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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论国外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

    时间:2021-07-03 16:01: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建设被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对国外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相关问题的研究越来越重要。国外社会建设思想和理论主要有:社会治理与善治理论,公民社会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社会公正理论,社会福利理论,社会安全阀机制;而国外社会建设实践的借鉴之处是:提出符合国情实际的社会建设蓝图,编织覆盖面广的社会安全网,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事业水平,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度的社会调节,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构建“政府一社会一市场”共同参与的社会建设格局。
      [关键词]国外;社会建设;理论;实践;借鉴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9-0001-09
      
      加强社会建设是全球化进程中当代社会发展的一种世界性趋势。作为迈向现代化进程中的共性问题。国外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做法,许多国家社会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有着明显的借鉴与启示意义。相互借鉴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中国社会建设被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强对国外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相关问题的研究越来越重要。主动研究、借鉴和汲取他国的经验教训和主要做法,在对比中产生启发,在理论上探讨规律性,政策上则注重实操性,努力把握社会建设的共同规律,有益于构建起具有时代气息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国外社会建设理论述要
      
      社会建设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结构、功能和关系协调的复杂过程。国外学界虽然不太常用“社会建设理论”这种提法,但在其政治学、经济学尤其是社会学中,包含了十分丰富的社会建设思想和理论。
      (一)社会治理理论中的善治
      1970年代以来,作为应对危机的反应,治理受到了广泛关注。在国际议事日程上已占显要位置。治理的出现,与问题日益复杂、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政府以及日益多样的市民社会相联系。1990年代治理理论在西方国家兴起。成为实现国家法律统治与社会公共管理相结合的一种重要理念。社会治理的新型公共性能满足结构日益分化、利益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需求。西方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视角出发,赋予治理(goverance)以不同含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治理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使别人服从。”“它既包括政府机制,但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种人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公私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界限趋于模糊。“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是指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采取合作行动,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最终便形成自主自治的网络”。
      现代社会的各子系统和网络日趋独立,在公共事务中出现了民间组织、自治组织等新型社会治理主体,改变了社会的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治理除了政府机关和各种机构外,还需要公民社会的参与,各种利益集团、网络以及部门问的协商。治理促进了国家与社会问的互动,使政策的制定更为有效。这种模式比传统的统治方式更能适应社会环境,既强调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纵横协调,也强调多元性。治理的实质在于协调而非上令下行和强加于人。其要旨不在具体的机构,而在过程和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使对立的或各异的利益彼此适应,可以采取合作的行动。它既包括为保证人们服从制度和体制,也包括人们同意非正式的安排。
      治理的目标是善治(good governance)状态。法国的斯莫茨认为,所谓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追求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出衡量善治有8条标准: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法制性(rule of law)、回应性(responsiveness)、有效性(effectiveness)、参与性(partlclpancy)和包容性(comprehension)。
      治理与善治理论在管理实践中的体现,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在高度分化和多元化社会的基础上,依托政府之外发达的社会组织系统,逐渐建立了一整套社会参与机制,形成了管理过程中全社会应对网络系统,这成为西方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挥了重要功能。以此为视角的社会治理,就是不仅要把市民和各种社会组织、企业组织等作为治理的对象,同时也要把他们当做治理主体来看待,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研究政府治理与改革问题的专家盖伊·彼得斯提出的四种未来政府治理模式,即市场式政府(强调政府管理市场化)、参与式政府(主张对政府管理有更多的参与)、弹性化政府(认为政府需要更多的灵活性)、解制型政府(提出减少政府内部规则)。
      (二)“国家-社会”中的公民社会理论
      国外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首先包含在有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论中,即所谓的“国家—社会”理论。它强调的是社会与国家相对的二元性质,关注的是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即公民社会,称“公民社会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提出了著名的公民社会/政治社会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等于公民社会加上政治社会。所谓政治社会,指的是由政府、军队和司法部门构成的强制性的国家机构,行使暴力性质的强制功能(即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而公民社会则是由非强制性、相对自主的非政府组织,如社团、工会、教会、行会和学校等机构组成,替统治阶级行使非强制性的“霸权”职能。公民社会不仅没有削弱国家统治,反倒使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协作构成了强大的统治。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等人提出“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公民社会”的二分法。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公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总体来讲,西方学者关于公民社会的典型看法是:公民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从事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基础上并与国家相脱离的社会空间。在这个空间里,社会本着自愿的原则自我组织、自我规则、高度自治。这种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在法治的框架下自我运转,并与国家权力相制衡。正是在公民社会理论的架构下,非政府组织(Nongovem,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一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的界定:(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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