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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本中“的”字结构英译策略的句法分析】 广告文本的英译

    时间:2019-02-12 03:26: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基于杜金榜所提出的法律交流的一般原则及法律法规翻译的三原则,对于法律文本中较常用的结构―“的”字结构进行句法层面的分析,并总结提出几种英译策略――短语的对等转换、条件句的对等转换、动宾结构转化为代词/名词+修饰成分、主动结构转化为被动结构、肯定结构与否定结构的转化。
      关键词:“的”字结构 法律文本 句法
      
      1. 引言
      
      汉语法律法规语言一般在用词方面具有常用专门法律术语、常见的但在法律中有其专门含义的术语及技术性术语等的特点。在使用立法句子方面,对于句法结构,具有多用并列结构和普遍使用复杂同位成分的特点;对于句式,具有多用长句、多用动词性的非主谓句、普遍使用非名词性宾语的句式、必要时用文言句(凡……的)式及一般用松散句式的特点。[1]在使用的句类方面,立法语言只能使用陈述句和祈使句,而决不会出现感叹句和疑问句。还有一点比较显著的就是频繁使用超句句型,即简单句以上的复合句和句群,如选择句(亦称“或然句”)、条件句和假设句、转折句与但书及因果句和目的句。其中有一个特殊句式――“的”字结构,前人对此结构在文学文体中和方言中的用法和特点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吕叔湘1979,1984,1989;朱德熙1961,1980,1993;施关淦,1988)[2],然而对于法律文本中“的”字结构的研究暂时还是空白。由于其结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英译时的句式处理就必须更加的灵活。本文将在从句法层面分析法律文本中“的”字结构的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几种英译策略。
      
      2. 法律法规中的“的”字结构的句法特点
      
      2.1 “的”字结构总的特点
      结构助词“的”(此处不包括置于名词之前作定语的“的”字结构)在法律法规中的使用频率相当高,特别是在立法中使用率占了很大比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其原因主要是“的”字结构是名词性的偏正词组省略了中心语的句法结构形式,具有名词性,因其中心语不受某一名词的限制,在法律语言中有较大的概括性和包容性且重点突出,[3]可以概括同一个范畴,而且具有分类作用。这种“的”字结构的“的”有时紧跟的是一个词组,有时则是一个简单句,有时却是复杂句。例如: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处“的”字紧跟的内容很长但却是个动词词组;又如: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处“的”字紧跟的是一个简单句;又如: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此处“的”字紧跟的是一个复杂句,所涵盖内容较多。
      2.2 “的”字结构的名词化性质
      朱德熙(1961)把汉语的“de”分成三个:“的1”(副词后缀)、“的2”(状态词后缀)、“的3”(名词化标记)。“的3”是名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一般是由形容词、动词与名词加“的”之后构成的。这类结构的功能跟名词的功能基本上相当,它能够做主语、宾语、定语和谓语。在法律法规语言中,部分“的”字结构也具有名词化的特点,且一般由动词词组加“的”之后构成,其实质为省略了“任何人”,实质上是宾语前置起强调作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法律法规中大多数“的”字结构的“的”紧跟的都是主谓结构或介词短语,在句中做状语。例如: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又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3 “的”字结构的句法分析
      2.3.1 非主谓结构+“的”
      这一类“的”字结构中最简单的是一些常用介词词组或近似介词词组作用的结构+“的”的情况。例如: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比较复杂一点的如V+O结构+“的”字。例如:
      (3)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的”字结构由动词词组加“的”之后构成,在句中表示某一类人,具有名词性质。
      2.3.2 主谓结构+“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字结构所包含的都是主谓结构,这些主谓结构加“的”字后在英译中一般都处理成了条件状语从句。这一类“的”字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S+V1+O1+“的”,V2+O2,(V3+O3)……句型,例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
      第二类:I. S1+V1+O1+“的”,(S2+V2+O2+“的”,)(S3)+V3+O3,(S4+V4+O4)句型,例如: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又如: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II.S1,S’+V’+O’+“的”,V1+O1,(S′/S”+)V”+O”+“的”,(S2+)V2+O2……句型,例如: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3. “的”字结构的英译策略
      
