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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穆先生以法治国思想之探究

    时间:2021-07-05 04:00: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钱穆先生是我国一代国学大师,生于中日甲午战争的攸关时刻,一生心系国之命运家之忧难。在五四遗风依旧的时期,钱穆先生在治理国家方面提出西方的器物未必适合中国,而应当根植于国家传统,学习中国自有的治国制度。在《中国历代政治的得失》此本书中,数次可见“法治”一词,钱穆先生的法治即意在以法治国。因此,本文在总结中国历代政治的流弊基础上提炼出来的以法治国思想,主要是对地方分权、程序法定和建立法治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对我国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以法治国 地方分权 程序法定
      作者简介:廖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17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是钱穆先生对中国汉唐宋明清五个朝代之高屋建瓴的总结,对政府的组织、考试和选举、政府的赋税制度、国防与兵役制度等方面的审视,借鉴历代政治的利弊而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也许不能充分体现钱穆先生的见解,但诚如该书的编辑者所言:本书言简意赅,语重心长,实不失为一部简明的“中国政治制度史”。
      一、钱穆的以法治国思想概述
      “我之一生,即常在此外患纷乘,国难深重之困境中……我之稍有知识,稍能读书求知,则莫非因国难之鼓励,受国难之指导。” 钱穆先生生于中日甲午战争的攸关时刻,一生心系国之命运家之忧难。《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成书于1955年,中国的国家治理百废待兴,钱穆先生为此主张应当从中国的法律文化中汲取精华。他说:“我们不能专看别人家,样样向人家学……中国政治比西方先进步,这是历史事实,不是民族夸大。这句话也只有孙中山先生曾说过。”所以他以法治国的思想就是以中国的法律思想为源流,对中国的政治建构提出建议。
      钱穆先生的以法治国,简言之,就是国家的治理需要以法律为依据,以遵循法定程序来划定职权,并且将法律贯彻于地方治理过程中。他的以法治国思想与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有所不同。
      第一,以法治国不同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集中体现在《宪法》第五条,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列宁所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钱穆先生则认为国家政权应当在民众的手中,应当以民众大家的意见为意见,但国家政权不能由全体民众直接来掌握,而且“民众意见终是句空话”。
      第二,以法治国不同于以德治国。“德治论不仅表现在选人上是以道德为标准选取贤人,政治目的上是实现道德,更表现在治理上是德治,而不是法治。” 以德治国更多注重的是道德的标准,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所以他指陈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的弊端所在。当然,钱穆先生与以德治国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力的来源只有经过合法程序的权力才是值得被遵守的,如汉昭帝崩帝位悬缺,需召群臣议所立。由此分析,钱穆的以法治国思想有以下特征:中国的法律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而不能盲目地借鉴西方的法律;国家的治理应注重法律的本土化,应当以中国的政治传统为参考;对本国传统保留下来的优良法律制度和思想,应当持有充分的自信力。这三个特征是对以法治国思想的归纳概述,下文将对钱穆先生的以法治国思想进行分点阐述,主要是在他总结中国历代政治的流弊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地方分权、程序法定和建立法制等三个方面。
      二、地方分权
      关于分权理论的学说,较早地源自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发展到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三种权力学说 ,当今纯粹的分权学说是以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国家权力的划分为基础。 较之于西方横向的三权分立学说,钱穆先生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更像是对国家政权进行纵向的层级上的划分。
      中国古代政治的职权分配有两条线:第一是皇权与相权的职权分化,第二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职权划分。但是中国的古代政权却有逐步集权的倾向,自汉迄唐就有过于集权之势,到宋明清三朝尤其逐步集权。因此钱穆先生指出,“当知中国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地方没落……全部政治归属到中央,这不是一好现象”,“但如何使国家统一而不要太偏于中央集权,能多注意地方政治的改进,这是我们值得努力之第一事。”
      地方政治如何改进如何分权才是合理的国家治理?钱穆先生的以法治国思想体现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可以看出,他是痛心于中央集权的日益加强而导致地方过于弱化的。汉代的中央政府组织是三公九卿制,地方政府是郡县制,每郡每年要向中央上“计簿”,而中央则特派专员“刺史”对地方进行调查监察;唐朝的中央政府为三省六部制,地方政府为州县制;宋朝的中央君权之侵揽相权之旁落,地方政府为路府(州、军、监)县制;再到明、清中央政府的组织,才符合中国传统政治是专制的说法,明代宰相被废止而清代则完全是部族政权。随着朝代更替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地方不断弱化,所以钱穆先生最推崇的是汉朝的地方行政,“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最像样的还该推汉代”。其一,汉朝有一百多个郡一千多个县,就地域范围和行政区域来说比较合理;其二,汉朝地方长官的名位和薪酬水准高,官级少升转灵活,也能使地方行政长官与中央政府在行使权力方面具有相当的同等性。
      三、程序法定
      洛克认为,公民政府只是针对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卢梭则通过社会契约论,指出权力来源于公民之间签订的契约——即对自身权利的让与。钱穆先生以法治国的思想则认为,对于权力的来源着重于其来源的合法性特别是程序上的法定,在中国的历代政治上至少有两个例子的反思。
      (一)皇位世袭的合法性,在于有默认的法理惯例作为支撑
      在汉朝,皇帝生病或驾崩而未立帝的,即使依据皇位世袭制可以确定新的皇帝,但须命群臣公议。这一项群臣公议,就是政府法理规定所在。中世纪的西欧,国王的王位则必须经过教皇的权杖、受礼等程序才得以认可,这跟中国的政府意见公议决定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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