,农民按自愿互利原则组成仅仅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1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12月作出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开始试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决议要求各地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推动农业互助合作的发展。决议提出了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道路的三种形式,即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1952年底以前,各地主要是大量发展临时互助组,逐步推广常年互助组,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2年底,农业生产互助组由1951年的408万个,增加到802.6万个,参加农户由1951年的2100万户,增加到4536.4万户。其中常年互助组175.6万户,初级社3600多个,参加农户59000户。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全面展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加强领导全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党中央还成立中央农村工作部,任命富有领导农村工作经验的邓子恢为部长,具体负责领导这一工作,邓子恢接受了15年完成农业合作化的任务。在邓子恢为首的中央农村工作部的领导下,53年底前,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基本上是稳步前进的。
      1954年―1955年上半年是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农民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总结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十大优越性,并向各地方下达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任务指标,即要求到1954年秋收前初级社发展到3.58万个,1957年发展到80万个,入社农户达到总农户的20%左右。据此,全国掀起大办初级社的热潮。结果到1954年春,初级社发展到9.5万多个,超过计划一倍半还多。
      1954年5月10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给中央的报告中说:1953年冬和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运动的成绩很大。这次会议拟定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计划发展到30或35万个,1957年发展到130或159万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发展到占全国总农户的35%左右。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60年前后,在全国基本地区争取实现基本合作化。1954年秋收前后,许多农民看到90%以上的合作社增产,停止了在两条道路间的观望摇摆,纷纷要求入社,初级社猛增到22万个。10月,中央农工部召开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分析一年来社会主义改造的大好形势,指出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已为群众公认,提出1955年春耕前初级社发展到60万个,1957年基本完成初级合作化,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转入高级社,再用三个五年计划实现大规模农业机械化。
      1955年4月农业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突破原来计划。由于发展过快,一些地方出现了强迫命令、侵犯中农利益的现象,加上国家统购多购了35亿公斤粮食,引起部分农民对合作化运动的抵触和顾虑,出现了大量杀猪宰羊、砍伐树木、聚会骚动、闹退社的现象。中央发现上述问题后,提出“停、缩、发”三字方针,4至5月各地共收缩2万余个社,巩固了65万个社。
      由上可知,到1955年夏,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基本是稳健的。
      1955年下半年――1956年9月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三阶段,农民组织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形势刚刚好转,毛泽东于5月17日中央召开的15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上,根据他调查的情况,批评前段整顿工作是消极情绪,必须改变:“三字方针”,“基本是发”。会议根据毛泽东的意见,提出了到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计划。毛泽东以为还少了点,认为可能达到130万个。这样,在对合作化形势的估计及发展速度上,党内产生了分歧。农业合作化运动也以本次会议为转折点,走向高潮。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认为目前农村中农业合作化的社会改革高潮,“有些地方已经到来,全国也即将到来”,不点名批评邓子恢“像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对合作化运动有“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清的清规戒律”。在10月中共中央召开的七届六中全会扩大会议上,又进一步批评了对农业合作化实行“坚决收缩”的方针,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一部分同志是犯了“性质属于右倾的错误”。会议批准了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在“反右倾”的空气中,助长了本来已经存在的贪多求快、急于抢先的“左倾”思想的发展。这样就使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了超高速的猛烈浪潮。到1955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原来的65万个增加到182万个,加入农业社的农户达到7500多万户,由春耕时占总农户的14%迅速上升到60%以上。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持续发展,在农民纷纷加入初级社的同时,又掀起了小社并大社,初级社升为高级社的高潮。195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提出1956年85%以上的农户加入初级社,并在当地试办一个至几个大型(100户以上)的高级社,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合作化,向人们描绘了一幅宏伟蓝图,更加鼓舞了全国人民。当月,全国入社农户即达80.3%,基本实现初级合作化。随后,合作化运动转入小社并大社,初级社转高级社阶段。许多刚建立的初级社,马上并社升级,有的农户甚至超越初级社,直接加入高级社。到1956年年底,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这样就基本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也就是说,原来预计用15年完成的农业合作化,如从1953年算起,仅仅用了4年时间提前11年完成了。
      
      三、 对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
      
      实践结果表明,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成绩是巨大的:它把广大农村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了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避免了两极分化,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广大农民群众彻底摆脱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的束缚,走上了合作经济的广阔发展道路,从长远看,对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在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搞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也较好地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为采用农业机械和施肥、杀虫等农业科学技术提供了条件;在整个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逐年增长;农业的发展保证了工业化的需要,为工业化积累了资金,农村也为发展工业化提供了重要的市场。农业合作化的胜利,还推动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也奠定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培养了一大批基层经济和行政管理人才。所有这些成绩都是不容抹煞的。当然,如果当时毛泽东采纳邓子恢的意见,使农业合作化稳步前进,自始至终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探索发展多种合作经济形式,工作将会搞得更好,成绩将会更加伟大。
      但由于高级社教条地仿效了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由于1955年夏季以后,我国农业合作化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四过”问题,原计划用3个五年计划加恢复时期的3年共18年的时间完成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不到4年时间就完成了,以致遗留了许多问题。主要是:公有化程度较高,组织规模较大,脱离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分配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问题;过分强调集中统一经营,忽视家庭经营;忽视甚至排斥商品经济的发展,等等。
      
      参考文献:
      [1]靳德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2版.
      [2]陈廷煊.农业合作化历史回顾[J].当代中国史研究,1995(4).
      [3]高化民.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J].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2).
      [4]高峻.毛泽东与邓子恢关于农业合作化思想的分歧及其原因探析[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3).
      [5]汪青松.农业合作化运动评价的新视角[J].党史研究与教学,1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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