      在法律法规的翻译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的”字结构的特殊性及其所含形式的多样性,很难一概将其转化成与其语法地位和作用相对等的结构。也就是说不仅中文法律法规中名词化了的“的”字结构经常很难处理成单一的名词性结构,其他非名词化的“的”字结构也颇为复杂,翻译时对其的把握存在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理论的指导对于如何把握这一结构的处理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3.1 翻译原则
      法律翻译的实践在我国历史不算悠久,但亦有不少学者尝试从理论高度对其提出一般原则,近期比较成熟的有杜金榜提出的法律交流的一般原则:(1)语言从法原则;(2)求同存异原则;(3)比照补足原则。语言从法原则是指在法律翻译中译者需要在语言和法律两个方面选择侧重点时,应遵守法律优先的原则;求同存异原则是指在不同法律体系(体制)间的法律翻译中,法律之间存在很多差异。因此,译者应该尽可能寻找两者共同点,基本保证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允许差异存在,即译者在处理法律差异时,不得已可以运用与目的语有一定差异的表达;比照补足原则是指为了顺利地交流,译者尽量用目的语(或目的法)中既有的成分进行比照,比照欠缺时,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补充。在此大原则下,杜金榜进而提出了法律法规翻译的原则:(1)将法律的表达作为主要的目标;(2)尽量遵从法律英语的表达规范;(3)译者积极参与;(4)重视翻译诸因素及其相互作用。[3]本文将主要按照法律交流三原则并结合法律法规翻译原则对法律法规中“的”字结构的英译策略进行句法层面的分析。
      3.2 具体英译策略
      根据语言从法的原则,我们在处理“的”字结构的英译时必须充分了解和尊重英文法律法规的语言特点,尽量在句法结构对等上求同,但如果无法达到,则应发挥译者的灵活性进行转化或是补充。作者归纳了以下几种主要的英译策略:短语的对等转换、条件句的对等转换、动宾结构转化为代词/名词+修饰语、主动结构转化为被动结构。
      3.2.1短语的对等转换
      奈达的“功能对等”原则中也提到在翻译中不但要求信息内容的对等,而且尽可能的要求形式对等(Nida,1977)。[5]法律文本的英译中我们在不违反目标语的表达习惯的同时应尽量用具有对等意义的句法形式来翻译。如“的”字紧跟介词词组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我们首选对等的英语的介词词组,如“(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谓句”中的“的”字结构,一般译为in/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cases/ circumstancs,这样在结构上达到了两种语言的对等转换,也是遵从了“求同存异”中“求同”的原则。
      但“有……(的)”在有些情况下却不能理解为介词词组了,例如: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这里的“的”字结构后加的是个无主句,“的”字结构在此占据的是主语的位置,因此不能处理成介词短语,而是需要用其它方式来转化。
      3.2.2 条件句的对等转换
      第一类和第二类中第一个句型在法律法规语言中使用得较为普遍,对于这些句型的处理方式也相当多,关键在于对表条件的引导词的选择,主要有“if”,“where”,“should”,“in case/ in the event of”,“once”,“when”,“providing that”这七种。
      A. “if……”/“should”
      “的”字句中最多的情况是暗含规定权利或义务的条件的,可套用“如果……就……”或“只要……就……”句型,而在英文中最强烈表示条件的要属“if”条件句型了,因此“if……”句型在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版中大量被使用。例如: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中的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If a person who is directly in charge of a State-owned company or enterprise,practices irregularities for selfish ends and causes bankruptcy or heavy losses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or criminal detention.
      B. “where……”
      在朗文当代英语词典中,“where”有一条解释为“to,towards a particular position or situation”。在通常情况下,“where……”句型可用来代替“if……”句型表示条件关系。两个引导词在意义上的部分重合使得法律法规翻译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也使得法律法规的语言具有多样性、丰富性。但从诸多的英文原版法律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if”所引导的通常是一般的条件,而“where”引导的可以是在一般条件下的某些特殊情况。例如:
      If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low-water marks of the natural entrance points of a bay does not exceed 24 nautical miles,a closing line may be drawn between these two low-water marks,and the waters enclosed thereby shall be considered as internal waters.
      Where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low-water marks of the natural entrance points of a bay exceed 24 nautical miles,a straight baseline of 24 nautical miles shall be drawn within the bay in such a manner as to enclose the maximum area of water that is possible with a line of that length.
      从这两句话中我们不难分辨出二者的微妙区别。因为一般是不超过的,所以第一句选择用“if”引导,而对于特殊的超过的情况则选择了用“where”。因此我们在翻译时亦可予以借鉴。
      C. “when……”/“providing that……”
      在朗文当代英语词典中“when”解释为“at what time;on what occasion”,即为“当……时”,或者“since,considering that”,即为“既然,考虑到”。例如: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When the goods are transported to the place of destination and the carrier knows the consignee,the carrier shall promptly notify the consignee,and the consignee shall promptly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f the consignee delays in taking delivery of the goods,the consignee shall pay storage and other fees to the carrier.
      从本例中还可以看出“when”引导的是几种可能条件中的一种,且大多都是合法的条件,这与“if”和“where”引导的既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的条件是有区别的。
      D. “in case……”/“in the event of……”
      “in case”一般翻译为“万一”,“以防”,表明其引导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低,在法律条文中引导的一般为非法情形。例如:
      “in the event of……”意义与“in case……”基本相同,在第二类的第II个句型的翻译中常用,即在表达多个条件而汉语的主语又较多变化的情况下使用较多。例如: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可以翻译为:The loan among citizens shall be handled as per their agreement given there is any for the restitution period. In the event of no agreement on the restitution period,the debt side shall restitute the loan upon the request of the lender;the debt side without ability to restitute temporarily may be ordered to restitute by installment according to his actual situation.
      E. “once……”
      与“in case……”意义相近的还有“once……”,一般译为“一旦……”,表示在发生某些特殊情况的条件下某种结果就一定会产生,其所表达的情况较“in case……”所引导的中性一些。例如:
      依照前条规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Once one or more partners are authorized to manage the affairs of a partnership enterprise as provided for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the other partners shall stop managing the affairs of the enterprise.
      对于以上七种较常用的对条件句的处理应灵活运用,既要符合英文法律语言的表达习惯,又要坚持以清楚正确表达中文法律法规的意思为前提。正如Elmer Driedger 所说,法律翻译者“必须享有和艺术家同等的自由” [4],也就是说,译者必须享有“语言所允许范围内的最为广泛的自由”,译者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性为两种语言的转换找到最佳的结合点。
      3.2.3 动宾结构转化为代词/名词+修饰成分的形式
      在对“动宾结构+的”进行英译时,如果表示某一类人时,我们经常将其处理为代词/名词+修饰成分的形式,因为这样才符合英文法律文本语言中主语的逻辑表达方式。例如: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可译为:
      Anyone who commit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of infringement shall,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bear civil liabilities such as ceasing the infringement,eliminating the bad effects of the act,making an apology or paying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1) publishing a work without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
      此处的“动宾结构+的”结构被处理成了代词+定语从句的形式就显得很流畅。但这样处理根本上是由这一类“的字结构”具有名词性决定的。因此表面上中英文所用的结构不同,实质上它们是具有对等功能的不同语言的表达形式,即为表异实同。
      3.2.4 主动结构转化为被动结构
      奈达对翻译中改变形式提出了五个条件,其中第五条为“形式对应违反译入语的语法或文体规范”。(Warrd & Nida,1986)[6]中文法律文本中在界定责任时很少用到被动句,而英文的正式文体中,其中包括法律文本则经常用到被动句,因而我们不能只顾及中文的语言形式而违反英文的文体规范,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求同存异”原则中“存异”的体现。例如: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且在接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不予以补救的,未违约方有权选择向违约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一般可译为:
      If any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ontract are breached and the breach is not corrected by the breaching party within 30 days after a written notice thereof is given by the other party,then the nonbreaching party shall have the option to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by giving written notice thereof to the breaching party.
      此处如按中文语态翻成主动语态意思也可以表达清楚,但译成被动语态后重点更突出,在文体上也更显正式性。
      3.2.5 肯定表达与否定表达之间的转换
      英文法律文本中常用否定句来起强调作用,且凸显正式性,因此一般中文的否定句可对等地译为否定句,如中文中常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的,不得……”,一般都可译为“No unit or individual who ...... shall .....”。但英文中有几个表否定意义的词却往往能替代中文的否定结构,如“fail to do sth.”这一短语就就经常用来翻译否定结构“未能……的”。
      
      4. 结语
      
      中国在加入WTO以后,由于法律法规译文的接受者大多具有国际法律法规背景,因而对法律法规的英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英译本应跟国际接轨以便于译本接受者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当然亦不可为了符合英文法律法规的表达习惯而改变中文源本所表达的内容,也就是违反语言从法的原则。中英文法律法规虽然在表达上差异很大,但由于法律语言的相对固定性,所以也不乏共同之处和可转换之处,这就需要我们译者根据一定的准则进行灵活的处理,尽量用对等的结构进行翻译,在无法对等的情况下根据英文法律文本语言的特点进行转化,以保证法律文本得到准确而又符合英文法律文体的翻译。
      
      参考文献:
      [1]朱力宇.张曙光[M].立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朱德熙.说“的”[J].中国语文,1961,第12期.
      朱德熙.北京话、广州话、文水话和福州话里的“的”字[J].方言,1980,第3期.
      朱德熙.从方言和历史看状态形容词的名词化[J].方言,1993,第2期.
      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M].商务印书馆,1979.
      吕叔湘.论地、底之辨及底字的由来[J].载《汉语语法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4.
      吕叔湘.“他的老师教的好”和“他的老师当的好”[J].载《吕叔湘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施关淦.现代汉语里的向心结构和离心结构[J].中国语文,1988,第4期.
      [3]杜金榜,张福,袁亮.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J].中国翻译,2004,第25卷第3期.
      [4]Driedger,E.A.,A Mannual of Instruction for Legislative and Legal Writing [M]. Ottawa:Department of Justice,1982.
      [5]Nida,“The Nature of Danymic Equivalence in Translating”[A].Babel,Vol.XXIII,No.3,1969.
      [6]Warrd,Jan de & Nida,Eugene A.,From the language to Another:Functional Equivalence in Bible Translating [M].Thomas Nelson Publishers,1986.
      胡庚申,王春晖,申云桢.国际商务合同起草与翻译[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1.
      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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